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5/ 323-2018
中文名称: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所属省份: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8-12-03
实施日期:2018-12-1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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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20.40
中标分类号:Z6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黄全佳、魏育、张宇、胡军、王坚、陈文田、林云萍、黄厔、吴艳聪、刘艳英、郑堰日。
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归口单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部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排放管理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040.40
Z 6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323—2018
代替 DB35/323—2011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Xiamen
2018-12-03 发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8-12-15 实施
发布
福建省地方标准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5/323—2018
2018年12月第一版
2018年12月第一次印刷
前言
引言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
7 污染物监测要求
8 实施与监督
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5/323—2011《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 DB35/323—2011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1年版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1年版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1年版第3章);
——增加了总则(见第4章);
——删除了指标体系、标准分级(2011年版第4章);
——删除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环己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2011年版5.1.1);
——增加了时段划分(见5.1);
——修改了无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和有机气态污染物排放限值(见5.2,2011年版5.1.1);
——增加了无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和有机气态污染物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见5.2);
——增加了锅炉和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见5.2.3);
——修改了餐饮业油烟排放要求(见5.3,2011年版5.2);
——修改了排气筒与排放速率要求(见6.1,2011年版5.1.2、5.1.3、5.1.4、5.1.5);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见6.2);
——增加了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其他要求(见6.3);
——修改了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方法、分析方法(见7.1、7.2、7.3、7.4,2011年版第6章);
——增加了锅炉和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方法(见7.5);
——修改了实施与监督(见第8章,2011年版第7章)。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全佳、魏育、张宇、胡军、王坚、陈文田、林云萍、黄屋、吴艳聪、刘艳英、郑堰日。
本标准于1989年2月首次发布,1999年1月第一次修订,2011年12月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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