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3/T 3803-2024
中文名称:农用地土壤可溶性有机碳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8-30
实施日期:2024-09-29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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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80
中标分类号:Z1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归口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803—2024《农用地土壤可溶性有机碳动态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农用地土壤可溶性有机碳动态监测的采样技术要求、分析技术要求、质量控制要求、监测记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DB23/T3803—2024 农用地土壤可溶性有机碳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前言
本文件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农业技术中心、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苏晓慧、李建业、蒋本超、张頔、张颖、王晓燕、刘禹鳞、王鹏杰、李经纬、魏南、王国梁、常俊骁、初丽丽、于宗灵、张蕊、李文斐、徐昨非、韩冬、李永亮、赵宝吉、冯程程、马玉坤、顾平、路航、赵安琪。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用地土壤可溶性有机碳动态监测技术的采样技术要求、分析技术要求、质量控制要求、监测记录和注意事项等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农用地土壤可溶性有机碳的动态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5 农田主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ISO 20236-2018 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total organic carbon (TOC), dissolved organic carbon (DOC), total bound nitrogen (TNb) and dissolved bound nitrogen (DNb) after high temperature catalytic oxidative combustion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土壤可溶性有机碳
土壤中能溶于水且能通过 0.45μm 微孔滤膜的有机碳,具有移动比较快、不稳定、易氧化、易矿化的特点。
3.2 土壤可溶性有机碳动态监测
基于土壤可溶性有机碳的特点,根据监测需求和特定条件下,通过空间和时间变化所进行的监测。
4. 采样
4.1 采样原则
4.1.1 采样点位应选择在便于样品采集的关键区域、关键位置,样品的采集应具有代表性。采样区域的土壤湿度应符合手捏土块时,在土团上塑有手印的特征。
4.1.2 土壤可溶性有机碳动态出现异常变化时,可提高采样频率或者增加布点数量。
4.2 采样器具
4.2.1 采样器具按照 HJ/T 166 的规定准备。
4.2.2 采样工具:铁锹、铁铲、圆状取土钻。
4.2.3 采样器材:聚乙烯或玻璃容器。
4.3 采样布点
采样布点按照 NY/T 395 中 4.3 监测点的布设规定执行。
4.4 样品采集与保存
4.4.1 样品采集按照 HJ/T 166 中 6.2 农田土壤采样的规定执行,采集土壤剖面样,采样深度为 1 米,按土壤结构进行分层,每层样品至少采集 500g。
4.4.2 采样过程中减少对土壤的扰动,采样工具采集不同点位样品前应进行清理。
4.4.3 样品分析需要新鲜的土壤样品,采集后用可密封的聚乙烯或玻璃容器在 4℃ 以下避光保存,样品要充满容器。
5. 分析技术要求
5.1 样品处理
将大约 10g 新鲜土壤样品用蒸馏水提取(土水比为 1:5)后,连续振荡 5h,依据 ISO 20236 规定,经过 0.45μm 滤膜过滤处理后,取 10ml 样品上机测试。
5.2 分析方法
土壤可溶性有机碳可采用总有机碳分析仪进行测定,具体可根据样品特性,采用直接法或差减法进行分析。
6. 质量控制要求
6.1 采样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 HJ/T 166 规定执行。
6.2 分析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 ISO 20236-2018 规定执行。
7. 监测记录
见附录A 土壤现场记录表。
8. 注意事项
8.1 采样瓶在实验前应在实验条件下进行灭菌清洗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8.2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及分析后的样品应分类收集,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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