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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18/T 016-2022

中文名称: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服务指南

所属省份: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2-09-07

实施日期:2022-10-0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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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3.080.01

中标分类号:A01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宣城市地方标准 DB3418/T 016-2022《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服务指南》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服务的基本要求、现场检验的类别、实施过程、数据处理及复合质量判断和服务质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服务,涵盖指令性检测、委托检测及其他检测的具体流程与规范。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080.01
CCS A01
DB3418
宣城市地方标准
DB3418/T 016-2022

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服务指南
Guide for on-site testing services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2022-09-07发布
2022-10-07实施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电机产品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电机产品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泾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泾县宝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工业大学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章力天、钱娟、何微波、马永丰、聂建华、王正兵。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服务的基本要求、现场检验的类别、现场检验的实施、数据处理和复合质量判断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服务相关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检验检测机构要求
4.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融入检测过程。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设置业务服务岗位,向客户提供政策、检测流程及业务办理等咨询服务。
4.1.3 检验检测机构应提供信息化服务。

4.2 人员要求
4.2.1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a) 掌握国家、行业、地方关于检测方面的政策、法规、规定、相关标准;
b) 熟悉客户业务办理流程及检测服务流程;
c) 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水平(含技师);
d) 熟练掌握检测方法标准知识,有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验。
4.2.2 服务人员根据服务活动和服务水平能力,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做好培训记录,通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5 现场检测的类别

5.1 现场检测的分类如下:
a) 指令性检测,包括国家监督抽查、省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
b) 委托检测,主要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委托;
c) 其他检测,主要包括仲裁检测和产品质量鉴定。

5.2 现场仲裁检测法定委托人包括:
a) 司法机关;
b) 仲裁机构;
c)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d)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e) 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5.3 现场仲裁、产品质量鉴定检测的程序内容包括:
a) 出具“产品仲裁检验委托协议书”或“产品质量鉴定通知书”;
b) 按照《产品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5.4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现场仲裁和产品质量鉴定的检测:
a) 无检验依据的;
b) 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测的;
c)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5.5 仲裁检测和产品质量鉴定的质量判定依据为:
a) 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b) 争议双方约定的产品标准或有关质量要求;
c) 被检测方明示质量要求。


6 现场检测程序

6.1 现场检测任务书内容如下:
a) 检测产品名称及任务来源;
b) 检测产品的质量依据和方法依据;
c) 被检测单位、现场地点、检测周期和联系人、联系方式;
d) 使用的检测设备、被测产品、环境、检验记录要求等其他事项。

6.2 现场检测的数据和报告的内容如下:
a) 现场检测的数据应当记录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内,并有2名以上的现场检测的人员和被服务者签字;
b) 现场检测的人员不得在现场判定检测结果和出具检测报告。现场检测的数据需带回本单位,按照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程序,出具现场检测报告;
c) 现场检测的原始记录可复印给被服务者(如需要)。

6.3 现场检测人员工作准备主要包括:
a) 携带现场检测任务书和检测人员资质证件;
b) 熟悉被检产品的有关质量标准或规程、规范、抽样方法、抽样方案、封条及检测方法等技术要求;
c) 了解检测的目的和被检产品的有关情况;
d) 准备必要的封样工具、检验细则、委托检测协议书、原始记录等相关文件;
e) 现场检测用仪器、设备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f) 现场检测工作方案。

6.4 现场工作程序如下:
a) 向被检测方出示工作证和“现场检测任务书”等证明文件表明身份;
b) 除指令性计划外,与被检测方协商制定开展现场检测的工作方案;
c) 非指令性检测按双方协商方案进行。双方在协商方案签字后或加盖公章后记录备查。


7 现场检测的实施

7.1 现场检测工作需要用样本的质量推断批质量的,应当进行随机抽样。抽样原则如下:
a) 逐批检验抽样的确定按照GB/T 2828.1和有关规定进行;
b) 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随机抽取样品。如使用GB/T 10111对分立个体类产品现场产生随机数代表被抽取的样品号码等方法;
c) 属于监督检查性质的产品质量现场检验抽样,按审批的方案实施;
d) 对样本封样或打标记;
e) 将抽样情况真实地填写在抽样单上。

7.2 在正式进行检测前,检测人员应当场验证下列情况满足检测要求,方可开始检测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a) 检测前应确定所需仪器的有效期;
b) 检验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检测标准或规程、规范的规定;
c) 熟悉仪器设备性能,并亲自操作;
d) 现场检测情况应在原始记录上记载。

7.3 检测应当按相关规定的方法进行。

7.4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在特殊情况需离开现场时,应将样品进行封存。

7.5 检测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环境等发生意外,应终止检测,并将发生意外的现象做详细记录。

7.6 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准确填写原始记录,如检测时间、地点、环境、仪器设备、检测方法、检测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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