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1/T 3390.4-2021
中文名称:规模化养鸡场管理技术规范 第4部分:生物安全
所属省份: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1-28
实施日期:2021-03-28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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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220
中标分类号:B41
标准简介
《DB21/T3390.4—2021 规模化养鸡场管理技术规范 第4部分:生物安全》规定了规模化养鸡场生物安全相关的术语定义、场区选址与建设、投入品管理、饲养管理、卫生消毒、防疫管理及无害化处理等内容,适用于规模化养鸡场生物安全建设与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220
CCS B41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390.4—2021
规模化养鸡场管理技术规范
第4部分:生物安全
Series of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Management in Large-scale Poultry Farm Part 4: Biological Safety
2021-02-28发布
2021-03-28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共分为四个部分:
——规模化养鸡场管理技术规范 第1部分:防疫;
——规模化养鸡场管理技术规范 第2部分:消毒;
——规模化养鸡场管理技术规范 第3部分:粪污处理;
——规模化养鸡场管理技术规范 第4部分:生物安全。
本部分为文件的第4部分。
本文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皓淳、魏园园、杨作丰、李巍、邓文超、杨嵘长、樊琼、姜俊、刘欢、田永明、刘学森、杨远、佟玉红。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归口管理部门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23447862。
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联系电话:024-24229579。
1 范围
《规模化养鸡场管理技术规范 第4部分:生物安全》规定了规模化养鸡场生物安全技术的术语和定义、场区选址和建设、投入品管理、饲养管理、制度建设、卫生消毒、防疫管理、无害化处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规模化养鸡场生物安全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范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0014.10 良好农业规范 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5886 养鸡场带鸡消毒技术要求
JB/T 7718 鸡用杯式饮水器
JB/T 7720 鸡用乳头式饮水器
JB/T 7729 养鸡设备 鸡笼和笼架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682 畜禽场设计技术规范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5038 无公害食品 家禽养殖生产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兽医生物安全(Veterinary Biological Safety)
一种切断病原体传入途径、减少各种致病因子危害动物群的动物生产体系。集饲养管理和疾病预防为一体,是动物传染病防制措施在集约化养殖条件下的完善和发展。主要包括隔离养殖场舍,防止病原微生物侵入;控制人员、物品和动物群的流动,制止疫病传播;制定环境卫生具体措施,防止疫病发生。
3.2 规模化养鸡场(Intensive Chicken Farm)
规模化养鸡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同时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的养鸡场。
4 养鸡场建设
4.1 场区选址
4.1.1 地势
地势高燥,通风良好,阳光充足,排水便利。
4.1.2 水源
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要求。
4.1.3 气象
综合考虑当地气象因素,温度、湿度应适宜动物生长,主风向、风力应不影响周围环境。
4.1.4 交通及周边环境
交通应便利,应远离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具体要求参照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相关规定。
4.2 场区布局
4.2.1 功能区布局
养鸡场内应按照常年主导风向由上到下依次分设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粪污及无害化处理区。各区域应独立分开并设立隔离设施;各功能区应严格分开,界限分明;生产区距离其他功能区50 m以上;生产区与各区之间应设置物理隔离。
4.2.2 生活管理区
包括行政管理区、后勤服务区、员工宿舍区等区域。
4.2.3 辅助生产区
包括饲料加工车间、物资库房、原料仓库、兽药储存室、兽医技术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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