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1184-2013
中文名称:羊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3-03-25
实施日期:2013-04-1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91.02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22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许海抚、尕桑本、杨永斌、陈海莉、许威、刘世红、徐玉峰。
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归口单位:青海省农牧厅
发布部门: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规范规定了牛产地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文书、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文书应用。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牛的产地检疫。本页面提供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1184-2013《羊产地检疫技术规范》的全文整理。该标准规定了羊产地检疫的对象、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文书应用及结果处理,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羊的产地检疫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220
B 41
备案号:37394-201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1184-2013
羊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2013-03-25 发布
2013-04-15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尕桑本、杨永斌、陈海莉、许威、刘世红、徐玉峰。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羊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文书、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文书应用。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羊的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3 检疫对象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螨病。
4 检疫合格标准
符合下列要求的羊,为检疫合格:
a) 产地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b) 接种了口蹄疫、绵羊痘病疫苗,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c)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d) 临床检查健康。
5 检疫程序和内容
5.1 申报检疫
羊在出售或者运输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的羊提前 3 天申报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
5.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在申报单确定派出官方兽医以及实施检疫的地点、时间。不予受理的,在申报单说明理由。
5.3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5.3.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产地 6 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调运种羊的,还应查验《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
5.3.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5.3.3 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5.4 临床检查
5.4.1 检查方法
5.4.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
5.4.1.2 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5.4.2 检查内容
5.4.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5.4.2.2 孕畜出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生殖道炎症、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乳房炎症状;公畜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偶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鲁氏菌病。
5.4.2.3 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废绝,偶见瘤胃膨胀,可视黏膜发绀,突然倒毙;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尸僵不全;体表、直肠、口腔黏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5.4.2.4 羊出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皮肤、黏膜上出现痘疹,由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继而破溃结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绵羊痘或山羊痘。
5.4.2.5 羊出现精神不定,患处皮肤发红、剧痒,常在大树桩和物体上摩擦,皮肤增厚、龟裂、脱毛;绵羊出现全身及局部脱毛,皮肤起痂皮,颈后如干的石灰,似灰头,日渐消瘦,怀疑感染螨病。
5.5 实验室检测
5.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诊断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
5.5.2 实验室检测须由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6 检疫处理结果
6.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3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6.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或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5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 GB 16548 规定处理。
6.6 羊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7 检疫文书应用
7.1 动物产地检疫文书共有 4 种,主要用于产地检疫全过程的工作记录。具体有《动物检疫申报单》(见附录 A)、《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见附录 B)、《畜禽标识登记单》(见附录 C)和《检疫处理通知单》(见附录 D)。
7.2 按《动物检疫申报单》185mm×265mm,《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210mm×340mm,《畜禽标识记录单》297mm×210mm,《检疫处理通知单》142mm×210mm 规格印刷。
7.3 动物检疫文书按照使用说明规范填写和使用,《动物检疫申报单》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由货主或者畜主填写。《畜禽标识记录单》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并使用。
7.4 检疫工作记录按照规范填写,用语规范,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签字到位。
7.5 检疫文书的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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