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4821.1-1993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建筑物的防护>>91.120.40雷电防护
中标分类号:电工>>电工综合>>K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机电部机械标准化所
归口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标称电压工频交流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的要求。以及防护措施的应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住房、工业、农业、商业用房屋、公共性房屋、活动性建筑物、旅游车及类似场所内的电气装置以及建筑工地、展览馆内的临时性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于电力牵引设备、汽车用电气设备、船舶用电气设备、飞机用电气设备、公共道路照明装置、矿用装置、抗无线电干拢设备、建筑物防雷。 GB 14821.1-1993 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 GB14821.1-1993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击防护
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sProtection against electric shockGB14821.1-93
本标准等效采用IEC364-4-41(1992)《建筑物电气装置安全防护电击防护》。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标称电压工频交流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的要求。以及防护措施的应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住房、工业、农业、商业用房屋、公共性房屋、活动性建筑物、旅游车及类似场所内的电气装置以及建筑工地、展览馆内的临时性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于电力牵引设备、汽车用电气设备、船舶用电气设备、飞机用电气设备、公共道路照明装置、矿用装置、抗无线电干扰设备(除非该设备影响到装置的安全)、建筑物防雷。2引用标准
GB2900.1电工名词术语基本名词术语GB4208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GB4776电气安全名词术语
GB6829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GB7251
GB8898电网电源供电的家用和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子及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3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要求GB13028
3术语
除下列术语外,本标准使用的术语引自GB4776。3.1电击(触电)electric shock电流通过人体或性畜体而引起的病理生理效应。3.2电气设备electricalequipment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任何项目或产品,诸如电机、变压器、电器、测量仪表、保护电器、布线系统的设备和电气用具。
3.3电气装置electricalinstallation为实现一个或若干特定目的且具有互相协调特性的电气设备组合。3.4直接接触directcontact
人或牲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3.5间接接触indirectcontact
人或性畜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触。3.6外部可导电部分extraneousconductivepart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12-29批准1994-10-01实施
GB14821.1—93
不是电气装置组成部分且易引入电位(通常是地电位)的导电部分。4电击防护的一般要求
采用5、6、7各章所述的相应措施,即达到了电击防护的目的。电击防护可应用于整个装置。也可应用于装置的一部分或某一设备。如果防护措施的某些条件不能满足,则必须采取补充措施保证不降低其安全水平。本标准所述各种防护措施的先后次序,并不说明它们之间的相对重要性。5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5.1特低电压(ELV)的防护:SELV和PELV5.1.1完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认为提供了电击防护。a.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50V,直流120V注:①本标准所涉及的交流值均为方均根值,直流值均为无纹波值。②无纹波直流是指纹波含量的有效值不大于10%的直流电。例如对于标称电压为120V的直流无纹波系统,其最大峰值不超过137V。
b.由5.1.2条所规定的电源供电;c.满足5.1.3全部条件且SELV还应满足5.1.4条规定,PELV还应满足5.1.5条的规定。注:①如果系统由其它设备,如自耦变压器、分压器、半导体设备等比它高的电压供电,则认为输出回路是输入回路的延伸,必须采用适用于输入回路的防护措施进行防护。②在某些外界影响下,可规定更低的电压限值。5.1.2SELV和PELV的电源
5.1.2.1符合GB13028要求的安全隔离变压器。5.1.2.2安全等级相当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如具有等效隔离绕组的电动发电机)。5.1.2.3电化电源(如蓄电池)或与电压较高回路无关的其它电源(如柴油发电机)。5.1.2.4符合相应标准的某些电子设备,这些电子设备已经采取了措施,以保证即使发生内部故障,引出端子的电压也不超过5.1.1条规定的值。在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情况下,如果引出端子上的电压立即降至不大于5.1.1条中的值,则允许引出端子上出现大于5.1.1条规定的电压。注:①这类设备包括绝缘测试设备。②如果设备的输出端电压高于5.1.1条的规定,但当用内阻至少为30000的电压表进行测量时,所测得的电压在5.1.1条的限值以内,则仍认为该设备符合本条要求。5.1.2.5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的选择和安装,必须达到1类设备或与1类设备等效的绝缘(见7.2条)。
