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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380-200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L 380-2007

中文名称:水资源监控管理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标准

标准类别:水利行业标准(SL)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7-07-14

实施日期:2007-10-14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64137995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信息技术、办公机械设备>>35.020信息技术(IT)综合

中标分类号: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综合>>L01技术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119

标准价格:49.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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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35.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380—2007
水资源监控管理
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标准
Standard for structure and identifier in water resources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database2007-07-14发布
2007-10-1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以下8项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OO七年七月十四日
标准名称
水资源监控管理
数据库表结构
及标识符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质量检验
与评定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
启闭机制造安装
及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
清污机型式
基本参数
技术条件
河道演变勘测
调查规范
水位观测平台
技术标准
水文数据GIS
分类编码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
边坡设计规范
标准编号
SL380-2007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2007.07.14
SL176-19962007.07.14
SL176—2007
SL381-2007
SL382—2007
SL383—2007
SL384—2007
SL385—2007
SL386—2007
2007.07.14
2007.07.14
2007.07.14
2007.07.14
2007:07.14
2007.07.14
实施日期
2007.10.14
2007.10.14
2007.10.14
2007.10.14
2007.10.14
2007.10.14
2007.10.14
2007.10.14
根据水利部第97号签报《关于在水利技术标准体系中增加《水资源监控与管理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标准》的请示》(资源签2006第6号),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一2002)制定《水资源监控管理数据库表结构与标识符标准》。《水资源监控管理数据库表结构与标识符标准》共5章11节115条和两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确立了水资源监控管理数据库表结构设计的技术要求;一规定了水资源监控管理数据库表结构标识符命名的基本原则;
给出了基本信息、水源、供水、用水、排水、业务管理六大类水资源监控管理数据的存储结构。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云钟
赵红莉
甘治国
周望鸿
沈媛媛
张小娟
谢新民
殷峻逼
成建国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曹
韩素华
石玉波
赵立明
张象明
张晓梅
雷晓辉
辛立勤
陈蓓玉
董延军
仇亚琴
王海潮
张云辉
表结构设计
2.1一般规定
2.2表设计与定义
3标识符设计与定义
一般规定
3.2表标识
3.3字段标识
字段类型及长度
5水资源监控管理数据库表结构wwW.bzxz.Net
5.1基本信息类表·
水源信息类表
供水信息类表
用水信息类表
5.5排水信息类表
5.6业务管理信息类表
附录A表标识符索引
附录B字段标识符索引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0.1为统一水资源监控管理数据库的库表结构、数据表示和标识,规范水资源监控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水资源数据共享,提高水资源科学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水资源监控信息,可满足水资源监控管理数据库建设,以及相关的数据查询、信息发布和应用服务软件开发的需要。1.0.3数据库表结构和标识符设计与定义、数据分类、数据存储、数据表示应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实用性原则,符合数据库规范化设计要求。
1.0.4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监控管理过程中,在供水、需水、用水、排水的过程中都会产生相关的监控信息,根据数据性质的不同,将水资源监控管理数据库中的表分为六类:1基本信息类表,用于存储河流、测站、行政分区、水资源分区、水功能分区、水源地、取水户等基本信息。2水源信息类表,用于存储常规水源与非常规水源的水情信息和水质信息。
3供水信息类表,用于存储地表水、地下水、水厂的供水量及其水质信息。
4用水信息类表,用于存储不同用水户的用水情况以及相关用水管理信息。
5排水信息类表,用于存储人河排污口、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源的监测信息和废污水排放量及其再利用信息。6业务管理信息类表,用于存储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计划用水、节水用水、供水基础设施、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管理信息。
