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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2492-2016

中文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所属省份: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6-09-15

实施日期:2016-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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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00.01

中标分类号:A10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100.01 A 10 备案号:50873-2016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2492-2016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Testing agency staff behaviour 2016-09-15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11-01实施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检测技术学会提出,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检测技术学会、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长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长春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红卫、申毅、杜颖、曹迪、邹哲琦、孙亮、祁笑然、赵旭、葛伟琴、曹克、孙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要求和考核评价。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检验检测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80-2015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3 工作人员行为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在本职岗位上应做到科学公正、精通业务、严明纪律、勤奋工作。 3.1.2 在对外服务中应做到廉洁奉公、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文明办事。 3.1.3 应强化法律法规观念,切实提高职业道德修养,规范如下行为: a) 不得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兼职; b) 不得冒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开展业务工作; c) 不得在本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从事产品的生产、经销或兼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 d) 不得参加受检客户的庆典活动,收受礼品、礼金; e) 不得私自收取受检客户的加班费、加急费、服务费; f) 不得到受检客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g) 不得从受检客户谋取私利。 3.2 抽样人员 3.2.1 应按照各级政府有关监督抽查的规定、相关产品抽样标准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或根据客户委托抽样的有关要求,开展抽样工作。 3.2.2 应按抽样计划实施抽样,不得擅自改动抽样计划。 3.2.3 在现场执行抽样任务时,应举止端正、语言规范,不准刁难被抽样单位,不得提出与抽样无关的要求。 3.2.4 现场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抽样时应出示抽样文件并表明身份。如遇受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抽样,按相关规定执行。 3.2.5 严禁事先泄露抽样信息或提前通知被抽查客户。 3.2.6 应按抽样标准规定抽样,不得采用客户自取的样品。 3.2.7 抽样时不得擅自改变抽取样品的数量;抽样后应按照规定封样,有效防止擅自拆封、调换,保持受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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