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237.5-2004
中文名称:江山白鹅 第5部分:主要疾病防治
所属省份: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4-01-17
实施日期:2004-02-1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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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3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标准为无公害江山白鹅疾病综合防治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白鹅的饲养管理、卫生消毒、疫病预防和用药注意事项,旨在确保鹅群安全和健康。
部分标准内容
DB33/T237.5-2004 无公害江山白鹅 第5部分:主要疾病防治
(标准信息:代替DB33/T237.5-1999;发布于2004年1月17日,实施于2004年2月17日)
前言
本标准(DB/237-2004《无公害江山白鹅》)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第1部分:种鹅;第2部分:雏鹅;第3部分:肉用仔鹅;第4部分:饲养管理;第5部分:主要疾病防治。
本部分为DB33/T237.5-2004的第5部分,代替了DB33/T237.5-1999《江山白鹅第5部分:主要疾病防治》。
本标准与旧版的主要变化包括:标准名称由“江山白鹅”修改为“无公害江山白鹅”;增加了3.1.1表1中的禽流感、鹅副粘病毒病的预防措施;修改了3.1.2表2中关于小鹅流行性感冒及禽沙门氏菌病(禽副伤寒)的推荐控制方法;增加了3.1.2表2中的禽流感、鹅副粘病毒病的控制措施;删除了3.3表4中的有机磷农药中毒内容以及3中有关疾病控制中的禁用药物;修改了4用药注意事项。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江山白鹅疾病的综合防治、主要疾病防治和用药注意事项。本标准适用于主要疾病防治的无公害江山白鹅。
2 综合防治
2.1 要求
必须保持白鹅的正常生长发育,增强机体对疾病的抵抗能力。应按照无公害要求,科学地使用疫(菌)苗和兽药,达到减少抗药性、降低防治成本、降低药物残留、提高防治效果,确保鹅群安全。
2.2 原则
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采用防治结合的方法,遵循“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根据疾病流行条件和发病规律,要准确、合理、经济安全地使用疫(菌)苗和药物进行预防和治疗,从而有效地控制疾病的发生与流行。
2.3 措施
2.3.1 科学饲养管理
2.3.1.1 不同年龄的白鹅必须分开饲养。
2.3.1.2 必须根据生产和生长发育的需要,合理配制日粮。
2.3.1.3 禁喂霉变或被农药污染的饲料。
2.3.1.4 创造适宜的温度、湿度、卫生等环境条件,消除或减少致病因子。
2.3.2 严格卫生消毒制度
坚持“经常性消毒、定期性消毒、突击性消毒”三结合的卫生消毒制度。
2.3.2.1 物理消毒:保持用具、舍内外环境清洁,利用日晒、紫外线消毒。
2.3.2.2 生物消毒:对粪便、污物或其他废物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2.3.2.3 化学消毒:利用化学药剂进行消毒处理。
2.3.3 适时接种疫(菌)苗
按照合理的免疫程序适时进行免疫接种,以增强机体的特异免疫力,防止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3 主要疾病防治
3.1 主要传染病防治
3.1.1 主要传染病的预防措施(见表1)
表1 主要传染病预防措施
| 病名 | 禽流感 | 鹅副粘病毒病 | 小鹅瘟 | 小鹅流行性感冒 | 禽沙门氏菌病 | 鹅大肠杆菌性腹膜炎 | 曲霉菌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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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措施 | 1. 避免应激(不受冷,不过分拥挤)。
2. 与其它禽类隔离(与鸡、鸭群分开,避免互相感染)。
3. 禽流感油乳剂灭活苗注射:
种鹅:产蛋前20d,每只肌肉注射1羽剂;过20d后加强免疫一次。
未免疫的种鹅后代锥鹅:10-12日龄皮下或肌肉注射1羽剂;过20d再次免疫。
免疫种鹅后代维鹅:15-20日龄皮下或肌肉注射1羽剂;过20d再次免疫。 | 1. 鹅群与鸡群分开饲养,避免互相传染。
2. 疫苗注射:
7-8日龄雏鹅:每只皮下或肌肉注射鹅副粘病毒灭活苗0.3ml;同时用鸡新城疫IV系弱毒苗滴鼻点眼。
45日龄加强免疫一次,每只皮下或肌肉注射鹅副粘病毒疫苗0.5ml。
种鹅:产蛋前14d每只肌肉注射1羽剂;过20d再次免疫。 | 1. 消毒:育维室和孵坊中的一切用具、设备使用前须清洗消毒。收集的种蛋需经消毒并去除污渍,晾干,放在干净容器中保存。刚出壳雏鹅需防止与新购入的种蛋接触。
2. 小鹅瘟疫苗注射:
母鹅:产蛋前30d,每只皮下或肌肉注射1羽剂;过15d后加强免疫一次(按说明),7d产生免疫力。
免疫血清注射:未免疫的维鹅每只皮下注射小鹅瘟高免血清0.5ml。 | 3. 平时加强对鹅群的饲养管理,特别注意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控制。 | (未在原文中提供完整的具体预防措施,但属于主要疾病防治范围) | (未在原文中提供完整的具体预防措施,但属于主要疾病防治范围) | (未在原文中提供完整的具体预防措施,但属于主要疾病防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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