1.0.5水源、供水、用水、排水信息类中水量信息的时间尺度1
均分为实时监测、日、旬、月、年五类。1.0.6本标准引用的主要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GB2312一198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1996)《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定》(GB/T10114一200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一1997)《国土基础信息数据分类与代码》(GB/T13923一199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一93)《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GB/T17367一1998)《信息技术信息交换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的扩充》(GB18030—2000)
《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9598)《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一92)《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一2005)《水利工程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定》(SL213一98)《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49—1999)《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一2000)《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一98)《中国水闸名称代码》(SL262—2000)《实时雨水情数据库表结构与标识符标准》(SL323一2005)《基础水文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标准》(SL324-2005)《水质数据库表结构与标识符规定》(SL325一2005)《水情信息编码标准》(SL330—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一1993)2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一1999)1.0.7水资源监控管理数据库表结构与标识符,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
2表结构设计
2.1一般规定
2.1.1表结构应满足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数据存储和应用的需要。
2.1.2数据模型应采用关系模型,按关系数据库的规范化方法进行逻辑设计。
2.1.3表名应体现表内各类项目的共性和与类似表之间的差异性。表名不宜与位置、时间相关。2.1.4库表结构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充,可遵照本标准的规定,在表中增加新的字段,并给予定义。但是在进行信息交换时只交换本标准中规定的字段。
2.2表设计与定义
2.2.1每个表结构描述的内容应包括中文表名、表主题、表标识、表编号、表体和字段存储内容规定等6个部分。2.2.2中文表名应使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达该表所描述的内容。2.2.3表主题应进一步描述该表存储的内容、目的和意义等。2.2.4表标识应为中文表名英译的缩写,在进行数据库建设时,应以表标识作为数据库的表名。2.2.5表编号为表的代码,反映表的分类和在表结构描述中的逻辑顺序,由三位数字组成。
1表编号的编码格式:ABB。
2说明:
-A为表类码,1位数字,表类代码按表2.2.5的规定取值;
BB为表序号,表示在某一表类中不同表的序号,2位数字,取值范围为01~99。
表2.2.5表类代码表
表分类
基本信息类
水源信息类
供水信息类
表分类
用水信息类
排水信息类
业务管理信息类
2.2.6表体以表格的形式按字段在表中的次序列出表中每个字段的字段名、标识符、字段类型及长度、有无空值、计量单位、主键和索引序号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字段名采用中文字符,表征字段的名称及含义。2标识符为数据库中该字段的唯一标识。命名规则见第3章。
3字段类型及长度规定该字段的数据类型和允许保存数据的范围。字段类型及长度的规定见第4章。4有无空值描述该字段是否允许填入空值,用“N”表示该字段不允许为空值,保留为空表示该字段可以取空值。5计量单位描述该字段填入数据的计量单位。6主键描述该字段是否作为主键,用“Y”表示该字段是表的主键或联合主键之一,保留为空表示该字段不是主键。7索引序号用于描述该字段在实际建表时在表中的次序,分别用阿拉伯数字“1”、“2”、“3”等描述。“1”表示该字段在该表中为第一个字段;“2”表示该字段在该表中为第二个字段;其余类推。
2.2.7字段存储内容规定应对表体中各字段的意义、取值范围及数值精度、计量单位等提出要求。5
3标识符设计与定义
3.1一般规定
3.1.1标识符分为表标识和字段标识两类,具有唯一性;标识符由英文字母、数字和下划线(“”)组成,首字符应为英文字母;英文字母应采用大写表示。3.1.2标识符应命名准确且无二义性。3.1.3标识符应按组成表名或字段名中文词组对应的术语符号或惯常使用符号命名,也可按表名或字段名英文译名缩写命名;如果采用中文拼音缩写命名更加容易理解,也可按中文拼音缩写命名。
3.1.4标识符与其名称的对应关系应简单明了,应体现其标识内容的含义。
3.1.5当标识符采用英文译名缩写命名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组成表名或字段名的汉语词组英文词缩写以及在中文名称中的位置顺序排列。
2英文单词或词组有标准缩写的应直接采用;没有标准缩写的,应取对应英文单词缩写的前1~3个字母,缩写规则为仅顺序保留英文单词中的辅音字母,首字母为元音字母时,应保留首字母。
3当英文单词长度不超过4个字母时,可直接取其全拼。3.1.6.当标识符采用中文词的汉语拼音缩写命名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表名或字段名的汉语拼音缩写顺序排列。2汉语拼音缩写取每个汉字的汉语拼音首辅音顺序排列,当遇汉字拼音以元音开始时,应保留该元音;当形成的标识符重用或易引起异义时,可取某些字的全拼作为标识符的组成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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