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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3736-2019

中文名称:“食安山东”公共品牌通用评价标准

所属省份: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9-12-05

实施日期:2020-01-0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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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20.01

中标分类号:A00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DB37/T3736—2019《“食安山东”公共品牌通用评价标准》,规定了“食安山东”公共品牌的术语和定义、评价依据、评价原则、评价活动、评价机制、基本条件、评价指标及动态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DB37/T3736—2019
“食安山东”公共品牌通用评价标准
General evaluation standard of “Food Safety Shandong” public brand
发布日期:2019-12-05
实施日期:2020-01-05
发布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忠祥、张琦、段连友、周广东、张金水、赵龙、崔仁舰、李晓凉、王洋、张志超、孙良泉、刘欣欣、陈、魏洁、刘吉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安山东”公共品牌的术语和定义、评价依据、评价原则、评价活动、评价机制、基本条件、评价指标及动态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食安山东”公共品牌的评价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号)
《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14〕20号)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食安山东”品牌引领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4〕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2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安山东”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3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3.1 “食安山东”公共品牌:食品安全的整体形象品牌。
3.2 “食安山东”示范企业:山东省行政区划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技术支撑较强、公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较高、品牌竞争力较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集中度较高的集聚区。
3.3 省级食品安全市县:山东省行政区划内,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到位、社会共治格局不断推进、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公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较高,依据本文件评价并通过认定的市及县(市、区)。

4 评价依据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食安山东”品牌引领行动方案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安山东”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为指导依据。

5 评价原则
5.1 安全为先:坚持把“四个最严”贯穿品牌建设全过程,以保障食品安全为首要前提和目标,打造放心品牌。
5.2 正向引导:通过开展品牌评价,打造各类食品企业、行业、区域品牌,发挥品牌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公众消费。
5.3 企业主责: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地位,落实在食品安全管理、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等方面的责任。
5.4 协同共建:政府及其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等共同参与,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凝聚品牌共建共享合力。

6 评价活动
评价活动包括“食安山东”示范企业和省级食品安全市县两类。“食安山东”示范企业评价对象包括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生产经营者集聚区;省级食品安全市县评价对象包括省内具有行政管辖功能的市及县(市、区)。

7 评价机制
7.1 总则
评价对象自愿申报,“食安山东”示范企业由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食安办”)认定的社会机构进行评价,并审定发布;省级食品安全市县由省食安办组织评价或委托社会机构进行评价。
7.2 评价方式
7.2.1 资料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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