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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309-200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L 309-2007

中文名称: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标准类别:水利行业标准(SL)

英文名称: Criteria for the evaluation of metrological certification of water quality inspection institution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7-11-26

实施日期:2008-02-26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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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03.120质量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准化管理与一般规定>>A00标准化、质量管理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SL 309-2004

出版信息

页数:12

标准价格:0.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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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科行业标准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I 399—2C07
旧水利水电出版拉出版发行
地址:北京小三里河路6号 100014网址:wa.terp.b.anm.tn
E - mil, nules(@ wterp.ih. rem. rn电话:(01)53202256(总机),68331835(售价中心)北京科水图书销中心(等售)
电话:(016)88323934、63202643余匡各址新华1店和相关出版物销网点经售七京中兴怀印刷厂印刷
850mm×118mm92开木0.75即张20T2208年2月第1版2008午年2片第:次印刷印数c00-·-3000
155 :55084 - 566
定价10.0元
凡购英教礼规程,加有铁页、倒贡、脱页的,本社营销中心须责调换
其独问题、培与尽起水利水电减术标准咨询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8317913,68345101L00z—605 TS
传真:(010)68317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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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 115. 12U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3092007
替代 SL309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Assessment criterion of metrology accreditation forquality test institute of water resources2007-11-26 发布
2008-02-2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推的公告2007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以下6项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00七年上
十六日
标准名称
水利质量检测
机构计量认证评
事准则
整装型水轮
发电机纸
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T.通用安全技
水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
土建施工安全技
术规程
水利水电下程
金属结构与机电
设备安装安全技
术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作业人员安
全操作规程
标准编号
SI.3092007
SL397—2007
SL 398—2007
SL3992007
SL 480—2087
SI, 401—2007
誉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甘期
SL 30920012007.11. 262008. 02. 26SD 162—85
SD 267—88
20G7. 11, 262008, 02. 25
2007. 11. 26 2003. 02. 26
2007.11.252008.02. 26
2607.11. 262008. 02. 26
2007. 11. 262008. 02. 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结合再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6】111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申准则》的要求,对《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4)逊行「修订。水利质景检测机构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所指的实验室。
本标准其5章,主要内容为计量认证评审的通用要求,照体学为水利质量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文件控制”、“合同评中”、“纠止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结果质量控制”和多场所水利质量检测机构量认证评审等内容:
一原标准“组织与管理”改为“组织”,“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改为“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告理评审”;“设施和环境”收为“设施和坏境条件”,“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政为“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改为“量值溯源”:“检验方法”改为“检测校准方法”,“检验样品的处置”改为“抽样和样品处置”,“证书和报告”改为“结果报告”,“检验的分包”改为“检测和/或校难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改为“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抱怨”改为“申诉和投诉”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版本为:
SI. 309-.2004
木标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士持机构: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本标主编单位:水利部计量办公室本标准参编单位: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水利部水文局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青山刘咏峰·邓湘汉高俊杰李怡庭
王剑影汝楠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陈华康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王
陶秀珍
刘晓辉
引用标准
管理要求
技术要求
1总则
1.1为规范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统一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内容和要求,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下列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a)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安全的质量检测机构。(b)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及水环境监测机构。
【c】水利行业科研院所、设计和施工等单位的质量检测机构。
(d)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e)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承担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量检测/校准机构。
1.3本准则所称的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是指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对质检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水利行业和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的评价。1.4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1.5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除应符合本准则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
引用标准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GB/T15483)《检测和校实验室能力的通川要求》(JSO/IEC17025)3术语
3. 1质检机构 quality test institute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注:
1.卒准则中的质检机均是指具有单独场所或多场所(网点),开展检测和/或校推工作的技术机构。
2.如果质检机构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测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质检机构”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测和/校准工作的那部分。
3.2现场评审 assessment visit对提山申请的质检机构是否符合认证准则进行现场验证所作的--种访间。
注:也称为现场访问。
3.3(实验室)能力验证(laboratory)proriciency testing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校准能力。3. 4实验室间比对 inter -laboratory comparison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被测产品或物品进行检测/校准的组织,实施和评价。3. 5校准 calibration
在规定条仆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值,与对应的由标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红燥作。
1.校准结果既可给山被测堂的示值、又可砸定示值的修正值。2.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3、校准结只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3.6检测(测试、试验)test
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往:“检测”主要适用于材料、产品或过程,3.7质量体系 quality system
为实施质呆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管理评审 management rcvicw
由最高管理者就质量方针和目标,刘管理体系的现状和适应2
性进行的正式评价。
1:管理评审可以包括质量方评审。2. 质显中核的结具可作为管翌评审的一种瘤人。3.“最高誓理者”指的是其管理体系受到评的组织的管理者。3.9内部审核internal audit
按照管理体系文件规定,对其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组织开展的有计别的、系统的、独立的检查活动。江:
1. 内部审该一般用于对质虽殊系或其要素、过程、产品或服务的中核,
2.内郭审核日的之一是评价是否齿要采取改进或纠止措施3.内部市核应由与被中核领域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但最好取得有人员的配合。
3.10合同评审 conlract review合同签订前,为确保质量要求规定得合理,明确并形成文件,且供方能实现:由供方所进行的系统的活动。注:
1,合同诈审是供方的职责,但前以与客联合逆行。2.合同评审可以根据需要在合同的小同阶段重复进行,3.11预防措施 preventive actionl为防止潜在作的不合格,缺陷或其他不希望的情说发生,消除其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注:预防措施可以包活清如程序知体系的业政,以实现质量环中任阶段的质量改进。
3. 12纠正措施 corrcctive actiol为防止已出现的不合格、缺陷或其他不希望的情况的再次发生,消除其原因所采取的措施。注:
1.这种措施可以包括诸如程序和体系等的更改,以实现质量环中任一阶段的质显改进。
2.“纠正”和“纠正猎於”的区训是:“纠正”,“返修”,“返”
或调整,涉及对现有的不合格所进行的处置;一产生不合格的原因。
-“纠正猎施”部及消除
3. 13(计量器具的) 检定 verification [of u measuring nstrment)查明和确认计最器具是替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或)出具检定证阝。3.14周期检定periodic verification按时问润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其定期迹行的--种后续稔定。
3.15期间核查inlermedialechecks针对在用的仪器设备,在两次正式校准/检定的间隔期间,为保持其合格状态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核查,注:期间核查方法可以包括仪器比对、方法比对、标准物质验证和加标画收等,
管理要求
4.1组织
