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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07.10-199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3107.10-1991

中文名称: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橙色烟雾组合信号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Self-igniting floating lights and orange smoke combination signals for lifebuoy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1-05-22

实施日期:1992-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造船和海上建筑物>>47.080小型船

中标分类号:船舶>>舾装设备>>U27救生设备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 3107.10-82;被GB 3107-2008代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3页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1-05-22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所

归口单位:全国船舶舾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橙色烟雾组合信号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白天和夜间向船舶落水人员和救助人员指示救生圈在海上的位置。它满足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的规定。 GB 3107.10-1991 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橙色烟雾组合信号 GB3107.10-199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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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橙色烟雾组合信号Selt-igniting light and orange smoke signal lor ifehuoys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 3107.10-91
本标准规定了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橙色烟雾组合信号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厕等wwW.bzxz.Net
本标准适用于白天和夜间向船舶落水人员和救助人员指示救生圈在海上的位置。它满足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的规定。2引用标准
GB3107.1船用烟火信号通用技术条件3产品分类
型武和尺寸
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橙色烟雾组合信号为拉发引燃烟雾及灯光漂浮式组合信号。其主要构件包橙色信号药柱;
引燃具;
点火药:
壳体及浮体;
灯具,
水活化电池或干电池;
连接件;
安全盖
支架及系绳。
信号药应由有机颜料、氧化剂、可燃剂等组成。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橙色烟雾组合信号的外形直径应不大于220mm,总长度应不大于485mm,总质量不大于4000g。
3.2标记示例
发烟连续时间不少于15min,自毫浮灯的发光强度不少于2cd,发光时间不少于2h,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及橙色烟雾组合信号(QCYD)的标记为:QCYD 15-2-2 GB 3107. 10—91
4技术要求
4.1本产品的制造应符合CB3107.1第4章各项技术要求。4.2本产品应能在一30~+65℃的环境温度下重复10个周期,应有效地起作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5-22批准标法搜搜网
免费下
1992-03-01实施
GB 3107.10-91
4.3本产品应能分别承受低温一30℃及高温+65℃,并能在此温度下有效地起作用。4.4本产品水平地浸入1m深水中,历时24h后,然后引发施放,应有效地起作用。4.5本产品施放后从30m高处跌落水中,应无损坏并能正浮于水面有效地起作用,不得被海浪扑灭或淹没。
4.6本产品在覆盖2mm厚庚烷层的水面上,引发后不得燃着庚烷。4.7本产品应能承受20%NaCI溶液的盐雾试验。4.8本产品能发出均匀的烟雾信号,发烟时间15min。自亮浮灯的发光强度始终不少于2cd,连续时间2h。
4.9引发施放时,不得有任何火焰的喷射或爆炸伤害操作人员或附近人员。4.10本产品的引燃具应设有双引燃具。4.11本产品外壳及支架应防锈、防腐,并具有-定的刚度。4.12系绳眼环应能承受225N的拉力,系绳长度不小于1.2m。4.13灯泡应为无色的透明玻璃制成,不得有损于性能的缺陷。4.14灯罩应用无色的透明材料制成,闪光型浮灯不得采用聚光形式,不得有气泡及降低光通量的缺陷。
4.15电池可为水活化电池或干电池,连续发光时间不少于2h,发光强度不少于2cd,有效期不少于17个月。
5试验方法
本产品试验方法应符合GB3107.1第5章的规定。6检验规则
6.1本产品的检验规则应符合GB3107.1第6章的规定。6.2本产品的初次生产未取得认可证时,每200具为一批,取得产品认可证后,每400具为一批。6.3本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抽样数量按下表的规定。序号
检验项目
外观、标志、包装
防水性能及施放
技术要求
6.1、6.3条及第7章
4.4、4.8及4.9条
检验数量
每批不少于3%
每批不少于3具
6.3.1本产品的外观、标志、包装等有一项不合格,以双倍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全批返修,新报验。
6.3.2本产品性能若有项不合格,以双倍复试,复试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全批报废。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07.1第7章的规定。538
附加说明:
GB3107.10-91
本标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救生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南江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起草人李林丰、宁桂珍、刘慧茹、李居顺。本标准于1991年首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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