5.1.3回路的配置
5.1.3.1SELV和PELV回路的带电部分互相之间及与其它回路之间必须实行电气隔离,其电气隔离水平不得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输入与输出回路之间的电气隔离水平。注:①本条规定不排除PELV回路接地(见5.1.5条)。②特别是象继电器、接触器、辅助开关一类的电气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本条规定。5.1.3.2SELV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线必须与其它任何回路的导线物理上隔离。当本要求不能满足时,则要求采用如下措施之一:a:SELV和PELV回路导线除应具有基本绝缘,还必须装在封闭的非金属护套内;b.电压不同的回路的导线必须以接地的金属屏蔽层或接地的金属护套分隔开;注:做上述处理时,任一导线的基本绝缘仅需满足导线所在回路的电压。c.电压不同的回路可以包含在一根多芯电缆或其它成组的导线内,但SELV和PELV回路的导线应单独地或集中地绝缘起来,其绝缘水平应按其中的最高电压考虑。GB14821.1—93
5.1.3.3SELV和PELV系统的插头及插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a.插头必须不可能插入其它电压系统的插座内;b.插座必须不可能被其它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c.插座不得设置保护线触头。
5.1.4SELV回路的要求
5.1.4.1SELV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或与其它回路的带电部分及保护导体相连接。5.1.4.2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允许有意地与下列部分之一连接;a.大地;
其它回路的保护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b.
c.外部可导电部分。除非因电气设备功能的要求与外部可导电部分进行连接,且这种连接不会引入高于5.1.1条规定的电压。
如果SELV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容易有意或无意地触及其它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电击防护不得再单独依靠SELV来实现,还要依靠易触及的其它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采取的电击防护措施来实现。
5.1.4.3如果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或直流60V,应由以下措施来实现直接接触防护。a.使用防护等级至少为IPXXB的遮栏或外护物,b,绝缘能耐受交流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如果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或直流60V,一般不需要直接接触防护。然而,在某些外界影响下,可能要求这种防护。
5.1.5PELV回路的要求
当回路接地,或不要求实现5.1.4条的规定时,必须满足5.1.5.1和5.1.5.2条的要求。5.1.5.1直接接触防护必须由如下措施之一来实现:a.使用防护等级至少为IPXXB的遮栏或外护物。b.绝缘能耐受交流500V的电压。历时1min。5.1.5.2如果设备在等电位联结有效区域内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下述值时,不需设置5.1.5.1条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
a.设备通常只在干燥情况下使用,且带电部分不和人体大面积接触时,交流25V或直流60V,b.其它任何情况下,交流6V或直流15V。注:可在电源内与地作适当的连接以实现回路的接地5.2限制放电能量的防护(在考虑中)5.3FELV系统的防护
5.3.1一般要求
由于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50V,直流120V,但5.1条有关SELV或PELV的所有要求不能完全满足,及没有必要使用SELV或PELV时,则必须采用5.3.2和5.3.3条所规定的补充措施,以保证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的防护。这种防护措施的组合称为FELV。注:例如,回路包含的设备(诸如变压器、继电器、遥控开关、接触器)与电压比它高的回路之间无足够绝缘时,应采用功能特低电压系统。
5.3.2直接接触防护
直接接触防护必须由以下措施之一来实现:a.使用6.2条规定的遮栏或外护物;b.使用与一次回路要求的最小试验电压相当的绝缘。如果FELV回路中设备的绝缘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试验电压,则设备的可触及的非导电部分的绝缘水平,必须在安装期间予以加强,使其能够耐受交流1500V,历时1min的试验电压。5.3.3间接接触防护
GB14821.1—93
间接接触防护必须由以下措施之一来实现:a。如果一次回路采用了7.1条所规定的自动切断供电的一种防护方式,则可将FELV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该一次回路的保护导体连接,此时FELV回路中的带电导体不排除与该一次回路的保护线相连接。
b.当一次回路采用7.5条规定的电气隔离防护时,可将FELV回路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该一次回路的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线连接。5.3.4插头和插座
FELV系统用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述要求:插头不可能插入其它电压系统的插座,描座不得被其它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
6直接接触防护
直接接触防护也称正常工作时的电击防护或基本防护。6.1用绝缘的防护