质检机构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应的法律责任,保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4.1.1质检机构一般为独立法人,应具有其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非独立法人的质检机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日和独立核算。
4.1.2质检机构应具备与申请检测范国相适应的间定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能够独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利/或校准设备设施4.1.3质检机构管理体系应覆盖H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4.1.4质检机构应有与其从享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埋人员。
4.1.5质检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弃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是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4
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日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订、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质检机构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求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行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略。4.1.6质检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措施。4.1.7质检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问的关系,应画出组织机构框图和列出管理体系要素职能分配表,将管理体系的要求分解落实到不同的部门或岗位。4.1.8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出其上级单位任命;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额导班子成员担任,非法人代表直接任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有法人代表对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的书面授权书。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4.1.9质检机构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埋、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1.10质检机构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利/或校准方法、程序、日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质检机构统一任命监督人员和制定监督活动计划。4.1.11质检机构应出技术负责人或一名技术负责人与多名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或一名质量负贵人与多名质量管理者,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贡和权力,
4.1.12.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授权/验收的实验室)。in
4. 2. 管理体系
质检机构应按照本准则烹守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止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闲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甘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4. 3文件控制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质检机构将检测和/或校谁「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质检机构底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应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癫次低,价格贵及特神项日)。质检机构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质检机构应将分包事项以书而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4.6合同评审
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要求、标书和合间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4.7申诉和投诉
质检构应建立完善的中诉和投诉处埋机制,处理相关方划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议。应保存所有中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质检机构在确认「不符合下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广在不符合的原因时,采敢顿防施,以减少类拟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质检机构应制定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的程序文件,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收进其管理6
体系。
4.9.记录
质榜机将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含现行质量休系的记录制度。质检机构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识别、收集、索号、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所有下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并分类标识。对电手存储的记录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源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接适当的期限保存,每次检測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除依据检测标准规定的信息外,记录应包括参与采样或抽样,样品谁备和制备、检测和/或校准人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安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4.10内部审核
质检机构应制定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计划,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稳,以验证其运作持续衍合管理体系和本维则的要求。每年度的内部中核活动成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利所有活动。审核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质检机构的内部审核工作由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中核的工作。当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导致对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或对检测结果的正确性或有效性产生怀疑时,质检机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4.11管理评审
质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埋体系和检测和/或校摊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具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中应考患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果,纠正猎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桃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中诉,投诉及客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5技术要求
5.1人员
5.1.1质检机构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质检机构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质检机构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替,并按照质检机构管现体系要求工作。
5.1.2对所有从事袖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而证明的技能逊行资格确认并持证「岗。每个检测项目/参数应由两名以上检测人员承担。从亦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质检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5.1:3质检机构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拆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质检机构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扣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5.1,4,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5.1.5质检机构应保存所有人员有关资格、培训、技能租经历等的挡察。
5.1.行质检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成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在规模较小的质检机构中,质量负责人也可以由技术负责人兼任。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测标准与检测程序,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熟悉相应的检测管理程序及记录、报告的核查程序,并经计量认证评审组考核合格。5.1.7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上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8
业领域从业3年以1。
5.2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质检机构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戴标准的要求,5.2.2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质检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肠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5.2.3质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安个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每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素和环境裙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捐施,
5.2.4骚检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校准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击、固废物等的处埋符合环境和健康的娶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埋措施:做好相应的记录。超出质检机构处置范围的,应委托相关部门处置。
5.2.5区域问的下作相瓦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吸有效的隔离措施。
5.2.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虚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当客户要求观察检测受控区时,应在确保其他客户机密的前提下,由指定人员陪同进入质检机构的受控区。5.3检测和校准方法
5.3.1质检机构应接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使用适合的疗法和程序实施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质检机构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质检机构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检测/校准方法操作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制备指南、数据统计处理方洁等],
5.3.2质检机构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果方法发牛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质检机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9
新有效版本。
5.3. 3与质检机构工作有关的标准、于册、指导书等都应现行有效并使于下作人员使用。
5.3.4需要时,质检机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仪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
