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T 1252-2013
中文名称:地理标志产品 托洞腐竹
所属省份: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3-12-20
实施日期:2014-03-2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14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060
中标分类号:X1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廖志金、莫金彬、杨清群、潘金虹、盘燕铭
起草单位:云安县质量技术协会、云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托洞腐竹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托洞腐竹的保护范围、术语定义、产品分级、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内容,适用于广东省云安县行政区域内托洞腐竹的生产与质量控制标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7.0600
X11
备案号:42133-2014
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1252—2013
地理标志产品 托洞腐竹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Tuodong Fuzhu
2013-12-20发布
2014-03-20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安县质量技术协会、云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廖志金、莫金彬、杨清群、潘金虹、盘燕铭。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托洞腐竹的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级、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托洞腐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2 大豆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托洞腐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广东省云安县现辖行政区域内,见本标准附录A。
4 术语和定义
4.1 托洞腐竹
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以大豆为原料,经湿磨压滤制成一定浓度豆浆,盛于专用制作器具中,加热、晾凝、挑皮、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呈皱纹片(带)状干态食品。
5 产品分级
托洞腐竹按加工工艺和风味特征分为一级和二级:
一级品:每次投料生产的前8片,干后外观色泽浅黄,与黄豆原色相近,俗称头竹。
二级品:提取一级品后再提取4片,干后产品色泽暗黄,味带甜,俗称二竹。
6 要求
6.1 原料和辅料
6.1.1 大豆:应符合GB 1352、GB 2715及相关标准要求,不得使用饲料豆。
6.1.2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
6.2 感官要求
一级:呈皱纹条带状,色泽浅黄至黄白,有油光,无黑色斑点或霉菌;具有特有豆香味,熟后爽口柔滑,蛋白质香浓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二级:呈皱纹条带状,色泽暗黄,有油光,无黑色斑点或霉菌;具有特有豆香味,熟后柔滑,味带甜;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6.3 理化指标
一级:水分≤10.0%,蛋白质≥48.0%,酸价(以脂肪计)≤5 mg/g,过氧化值≤0.25 g/100g,淀粉定性呈阴性。
二级:水分≤10.0%,蛋白质≥46.0%,酸价(以脂肪计)≤5 mg/g,过氧化值≤0.25 g/100g,淀粉定性呈阴性。
6.4 卫生指标
砷(以As计)≤0.5 mg/kg
铅(以Pb计)≤1.0 mg/kg
二氧化硫≤0.2 g/kg
黄曲霉毒素B1≤5.0 μg/kg
食品添加剂:按GB 2760规定执行
硼砂:不得检出
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不得检出
6.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采用视、鼻闻和品尝等方法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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