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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3880-2025

中文名称: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发电设施

所属省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5-02-17

实施日期:2025-03-1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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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20.01

中标分类号:Z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

起草单位:-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关于重点排放单位发电设施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要求的内蒙古地方标准(DB15/T3880—2025),规定了计量器具的配备与管理基本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15/T3880—2025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发电设施
Requirements for the equipment and management of carbon emission measuring instruments of key emitting units—power generation facilities

发布日期:2025-02-17
实施日期:2025-03-17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立信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斯太热电厂、乌兰察布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乌海市检验检测中心、阿拉善盟检验检测中心、呼伦贝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乌海市检验检测中心、阿拉善盟检验检测中心、呼伦贝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所、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乌海分院、内蒙古能源集团煤电事业部。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包玉敏、高军、杨塞风、赵晓霞、陈嘉、王斯琴、穆少波、韩磊、王巧敏、姚涛、刘雅干、岳远朋、乌云毕力格、李慧、王艳、卢文利、张艳芳、黎浩煜、王科、李辉、刘蕾、吕旭阳、胡煊、白伟、张颖、任少俊、薛慧平、张有锐、吕凯旋、李松涛、赵鹏燕、王勤和、王磊。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发电设施碳排放计量器具的配备、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以化石燃料、生物质等为燃料的发电企业、配有自备电厂的其他企业发电设施的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点排放单位 (Key emitting entities)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3.2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es)
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本文件涉及的温室气体是二氧化碳。
3.3 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
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3.4 碳排放计量器具 (Measuring instrument of carbon emission)
测量对象为温室气体排放相关量值的计量器具(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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