绝缘用来防止与带电部分有任何接触。带电部分必须全部用绝缘覆盖,绝缘覆盖层应只有采取破坏性手段才能除去。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符合该设备的有关标准。没有标准规定的设备,其绝缘必须能长期耐受在运行中可能受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影响。一般不能将油漆、清漆、喷漆及其它类似物料单独地用作直接接触防护。
注:在设施安装过程中使用的绝缘,其质量应能通过有关试验。这些试验应与制造类似设备所进行的绝缘试验相当。
6.2用遮栏和外护物的防护
遮栏和外护物用来防正与带电部分有任何接触。6.2.1带电部分必须装设在防护等级至少为IPXXB的遮栏后面或外护物里面。当更换灯座、插座或熔断器等部件期间出现大于12mm的孔洞时,及根据设备的有关要求设置大于12mm的孔洞才能正确操作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人、家畜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应确保人们认识到伸入孔洞会发生电击危险。
6.2.2容易被触及的遮栏或外护物的水平顶面的防护等级必须至少达到IPXXD。6.2.3遮栏和外护物必须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并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以保证所要求的防护等级,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计及有关的外界影响)与带电部分保持适当的距离。6.2.4只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移动遮栏和打开外护物或拆卸外护物的部件。6.2.4.1使用钥匙或工具;
6.2.4.2将遮栏或外护物所防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只有当遮栏或外护物复位后才可能恢复供电:
6.2.4.3具有防止触及带电部分的中间遮栏。这种遮栏的防护等级至少为IPXXB,只有用钥匙或工具才能移开。
6.3用阻挡物的防护
阻挡物用来防止无意触及带电部分,但不能防止故意绕过阻挡物而有意地触及带电部分。6.3.1阻挡物必须能防止以下两种情况的发生:a.身体无意识地接近带电部分,b,设备正常运行中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6.3.2阻挡物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拆除,但必须固定得不致被无意识移动。6.4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防护
GB14821.1—93
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防护只用于避免无意地触及带电部分。6.4.1严禁在伸臂范围以内存在可同时触及的电位不同的部分。如果两个带电部分相距不超过2.5m,则可以认为是能同时触及的(见图1),2.50m
伸肾范的界限
S·预定有人的面
图1伸臂范围
6.4.2如果用一个防护等级低于IPXXB的阻挡物(如:栏杆、网筛)在水平方向对通常有人的位置进行限制,伸臂范围须从阻挡物算起。在头顶上方,不考虑防护等级低于IPXXB的中间阻挡物,伸臂范围2.5m应从s算起。
注:伸情范围指赤手直接接触的活动范围(无工具或梯子)。6.4.3在需手持大或长的导电物件的地方,计算6.4.1条和6.4.2条所涉及的伸臂范围时必须计及导电物件的尺寸。
6.5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为了加强直接接触防护所采取的附加措施。6.5.1在正常运行中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作为其它保护措施失效时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6.5.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能作为单独的直接接触防护手段。7间接接触防护
7.1自动切断供电的防护
在故障情况下,当接触电压及其持续时间导致对人体产生危险的病理生理反应时,应自动切断供电。
本防护措施需做到系统接地型式(见GB4776)、保护导体和保护电器性能的协调。7.1.1基本措施
注:7.1.3至7.1.5条给定的系统接地型式符合7.1.1和7.1.2条的规定。7.1.1.1供电的切断
GB14821.1—93
当回路或设备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障时,防间接接触的保护电器必须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供电,以防止人体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预期接触电压值。交流超过50V、无纹波直流超过120V时,不能持续到对人体产生有害和危险的病理生理反应的时间。注:交流预期接触电压与最长切断时间的关系见附录A。在某些情况下按系统接地型式(见7.1.3.5条),可不考虑接触电压是多少,而将切断时间放宽到不大于5s。
注:①在发配电系统内允许切断时间和电压大于本条所要求的数值。②对于一些特殊场所或设施,可能要求更低的预期接触电压或更短的切断时间。③对于IT系统,当出现第一次接地故障时通常不要求自动切断供电(见7.1.5条)。本条规定适用于15~1000Hz的交流和无纹波直流电源,③术语“无纹波”的含义见第5.1.1条注。7.1.1.2接地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其系统接地型式与保护导体相连接。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至同一个接地系统。对接地装置和保护导体的要求见IEC364-5-54《建筑物电气装置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装置和保护导体》。
7.1.2等电位联结
7.1.2.1主等电位联结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述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主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a.主保护导体(保护干线);
b.主接地导体或主接地端子;
建筑物内公用管道,如煤气管、水管;c.
