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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027-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7027-2008

中文名称: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Guidelines for corrective action to be taken by a certification body in the event of misuse of its mark of conformit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05-06

实施日期:2008-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673648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质量>>03.120.20产品认证和机构认证、合格评定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准化管理与一般规定>>A00标准化、质量管理

关联标准

采标情况:IDT ISO Guide 27:1983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32032

页数:8页

标准价格:10.0 元

计划单号:20070083-T-469

出版日期:2008-07-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08-05-06

起草人:宋红茹、宋茂恩、石新勇、吴晶、王凌、张宏、贾祥道、李亚方、邓云峰、李华宁、

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等

归口单位: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1)

提出单位: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确定一系列程序,供认证机构(非政府的)在决定如何解决下列问题时考虑:a) 据举报认证机构颁发的符合性标志被误用 ;或b) 事后发现认证产品有危害 )的。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 指南27:1983《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 GB/T 27027-2008 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 GB/T27027-200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确定一系列程序,供认证机构(非政府的)在决定如何解决下列问题时考虑:a) 据举报认证机构颁发的符合性标志被误用 ;或b) 事后发现认证产品有危害 )的。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 指南27:1983《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 指南27:1983《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为了便于使用,本标准进行了如下编辑性的修改:
---本指南统一译为本标准;
---根据上下文的关系,去掉了1.1.1~1.1.5的条号,改为---;
---第9章只有9.1没有后续条款,故删除9.1条号。
本标准由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泰尔认证中心、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大用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红茹、宋茂恩、石新勇、吴晶、王凌、张宏、贾祥道、李亚方、邓云峰、李华宁、王晓冬、陈志刚、田中领、柳宏、童本敏。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ICS03.1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7027—2008/ISOGuide27:1983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
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
Guidelines for corrective action to be taken bya certification body in the event of misuse of its mark of conformity(ISOGuide27.1983,IDT)
2008-05-06发布bzxz.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数码防伪
2008-10-01实施
GB/T27027-2008/ISOGuide27:1983本标准等同采用ISO指南27:1983《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为了便于使用,本标准进行了如下编辑性的修改:—“本指南”统一译为“本标准”,——根据上下文的关系,去掉了“1.1.1~1.1.5”的条号,改为“—”;第9章只有“9.1”没有后续条款,故删除“9.1”条号。本标准由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泰尔认证中心、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日电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大用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红茹、宋茂恩、石新勇、吴晶、王凌、张宏、贾祥道、李亚方、邓云峰、李华宁、王晓冬、陈志刚、田中领、柳宏、童本敏。I
1引言
GB/T27027-2008/IS0Guide27:1983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
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
1.1本标准的目的在于确定一系列程序,供认证机构(非政府的)在决定如何解决下列问题时考虑:a)据举报认证机构颁发的符合性标志被误用\或b)事后发现认证产品有危害2的。认证机构采取的措施视具体情形而定。例如,误用符合性标志的有关法律规定;认证机构与误用标志的组织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的性质;误用的严重程度;误用是无意的还是故意的:产品是否有危害。。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误用标志可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形,即作为误用者或事后发现带有标志的产品有危害的发现者。
预见所有潜在的误用形式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带有标志产品变得有危害的使用形式,要比防止明显的和常见的误用形式更困难。这些不同情况所产生的危害都需要采取约正措施,但对每种情况的责任评估需要作完全不同的考虑。认证机构在决定采取何种纠正措施时,既要考虑产品大量生产和销售的问题,又要保护其标志的可信性,帮助因标志误用而被误导的人们,平等对待使用标志的竞争对手。一般来说,本标准所述的红正措施需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一认证制度包括符合性标志的使用,该符合性标志用在各获证的产品上。一认证机构拥有自已注册的符合性标志或者至少其标志的使用得到认证机构总部所在国家法律的保护。
一一在认证机构和获准使用标志方之间签有符合性标志使用或误用处理措施的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一获准使用标志方有能力对认证产品实行持续控制以确保满足合同或协议的所有条款。一除非得到认证机构的授权和控制,不得将符合性标志应用于产品。1.2伪造认证机构的标志或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约定而使用符合性标志时,认证机构通常应采取有力的纠正措施,能够采取的措施依照国家法律中有关伪造和误用标志的相应规定。2术语和定义
召回recall
误用者、事后发现产品有危害的生产者或负责提供产品使用的其他方,从用户、市场或经销地点收1)“误用”可能有多种形式,例如:a)误用标志或在不合格品上使用标志,不合格品的产生例如:违背合同、质量控制不当、认证机构或实验室评定有误;
b)未经获准使用标志,例如,标志出现在未认证的产品上。2)事后发现产品有危害的原因:a)标准不适当;
b)未预料到产品的最终用途;
c)制造缺陷。
3)本标准仅限用于使用符合性标志时的纠正措施;需要时,有关符合性证书的情况可在以后阶段考虑,本标准主要是针对非政府的认证机构,但推行类似认证制度的政府机构也可使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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