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494-1996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化工技术>>无机化学>>71.060.20氧化物
中标分类号:化工>>无机化工原料>>G13氧化物、单质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5页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3-02-21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人:唐爱群、夏德荣
起草单位:水口山矿务局
归口单位: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直接法氧化锌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锌精矿为原料经火法处理而得到的氧化锌。直接法氧化锌主要用于橡胶、涂料、电缆、玻璃、陶瓷、搪瓷、石油、化工等行业。 GB/T 3494-1996 直接法氧化锌 GB/T3494-199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1996
GB/T 3494
本标准是根据国情并参照日本、德国、和英国标准对GB3494一83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和条文上作了较大变动。杂质氧化铅、水溶物及筛余物中九项技术指标加严,以满足用户要求,盐酸不溶物中两项技术指标适当放宽;新增灼烧减量中两项技术指标;仲裁取样方法作了较大变动,提高了本标准的先进性和通用性。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3494—83。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水口山矿务局本标准起草单位:水口山矿务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爱群、夏德荣155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直接法氧化锌
Zinc oxide produced by direct methodGB/T 3494-1996www.bzxz.net
代替GB3494-83
本标准规定了直接法氧化锌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锌精矿为原料经火法处理而得到的氧化锌。直接法氧化锌主要用于橡胶、涂料、电缆、玻璃、陶瓷、塘瓷、石油、化工等行业。分子式:ZnO
相对分子质量:81.384(1989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709-79颜料遮盖力测定法
GB/T3185—92氧化锌(间接法)GB/T4104—83直接法氧化锌白度(颜色)检验方法氧化锌(直接法)化学分析方法
GB/T 4372—843
GB/T5211.2—~85颜料水溶物的测定热萃取法GB/T5211.3—85颜料在105(挥发物的测定颜料吸油量的测定
GB/T 5211.15--88
GB/T5211.16--88白色颜料消色力的比较颜料筛余物的测定水法手工操作GB/T 5211. 1888
GB/T6678—86化工产品采样总则7数值修约规则
GB 8170-87
3要求
3.1分类和牌号
氧化锌的分类、级别和牌号的规定见表1。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11-04批准156
1997-04-01实施
3.2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
GB/T 3494-—1996
氧化锌的分类、级别和牌号
ZnO-X1
ZnO-X2
ZnO-T1
ZnO-T2
ZnO-T3
各种牌号氧化锌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氧化锌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
指标项目
氧化锌(以干品计),不小于%
氧化铅(PbO),不大于,%
氧化镉(CdO),不大于,%
氧化铜(CuO),不大于,%
锰(Mn),不大于,%
金属锌
盐酸不溶物,不大于,%
灼烧减量,不大于,%
水溶物,不大于,%
筛余物(45m湿筛),不大于,%105C挥发物,不大于,%
遮盖力,不大于,g/m
吸油量,不大于,g/100g
消色力,不小于,%
颜色(与标准样品比)
注: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3.3氧化锌不应带有外来夹杂物。3.4氧化锌应呈白色粉末状。
试验方法
ZnO-x1
化学成分的测定按GB4372的规定进行4.1
ZnO-X2
盐酸不溶物的测定按GB/T3185—92中5.6的规定进行。4.2
灼烧减量的测定按GB/T3185—92中5.7的规定进行。4.3
4.4水溶物的测定按GB5211.2的规定进行。筛余物的测定按GB5211.18的规定进行。4.5
4.6105C挥发物的测定按GB5211.3的规定进行。4.7
遮盖力的测定按GB1709的规定进行。吸油量的测定按GB5211.15的规定进行,主要用途
主要用于橡胶等工业部门
主要用于涂料等工业部门
ZnO-T1
ZnO-T2
符合标样
ZnO-T3
GB/T 3494—1996
4.9消色力的测定按GB5211.16的规定进行。4.10颜色的测定按GB4104的规定进行。5检验规则
5.1组批
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产品组成,批重不限。5.2复验和仲裁取样方法
5.2.1复验和仲裁按批取样,取样数按GB6678的规定见表3。表3复验、仲裁采样的规定
总体(批)产品的袋数
102~125
126151
152181
182~216
217~254
255~296
297~343
344394
395~450
451~512
最少采样袋数
3×N(N为该批的总袋数)
5.2.2取样时,将取样扦插入包装完整洁净的袋的四分之三深处,每袋的采样量不得少于50g。样品取出后,立即装入干净的气密性好的容器中,再充分混勾,以四分法缩分至重量不少于1500g。将样品分成3份,分别装入磨口瓶中,用白蜡封口,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和采样日期。其中供需双方各存一份,另一份作仲裁用。5.3检查和验收
5.3.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5.3.2需方有权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仲裁单位由供需双方商定。仲裁分析结果为最终结果。5.3.3分析数据的处理按GB8170—87的规定进行。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6.1标志、包装
6.1.1氧化锌采用内衬塑料薄膜袋、外套塑料编织袋包装,必须保证密封严实、防潮。根据用户需要,每158
袋净重25kg或50kg。
GB/T 3494-1996
6.1.2包装袋外表应印有不褪色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和厂址、商标、牌号、净重以及“严防潮湿、小心轻放”等明显字样,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注明批号、生产日期。6.2运输、贮存
6.2.1产品搬运时应小心轻放,切勿碰撞跌落,严防破损。运输过程中不得与酸、碱等污染物品接触,且必须有严密的防丽措施。
6.2.2产品必须放置于干燥清洁处贮存,严防潮湿,必须与酸碱等污染物品隔离。氧化锌有效贮存期为半年。
6.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a)生产厂名称;
b)产品名称;
c)牌号;
d)批号、批重、袋数;
e)各项分析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f)本标准编号;
g)出厂日期。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