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T 1947-2016
中文名称: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所属省份: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7-03-02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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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40.01
中标分类号:N56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陈青、张创荣、李苑彬、谢小晶、邹耀、许锐杰、李 辰、李汉汉、徐芬芬、黄振中。
起草单位:广东环协科技咨询开发中心、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法)的应用选型、性能检验及验收。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离能较高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法)的应用选型、性能检验及验收要求。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的实时测定,并确保环境监测的精准与规范。
部分标准内容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DB44/T1947—2016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性能指标,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法)的应用选型、性能检验及验收。本标准不适用于电离能较高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3.1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GB/T13306 标牌
HJ/T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
DB44/814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44/815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44/816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7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1837 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
光离子化(PID)是使用紫外灯作为光源,使空气中有机物和部分无机物电离,但空气中的基本成分N2、O2、CO2、H2O、CO、CH4等不被电离。电离产生的电子和带正电的离子在电场作用下,形成微弱电流,通过检测电流强度来反映该物质的含量。
3.2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AMS-VOCs)
对固定污染源排气总VOCs进行连续、实时测定所需要的自动监测系统。一般由采样、检测、数据采集和处理等子系统组成。
3.4 测定下限
在限定误差能满足预定要求的前提下,用CEAMS-VOCs能够准确定量测定待测物质的最低定量检测限。
3.5 重复性
同一操作者使用同一CEAMS-VOCs对同一被测对象,在相同的测试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
3.6 响应时间
显示值达到稳定值的90%时所需要的时间。
3.7 零点漂移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AMS-VOC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漂移测试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零输入之间的偏差。
3.8 实际气样比对误差
参比方法与CEAMS-VOCs法同步测定同一排放源VOCs浓度,数据对之差绝对值的平均值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4 仪器组成
仪器主要包含以下单元:
1)采样单元:由采样探头、采样管、废气预处理装置和采样泵等组成。将废气进行粉尘过滤及水分干燥后,输送到气体控制器。
2)气体控制器:由流量计、气路切换电磁阀等部件组成。
3)分析单元:由光离子化检测器、数据处理器等组成。
4)控制单元:由数据处理与存储、数据显示与查询、状态显示与查询、通讯等硬件与软件控制系统组成。
5)其他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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