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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387-200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L 387-2007

中文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标准类别:水利行业标准(SL)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7-10-08

实施日期:2008-01-08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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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土木工程>>93.160水利建筑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水利、水电工程>>P55水利、水电工程综合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27

标准价格:19.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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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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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 93. 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387—2007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技术规程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for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engineering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2007-10-08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8-01-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SL365一2007)等5项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二O0七年十月九日
标准名称
水资源水量监
测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
锚喷支护技
术规范
水工建筑物地
下开挖工程
施工规范
开发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设施验
收技术规程
实时水情交
换协议
标准编号
SL3652007
SL377--2007
SL378—2007
SL387—2007
SL/Z3882007
替代标准号
SDJS 7—85
发布日期
2007.10.08
2007.10.08
12007.10.08
SDJ212—83
实施日期
2008.01.08
2008.01.08
2008.01.08
2007.10. 082008. 01. 08
2007.10.08
2008.0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一2002)的要求,编制本标准。本标准共5章11节51条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自查初验;
一技术评估;
-行政验收。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德文
赵永军陈平氵
沈雪建
高旭彪
赵光耀
段菊卿
王瑞增
张来章
袁普金
王坤平
张宇龙:
杜小如
白志刚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唐鑫生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曹阳
陈吉虎
自查初验
3.1一般规定
分部工程自查初验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
技术评估
一般规定
评估内容和程序
评估核查
点型建设项目评估
线型建设项目评估
评估标准和成果要求
行政验收··
一般规定
任务与工作程序·
附录A
附录B
附录 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附录G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行政验收主要报告内容提纲
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意见主要内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格式·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管理,提高验收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1.0.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包括建设单位开展的自查初验和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的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两个方面。1.0.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主要有: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有关政府批件、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相关合同等。
1.0.5在建设项目的土建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行政验收主持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按照本规程进行分期验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前,应先通过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以下简称技术评估)。1.0.6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资料的制备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所需资料见附录A,备查资料见附录B。验收有关资料的纸张规格应统一为A4,正本不应采用复印件。、1.0.7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主要如下:《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1.0.8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2术语
2.0.1自查初验self-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监理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过程中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要包括分部工程的自查初验和单位工程的自查初验,是行政验收的基础。2.0.2 行政验收 governmental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主持开展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主体工程验收(含阶段验收)前的专项验收。2.0.3技术评估technical evaluation建设单位委托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质量、进度及水土保持效果等进行的全面评估。
2.0.4重要单位工程main subunitproject对周边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重大影响或投资较大的单位工程,包括征占地不小于5hm2或土石方量不小于5×10°m3的大中型弃土(渣)场或取土场的防护设施;工程投资不小于1万元的穿(跨)越工程及临河建筑物;周边有居民点或学校且征占地不小于1hm2或拦渣量不小于5×10m2的小型弃渣场的防护设施;占地1hm2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等。2
3自查初验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3.1一般规定
3.1.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完工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开展自查初验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3.1:2自查初验应当依据SL336一2006的有关规定开展。3.1.3建设单位应对水土保持设施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使之满足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重要档案资料应长期保存。
3.1.4建设单位在行政验收前,应依据各单位工程试运行及自查初验的情况,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3.2分部工程自查初验
3.2.1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被监理单位确认为完建且质量合格或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方可进行分部工程自查初验。
3.2.2分部工程的自查初验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主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参加,并应根据建设项目及其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参加。
3.2.3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应包括下列内容:1鉴定水土保持设施是否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2按SL3362006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评定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
3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3
条件。
4确认水土保持设施的工程量及投资。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2.4分部工程自查初验资料应包括工程图纸、过程资料及验收成果。
3.2.5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应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见附录C),作为单位工程自查初验资料的组成部分。参加自查初验的成员应在签证上签字,分送各参加单位。归档资料中还应补充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有相关责任单位的代表签字。3.3单位工程自查初验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具备下列条件: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的内容基本建成。分部工程已经完工并自查初验合格。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3
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水土保持设施投人使用后,不影4
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3.3.2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主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参加。重要的单位工程还应邀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3.3.3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完成。
2鉴定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并评定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水土保持效果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确认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4确认水土保持工程量和投资。
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3.4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填写“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作为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的依据。形成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应分送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并应预留技术评估机构和运行管理单位各1份。
3.3.5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各次督查、检查、评价等书面意见以及处理结果,应由建设单位保存,并应作为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的依据。5
4技术评估
4.1般规定
4.1.1技术评估机构应依据相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资源环境、经济及土建工程等方面的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及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4.1.2技术评估范围应以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评估范围。4.1.3技术评估的主要对象应为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确定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技术评估还应对主体工程的水土保持功能进行评价或提出要求。工程措施应以采用实地测量和典型调查法为主;植物措施应以采用样方测量和面积推算法为主;临时措施应以监理记录和调查统计为主。根据项目特点,也可采用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对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4.2评估内容和程序
4.2.1开展技术评估应具备下列条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变更已经批复或备案。水土保持档案资料完整,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各项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3水土保持设施投资的竣工结算已经完成,运行管理单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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