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06/T 236-2023
中文名称: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
所属省份: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8-10
实施日期:2023-08-3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210.72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3.16
中标分类号:A0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高原、刘诗音、刘浩、钱晓溪、贾文静、邸小雨、王怡文、牛红星
起草单位: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出单位: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工作本文件是保定市地方标准 DB1306/T236—2023《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规定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记录形式及内容、归档使用等规范化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1306/T236—2023
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原、刘诗音、刘浩、钱晓溪、贾文静、邸小雨、王怡文、牛红星。
1 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记录形式及要求、记录内容、归档使用。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1306/T20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
3.2 文字记录:以纸质版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
3.3 音像记录: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记录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
4 基本要求
4.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4.2 市场监管所应按照上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制度的要求,使用合法规范的执法文书,配备照相机、摄影机、执法记录仪、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等影像设备,装备全程监控的询问调查室等设施,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确保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效实施。
4.3 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应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音像记录信息不应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传到数据中心(或平台)。
4.4 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的存档保管,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4.5 加强行政执法数字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本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5 记录形式及要求
5.1 记录形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5.2 文字记录
5.2.1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5.2.2 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县(市、区)局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5.2.3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应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按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按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5.2.4 内部审批文书应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理由和意见、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5.2.5 送达文书应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5.2.6 委托送达的,应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归档保存;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5.3 音像记录
5.3.1 市场监管所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
5.3.2 音像记录应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5.3.3 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5.3.4 对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经通知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查验,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5.3.5 根据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类别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对音像记录进行规范。
5.3.6 进行音像记录时重点记录内容:
1. 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2. 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3. 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4. 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财物、场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5.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6. 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5.3.7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5.3.8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
5.3.9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返回所在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6 记录内容
6.1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应记录下列内容:
依职权启动的,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依申请启动的,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6.2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记录下列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询问情况;
现场检查情况;
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抽样取证情况;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情况;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应记录的其他内容。
6.3 听证应记录下列内容:
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
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员;
听证的基本情况、各方意见;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经过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第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6.4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记录下列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自由裁量等情况;
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案件审核、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应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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