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4/T 0312-2023
中文名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与运行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5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12-29
实施日期:2024-01-3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6.27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080.01
中标分类号:A20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范了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要求,适用于各级政府设立的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详细规定了服务设施的选址、建设面积及人员要求等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与运行管理规范 DB 54/T 0312—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由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包括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及其他地方服务中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西藏自治区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建设、运行与管理等要求,以及监督、评价与改进内容,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村(社区)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 50763
3 术语和定义
3.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
为退役军人和相关优抚对象提供来访接待、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等服务的机构。设在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的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在乡(镇)、村(社区)两级的为退役军人服务站。
3.2 退役军人服务大厅
设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为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和相关优抚对象提供来访接待、政策咨询以及业务办理等服务的场所。
4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分类设置原则
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置独立的办公和服务场所。乡(镇)、村(社区)两级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服务对象低于30人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不单独设服务站。
4.1.2 选址
服务中心应建在辖区内交通便利、办事方便、容易疏散的地方,尽量利用现有办公场所,服务中心(站)宜设置在建筑物低层部分。
4.1.3 建设面积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当地退役军人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原则上满足退役军人服务需求。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面积参照表1的要求。
表1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筑面积
-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 退役军人服务站:面积大于100平方米
4.1.4 人员要求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信念、能力和作风,具备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具备责任心与感情,专门从事退役军人的服务工作。
5 退役军人服务运行与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本部分主要规定了退役军人服务的基本管理和运营要求,包括人员管理、工作流程等内容。
5.2 人员管理及工作运行要求
5.3 服务规范
涉及建档立卡登记、优待证申领、光荣牌悬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常态化联系等多方面服务内容。
6 监督评价与改进
6.1 总体要求
6.2 监督评价方式
6.3 改进
附录A(规范性)
附录B(规范性)
附录C(规范性)
附录D(规范性)
附录E(规范性)
附录F(规范性)
附录G(规范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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