d.可以利用的建筑金属结构件,集中采暖和空调系统的金属构件。来自建筑物外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其户内紧靠入口处实行联结。与电信电缆实行等电位联结必须连接到其金属护套上,但要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主等电位联结导体必须符合IEC364-5-54的规定。7.1.2.2辅助等电位联结
如果在一个装置内或装置的一个部分内,第7.1.1.1条规定的自动切断条件不能满足,则应按7.1.6条规定实施辅助等电位联结。注:①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不排除因防火、防设备过热等原因所需的自动切断供电的必要性。②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以在全部装置,装置的一部分,一套设备或一个场所内实施。③对于某些特殊场所,可能需要补充一些条件。7.1.3TN系统的防护
7.1.3.1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都必须通过保护导体与电源系统接地点连接。保护导体必须在装置的每台变压器或发电机附近接地。
电源系统可接地点通常就是中性点。如果没有中性点或中性点不可能引出,则可将一根相线在变电站接地。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将该相线用作PEN线(见7.1.3.2条)。注:①如果存在其它有效接地体,保护导体宜与其相连接。为了保证保护导体在故障条件下尽可能接近地电位,应增加附加接地点,并均匀分布。在诸如高层的大型建筑物中,保护线的附加接地可能不易实现。此时,保护导体和外部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等电位联结,有与增加附加接地点类似的功效。②鉴于同样理由,保护导体应在进入建筑物或房屋处接地。7.1.3.2在固定装置中,满足下“注”要求的单根导体,可用作主保护中性导体(PEN导体)。注:对PEN导体要求如下:
GB14821.1-93
①给固定装置供电的电源回路,其PEN导体铜芯截面积不小于10mm,铝芯截面积不小于16mm。如采用同心中性线电缆,将外包的中性线用作PEN线,且在电缆全长内PEN线采用了双接头,则PEN线最小截面可为4mm\,
②不得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有PEN导体的回路。过电流动作保护器时,必须保证在切断相导体的同时切断PEN导体。③PEN导体必须按可能遭受的最高电压实行绝缘。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内部的PEN导体不需要绝缘起来。④如果从装置的任何一点起,PEN导体被分开为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则从该点起不允许将这些导线互相连接。在分开点,必须分别配置供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接线用的端子或母线。7.1.3.3保护电器(见7.1.3.8)待性和回路阻抗的选择必须使得:当装置内任何地方的相线与保护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发生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其供电。下述条件可满足此要求:
z, . I,≤U。
(1)
式中:Z,一包括电源内阻、电源到故障点之间的带电导体及故障点到电源之间的保护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2;
I.一—保证保护电器按表1或第7.1.3.5条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供电的动作电流,A;U。——对地标称电压,V。
7.1.3.4表1规定的最长切断时间可认为满足了通过插座或不通过插座直接向I类手持式或便携式设备供电的末端回路的切断供电的要求(见7.1.1.1条)。表1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标称对地电压U。,V
110(120)
220(230)
380(400)
>380(>400)bZxz.net
注:①括号中的电压值为IEC38规定的值。最长切断时间,8
②IEC38所述电压偏差范围内的电压其切断时间按标称电压考虑选用。③对二级之间的电压,使用表中相应较高一级电压对应的切断时间。7.1.3.5下列回路的切断时间允许超过表1的规定,但不得超过5s:a.配电回路;
b.只给固定设备供电的末端回路,在给该回路供电的配电盘上没有第7.1.3.4条所述的末端回路;
只给固定设备供电的末端回路,在给该回路供电的配电盘上接有按表1规定的切断时间进行切断的第7.1.3.4条所述的末端回路,但已满足以下条件之一Z.)欧姆;或
配电盘与主等电位联结的接点之间的保护导体阻抗不超过(U
在配电盘处作等电位联结。联结范围包括与主等电位联结相同的外部可导电部分,它应符合7.1.2.1条规定的对主等电位联结的要求。注:见7.1.3.9条注。
7.1.3.6如果采用过电流保护器不能满足第7.1.3.3、7.1.3.4和7.1.3.5条时,可按第7.1.2.2和GB14821.1—93
7.1.6条实行辅助等电位联结,也可以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实行保护。7.1.3.7在可能发生相线与地直接短接时(例如架空线系统),为使保护导体及与之相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的约定电压极限,必须满足以下条件:R
≤。50
式中:Rs—所有接地极的并联接地电阻,a,...(2)
Rε一没有与保护导体连接的外部可导电部分(相对地故障可能通过它发生)的最小对地接触电阻值,Q
U。对地标称电压V。
7.1.3.8TN系统可采用如下保护电器:a.过电流动作保护器;
b.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在TN-C系统中,不得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TN-C-S系统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PEN导体不得用在其负荷端,保护导体与PEN导体的连接应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进行。7.1.3.9在主等电位联结影响区之外,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自动切断供电时,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与TN系统的保护导体相连接,而必须将它们接到一个电阻值与该保护器的动作电流相适应的接地极,受这种方式保护的回被视为TT系统,应符合7.1.4条。注:主等电位联结作用区外的地方还可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b.采用附加绝缘(见7.2条)。
