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1/T 2312-2014
中文名称:畜禽养殖场用药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4-06-27
实施日期:2014-08-2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10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2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肖爱波,王虎,周围,徐国荣,翁维镇,朱海明,孙绿江。
起草单位:辽宁省畜牧产品安全监察所
归口单位: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部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用药管理技术规范,包括人员要求、规章制度、兽药采购与验收、贮存与使用、不良反应报告及档案管理等内容,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兽药使用全过程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30
B42
备案号:44070-2015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2312-2014
畜禽养殖场用药技术规范
2014-06-27发布
2014-08-27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爱波、工虎、周围、徐国荣、翁维镇、朱海明、孙绿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用药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人员与培训、采购与验收、入库与贮存、用药管理、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自检及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养殖场的用药技术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兽药
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物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2 兽用生物制品
以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工程等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兽药。
3.3 兽用处方药
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3.4 批准证明文件
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3.5 休药期
指食品动物最后一次给药至许可屠宰或其产品(肉、蛋、奶等)允许上市的间隔时间。
3.6 不良反应
指兽药在按规定用法用量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有害的反应。
3.7 自检
指畜禽养殖场按照本规范对用药管理要素自行检查,并作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判断。
4 人员
4.1 应设专职兽药管理人员。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兽药管理人员、兽医等应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具备相应专业能力。
4.2 应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 规章制度
5.1 畜禽养殖场应建立以下制度:
a)兽药采购、验收、贮存管理制度;
b)用药及休药期管理制度;
c)用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d)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管理制度;
e)兽药清理自查制度;
f)禁用限用药物管理制度;
g)自检制度。
5.2 应建立以下记录:
a)兽药采购、验收、贮存记录;
b)用药记录;
c)用药不良反应记录;
d)不合格兽药及退货处理记录;
e)兽药清理自查记录;
f)自检记录。
6 采购和验收
6.1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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