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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468.2-2004

中文名称:无公害枇杷 第2部分:苗木

所属省份: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4-01-17

实施日期:2004-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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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01

中标分类号:B31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468.2-2004《无公害枇杷 第2部分:苗木》。该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枇杷苗木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要求,适用于经无公害枇杷育苗技术培育的苗木。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020.01
B 31
备案号:14958-2004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468.2—2004
无公害枇杷
第2部分:苗木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oquat Part 2: Seedling
2004-01-17发布
2004-02-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DB33/468.2—2004
枇杷是我省传统名优水果,为了发展无公害生产,提高枇杷品质,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枇杷健康发展,依据国家以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标准。DB33/468—2004《无公害枇杷》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苗木培育
——第2部分:苗木
——第3部分:生产技术规程
——第4部分:商品果
本部分是DB33/468-2004的第2部分,本部分的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淳安县农业局、余杭区农业局、杭州市农业局。
本部分起草人:许亚新、万华建、方伟文、崔笑萍。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枇杷苗木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经无公害枇杷育苗技术培育的苗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040-2003 柑桔苗木产地检疫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本砧
指枇杷实生苗。
3.2 苗高
自嫁接口开始到顶芽的高度。
3.3 茎粗
指嫁接口以上1cm处的直径。

4 分类
苗木按接苗龄不同分为一年生砧和二年生砧;按接苗高、茎粗以及主根、叶数不同分为一级苗和二级苗。低于二级苗要求的苗木不得作为生产性商品苗出圃。

5 要求
5.1 外观
色泽正常,根系完整,嫁接口愈合良好,无机械损伤,无病虫害。
5.2 质量等级
质量等级见表1。

表1 质量等级
项目 | 一级苗 | 二级苗
苗高(cm) | 一年生砧:40;二年生砧:60 | 一年生砧:30;二年生砧:40
茎粗(cm) | 一年生砧:0.8;二年生砧:1.0 | 一年生砧:0.6;二年生砧:0.8
叶数(张) | 一年生砧:10;二年生砧:15 | 一年生砧:7;二年生砧:10
主根(条) | 一年生砧:4;二年生砧:4 | 一年生砧:3;二年生砧:3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在自然光线下,用目测法。
6.2 苗高
用卷尺测量。
6.3 茎粗
用卷尺测量。
6.4 叶数及主根
用计数法进行。
6.5 检疫性检测
检疫性检测按GB 5040-2003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相同自然条件,管理方法进行培育的同一苗圃,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起苗的苗木为一批次。
7.2 抽样
样本从已起苗捆扎的苗木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按表2规定。

表2 苗木抽样数
批量数(株) | ≤500 | 501~1000 | 1001~5000 | >5000
样本数(株) | 30 | 50 | 100 | 200

7.3 检验
每批苗木出场前都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场,并附产品合格证。严禁不合格苗木、或低级作高一级苗木出场销售。出场检验的项目为:外观、苗高、茎粗、主侧根及叶数。
7.4 判定
对抽取的样本苗木应逐株检验,同一株中有一项不合格即判不合格。根据检验结果,计算出样本中的合格株数和不合格株数。当不合格株数≤5%时,判该批为合格。当不合格数>5%时,判该批为不合格。对不合格批重新分级后按7.3条重新抽样检测。
7.5 仲裁
当供需双方因苗木质量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以本标准为依据,由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后,依法仲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每批苗木应挂有标签,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名称、品种、数量、等级、苗龄、出圃日期及产品标准号。
8.2 包装
苗木起苗后,苗根应带泥浆或带土球,带土球的单株苗用稻草捆扎;不带土的用薄膜捆扎,50株捆;经包装后的苗木应保持苗根的湿润。
8.3 运输
苗木在运输过程中不能挤压过紧,装车后应及时启运,并有防风、防晒、防淋措施。
8.4 贮存
起苗后的苗木应存放在库棚内,防止风吹、日晒、雨淋,在符合本标准的包装、贮存条件下,贮存期带土球的为5天,不带土的为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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