7.1.4TT系统的防护
7.1.4.1受同一保护电器保护的装置和设备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导体连接在一起,并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当几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受每个保护电器保护的那部分外露可导电部分则应用保护导体连接在一起,分别接至各自的接地极上,电源系统的中性点必须接地,若没有中性点,则每台发电机或变压器必须有一根相线接地。7.1.4.2系统应满足如下条件:
R·I.≤50V
式中:Ra一一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及其接地极的电阻和,;I.使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的电流,A。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3)
S-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与普通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审联使用。在配电回路中,为保证保护电器的选择性,允许S-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在1s内动作。当采用具有反时限特性的过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为保证在5s内自动切断的动作电流。当采用具有瞬时跳闸特性的过电流动作保护器时,1.为保证瞬时跳闸的最小电流。7.1.4.3当第7.1.4.2条不能满足时,需采取7.1.2.2和7.1.6条规定的辅助等电位联结。7.1.4.4TT系统可以采用以下保护电器: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b.过电流动作保护器(只应用于RA值非常低的TT系统)。7.1.5TT系统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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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1电源系统与地绝缘或经足够高的阻抗接地。接地点通常是中性点或人工中性点。如果零序阻抗足够高,人工中性点可直接接地。无中性点时,可将一根相线通过阻抗接地。在发生相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故障电流甚小,在满足7.1.5.3条时,切断供电并非必要,这时必须采取措施,以避免同时发生双故障时,人体同时触及不同的导电部分,导致人体产生危险的病理生理反应。7.1.5.2装置的带电导体不得直接接地。注:为了抑制过电压或衰减电压振荡,必要时可通过阻抗或人工中性点接地,采取这种措施时,其技术特性应满足装置要求。
7.1.5.3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集中地接地。注:在诸如高层的大型建筑物中,保护导体实际上不可能直接与接地极相连接。这时,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可以通过在保护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部可导电部分的联结来实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R·I≤50V
式中:Ra—一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Q;(4)
Ia—一相线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第一次故障时的故障电流,A。Ia值考虑了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电阻的影响。7.1.5.4如果装设绝缘监示器用于监测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大地间的第一次故障,该设备必须能发出声和(或)光信号。
注,①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消除第一次故障。②除间接接触防护外,由于其它理由也可能设置绝缘监示器。7.1.5.5在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的切断供电的保护条件取决于下述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情况:
a.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成组地接地时,应按7.1.4条TT系统确定,但7.1.4.1第二段除外。
b.当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导体互相连接在一起,并集中地接地时,保护条件按TN系统确定,并应执行第7.1.5.6条的规定。
7.1.5.6当IT系统未配出中性导体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z
当配出中性导体时,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zI
式(5)和(6)中:U。—相线与中性线之间的标称电压交流值,VZ,一—包括相导体和保护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Z、——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5)
(6)
I.一—切断时间符合表2规定所需要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对于其它回路,允许在5s内切断(见7.1.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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