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4583-2023
中文名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导则
所属省份: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3-29
实施日期:2023-04-29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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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30.01
中标分类号:P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乔梁、杨大伟、徐响、任立刚、崔文涛、刘作志、范学平、邹志国、刘达光、张乐强、密林、张玉蕙、张斌、姜琳琳、袁学良、马儒剑、王庆松、刘强
起草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寿光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山东高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城乡环境卫生协会、山东公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市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泰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标准简介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4583-202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导则》。该标准规定了建筑垃圾产量、规模及特性分析、源头减量减排、施工现场管理、收集运输与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堆填处置、填埋处置、智慧化平台、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应急处置的要求,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030.01
CCS P0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583—2023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导则
Technical directives for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2023-03-29 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9 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归口组织并实施。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垃圾产量、规模及特性分析、源头减量减排、施工现场管理、收集运输与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堆填处置、填埋处置、智慧化平台、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应急处置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修各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等建设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5768.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5部分:限制速度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239 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
GB/T 11968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2801—2003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5229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25176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7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GB 50007—201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T 5080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CJJ/T 125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CJJ/T 134—201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CJJ 176—20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
JC/T 637 蒸压灰砂多孔砖
JC/T 641 装饰混凝土砌块
JC/T 2281 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
JGJ/T 240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
JG/T 505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
JG/T 573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微粉
3 术语和定义
CJJ/T 134—20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产量、规模及特性分析
4.1 产量及规模
4.1.1 建筑垃圾处理工程规模应根据该工程服务区域的建筑垃圾现状产生量及预测产生量,结合服务区域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且应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4.1.2 建筑垃圾产生量宜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统计,无统计数据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a)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可结合现场地形、设计资料及施工工艺等综合确定;
b) 工程垃圾产生量可按公式(1)计算:
Mg = Rg × mg
式中:
Mg —— 某城市或区域工程垃圾产生量(t/a);
Rg —— 城市或区域新增建筑面积(10⁴ m²/a);
mg —— 单位面积工程垃圾产生量基数(t/10⁴ m²),可取300 t/10⁴ m² ~ 800 t/10⁴ m²。
c) 拆除垃圾产生量可按公式(2)计算:
Md = Rd × md
式中:
Md —— 某城市或区域拆除垃圾产生量(t/a);
Rd —— 城市或区域拆除面积(10⁴ m²/a);
md —— 单位面积拆除垃圾产生量基数(t/10⁴ m²),可取8000 t/10⁴ m² ~ 13000 t/10⁴ m²。
d) 装修垃圾产生量可按公式(3)计算:
Mz = Rz × mz
式中:
Mz —— 某城市或区域装修垃圾产生量(t/a);
Rz —— 城市或区域居民户数(户);
mz —— 单位户数装修垃圾产生量基数(t/(户·a)),可取0.5 t/(户·a)~ 1.0 t/(户·a)。
4.2 特性分析
4.2.1 建筑垃圾采样应具有代表性。
4.2.2 建筑垃圾特性分析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工程渣土应包括主要组分重量及比例、密度、含水率等;
b) 工程泥浆应包括密度、含水率、黏度、黏粒(粒径0.005mm以下)含量、含砂率等;
c)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包括金属、混凝土、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土等重量比例以及各种组成的密度、粒径。
5 源头减量减排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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