5.3.5质检机构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以作为计量认证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5. 3.6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质检机构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并将该方法编离逃行文件规定。质检机构应做好技术记录,并进行后续跟踪加以验证。
5.3.7质检机构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当利用计算机或白动设各对检测或校准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行储或检索时:质检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仆不限十:数据输人或采集、数存储、数括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5.4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质检机构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利/或校准(包招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所配备的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应满足相应要求,量程应与被测数的技术指标相适应。质检机构应明确维护仪器部件和保养周期,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5.4.2如巢仪端设备有过载或销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道过H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幕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质检机构应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所造成的影响。5.4.3如果要使用质尬机构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租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限十某些使用濒次低、价格昂贵10
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5.4.4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使于有关人员取用,5.4.5质检机构应保存对检测和/或校准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件的档案。该档案至少应包括:(a)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制道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催一性标识;(c)对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d)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e)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f)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h)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i)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应保存标准物质的档案,其内容至少应包括:(a)标准物质名称;
(b)生产单位名称;
[c】标准物质惟一性标识;
(d】 购买日期及接受时的状态记录;【e】标准物质的等级和规格;
【f】标准物质的有效期;
(g)领用人和领用量:
(h)使用记录;
(i)失效标准物质处理记录。
5.4.6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推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米表明具状态。仪器设备状态分别采用“合格”、“准用”、“停用”三种计量认证专用标识:对于那些影响检测工作质量、又不需要检定或校准的装置需经验证,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并用三色标识表明其经验证后的状态。
5.4.7荠设备脱离了质检机构的占接控制,质检机构应确保该11
设备返回斥,在使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品示满意结果;
5.4.8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雅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期间核查应主要针对性能不够稳定、漂移量大、使用频繁和携带运输到现场检测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仪器设备。
5.4.9当校准产生了一纽修正因子时,质检机构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
5.4.10末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投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5.5量值溯源
5.5.1质检机构应制定量值源程序,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家基标准。质检机构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刘丁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5.5.2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质检机构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5.5.3:质检机构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检测、校谁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接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谁,以保证结果的推确性,原型观测仪器设备在埋设前应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将检定/校准记录和证书存档,
5.5.4质检机构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准划。参考标证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质检机桃构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仪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5.5.5叫能时,质检机构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质检机构应通过比对试验等方式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5.5.6质检机构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特其校状态的信度。5.5.7质检机构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标推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揽坏,确保其完整性。
5.6抽样和样品处置
5.6.1质检机樽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推样品的采集、抽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规定:确保检测和/或校谁样品的完整性。5.6.2质检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抽取、制备、传送,贮存、处置等,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质检机构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抽样过程应迁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5.6.3质检机构抽样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计刻、抽样人,环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行法,如可能,还应包拆括抽样计划所依据的统计方法,5.6.4质检机构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划的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并告知和关人员,
5.6.5质检机构应记录接收检测或校准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常(或规定)条仆的偏离。当对检测样品有疑问,或对要求检测规定不够详细时,质检机构应在开始检测前询问客户,以取得进一步的说明,并记录相应的内容。5.6.6质检机构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瀚。样品除编号标识外,还应有状态标识,表明该样品在流转情况下的检测或校准状态。5.6.7质检机构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存、处理样品,环境条件应与样品贮存要求(如通风、防潮、温控、清洁等)相符,确保样品不变损坏。质检机构应保持样品在整个检测期内的流转记录,以备核查。若需留样时,应有安全贮存措施。13
5.7结果质量控制
5.7.1质检机构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刻,以监控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丁)下列内容:(a)定期使用有证标推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1)参灿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e)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d)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准;(e)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5.7.2质检机构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米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5. 8结果报告
5.8.1质检机构应按照相美技术规范或者标谁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其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摧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5.8.2质检机构应统一规定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标题;
(b)质检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质检机构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惟:·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d)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e)所用标谁或方法的识别;
(f)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样品接收I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h)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i)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k)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雅样品有关的声明。5.8.3需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刘检测和/或校推方法的偏离,增添或节:以及特定检测和/或校条件信息:
(b)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和/或校推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广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介性的判定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d)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休要求的附加信息。5.8.4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a)抽样H期:
(b)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c)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d)抽样人;
(c)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
(I)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5.8.5检测报告中含分包结果的,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5.8.6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方式传送检测和/或校准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5.8.7刘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报告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惟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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