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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1905-2020

中文名称:牧区因旱人畜饮水困难评价

所属省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06-10

实施日期:2020-07-1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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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60.20

中标分类号:C51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1905-2020《牧区因旱人畜饮水困难评价》,涵盖了牧区因旱人畜饮水困难的评价指标(水量、用水方便程度、持续时间、供水保证率)、术语定义及具体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部分标准内容

DB15/T1905-2020 牧区因旱人畜饮水困难评价
Evaluation of drinking water shortage for human and animal due to the drought in pastoral areas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发布日期:2020-06-10
实施日期:2020-07-10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水利部牧区水利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全强、曹亮、尹瑞平、张然、吴永忠、王文君、吴英杰、李振刚、王世锋、李亮、徐凯然、朱俊峰、陈晓俊、周泉成、尹航、李玮、赵水霞、张伟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牧区因旱人畜饮水困难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牧区因旱人畜饮水困难评价术语和定义。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牧区因旱人畜饮水困难 (drinking water difficulty due to the drought):由于干旱造成牧区苏木(乡镇)、嘎香(村)、牧场等牧民及牲畜临时性饮用水困难。
2.2 牧民用水定额 (norm of water intake for domesticity of pastoral residents):牧民每人每日合理用水量,常用单位为L/(人·d)。
2.3 牲畜用水定额 (norm of water intake for livestock):饲养牲畜的日均用水量,常用单位为L/(头·d)。
2.4 取水距离 (drinking distance):取水点(水窖、水罐、机井、截流堰、河水、送水服务取水处等)至用水户的运送距离。
2.5 因旱饮水困难持续时间 (duration of drinking water difficulty due to the drought):一定时间内因干旱造成人畜饮水连续不达标的天数。
2.6 供水保证率 (guarantee probability of water supply):牧区居民、畜取得饮用水的可靠程度。
2.7 用水方便程度 (convenience of water use):用水户获得饮用水的便利程度。
2.8 干旱 (drought):因降水减少、或入径水量不足,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造成牧民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正常用水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象。
2.9 人畜饮水困难旱情等级 (difficulty level of drinking water for human and animal):描述因旱造成的人畜饮水困难严重程度的级别标准。

3 基本规定
3.1 牧区因旱人畜饮水困难评价指标包括水量、用水方便程度、因旱饮水困难持续时间和供水保证率4项。
3.2 牧区因旱人畜饮水困难评价,应在判别人畜饮水困难的基础上评价困难等级。人畜饮水困难判别标准参见附录A,4项指标中任意一项符合即可判别为人畜饮水困难。
3.3 牧区因旱人畜饮水困难等级分为三个等级: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4项指标中全部符合轻度干旱评价为轻度干旱,全部符合中度干旱评价为中度干旱,全部符合严重干旱评价为严重干旱。评价标准和方法参见附录A和附录B。

4 水量评价
4.1 评价内容:水量,包括牧民生活饮用水量、牲畜用水量。
4.2 评价标准:人饮水量按牧民用水定额(附录B中表B.1)进行评价,牲畜水量按牲畜用水定额(附录B中表B.1)进行评价。
4.3 评价方法:水量评价应根据一定时间内储水设施设备的储水量或能获取的水量与供水对象、牲畜数量测算,并结合用水户问询等方式进行,参见附录B中表B.1。

5 用水方便程度评价
5.1 评价内容:用水方便程度,指用水户获得饮用水的便利程度,通常以供水是否入户以及交通工具取水单程距离进行评价。
5.2 评价标准:对于供水未入户的用水户,用水方便程度用取水距离进行评价,参见附录A。
5.3 评价方法:根据取水距离进行评价,参见附录B中表B.2。

6 因旱饮水困难持续时间评价
6.1 评价内容:一定时间内因干旱造成牧区人畜饮水连续不达标的天数。
6.2 评价标准:连续缺水天数超过15d,判别为因旱人畜饮水困难,参见附录A。
6.3 评价方法:根据一次干旱过程内缺水天数进行评价,参见附录B中表B.3。

7 供水保证率评价
7.1 评价内容:供水保证率,可用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百分比值进行评价。
7.2 评价标准:供水保证率低于90%,判别为因旱人畜饮水困难,参见附录A。
7.3 评价方法:供水保证率应通过入户调查、问询工程实际供水情况以及用水户水窖、水罐等储水情况,确认用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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