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 1760-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LY/T 1760-2008
中文名称:长江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技术规程
标准类别:林业行业标准(L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01-01
实施日期:2008-1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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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长江
体系
工程建设
技术规程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ICS 农业>>65.020农业和林业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农林业及轻纺工业工程>>P86林业工程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平装16开/页数:36/字数:54千字
标准价格:26.0 元
出版日期:2008-12-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在长江、珠江及淮河、钱塘江流域范围内进行防护林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营建、改造、经营、基础设施、效益评价、档案管理、规划设计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江、珠江及淮河、钱塘江流域范围内的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 LY/T 1760-2008 长江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技术规程 LY/T1760-200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65.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Www.bzxZ.net
LY/T1760—2008
长江、珠江流域
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 on the project of protection forest system inChangjiang and Zhujiang river watershed2008-09-03发布
,数码防伪
国家林业局
2008-12-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4.2指导思想
4.3建设原则
5建设区域与分区
5.1建设区域
5.2治理分区
6防护林体系
体系的基本构成
林地资源与分类
6.3功能分类
经营系统
建设内容
防护林经营
工程措施
基础及保障措施
造林方式
树种选择
种苗标准
人工造林
飞播造林
封山育林
未成林造林地抚育管护
培育管护与改造更新
防护林培育
防护林管护
低效防护林改造
防护林更新
防护林基础设施
种苗基地
LY/T1760—2008
LY/T1760—2008
森林保护设施
林地水利设施
固土护坡设施
管护设施
11利用及限制
利用途径
利用限制
12防护林效益评价
12.1评价指标与标准
12.2评价方法
13档案管理与信息监测
档案管理
13.2信息监测
14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程序
设计单位资质要求
14.3规划设计成果及主要内容
15附则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长江、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区域特征长江、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主要造林树种长江、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主要造林树种初植密度附录C(规范性附录)
附录D(规范性附录)
长江、珠江流域防护林主要树种(树种组)林分类型各时期保留密度长江、珠江流域防护林主要树种(树种组)林分类型龄级划分附录E(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负责解释。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LY/T1760--2008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立江、骆建国、李冰、高均凯、吴秀丽、曾宪芷、王福祥、曹昌楷、蔡凡隆、潘发明、张立恭、王春峰、王建华。1范围
长江、珠江流域
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技术规程
LY/T1760—2008
本标准规定了在长江、珠江及准河、钱塘江流域范围内进行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营建、改造、经营、基础设施、效益评价、档案管理及规划设计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江、珠江及准河、钱塘江流域范围内的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772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6000
GB/T6001育苗技术规程
GB7908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
GB/T15162
GB/T15163
GB/T15776
GB/T15781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造林技术规程
森林抚育规程
生态公益林建设
GB/T18337.1生
GB/T18337.2
生态公益林建设
规划设计通则
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
GB/T18337.34
LY/T1000
容器育苗技术
LY/T1607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LY/T1690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LYJ104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防护林体系systemofprotectionforest以生态防护为主要功能的森林植被系统及其相关的经营系统。3.2
program of protection forest system防护林体系工程
以防护林体系建设为目标,按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和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包括规划设计、营造林、配套基础设施、经营培育、维护管理等建设活动的系统工程。3.3
防护成熟龄
令protectionforestinmatureage林分的防护作用已经达到最大限度并开始下降的年龄。具体年龄随防护林的林种、树种而异。LY/T1760—2008
植被覆盖度vegetationcover
单位面积上,由乔木、灌木、草本及藤类、竹类所构成的植物群落覆盖地表的水平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
4总则
4.1目的
维护长江、珠江及准河、钱塘江流域的国土生态安全,充分发挥森林生态屏障功能,改善生态条件,提高区域内森林的整体质量和效益,保障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2指导思想
以全面改善长江、珠江及准河、钱塘江流域生态条件、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现代林业理论为指导,以分类经营为基础,以科技为依托,按照国家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从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全面保护、重点治理的建设方针,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全面提高森林质量和防护效益,逐步建立起结构稳定、功能完备的防护林体系。4.3建设原则
坚持工程建设与流域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相衔接、协调一致的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三大效益兼顾、局部利益服从整体效益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形式建设的原则;—一坚持分类经营、分类指导、分区突破、优化林地资源配置的原则;一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一一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程科技含量和建设质量的原则;一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建设与保护相结合、造林与封育相结合、乔木与灌木、草本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调整优化林种、树种和林分结构、提高防护林体系的功效、实现可持续经营的原则。5建设区域与分区
5.1建设区域
本标准所指建设区域包括长江、珠江及淮河、钱塘江流域的全部汇水区域,自然地理区域涉及青藏高原东部、秦巴山地、云贵高原、四川盆地、川江干流区、南阳盆地、桐柏山丘、大别山丘、江南丘陵、鲁中南山丘、黄淮平原、长江中下游干流区、洞庭湖水系、鄱阳湖水系、南岭山地、广西盆地、西江水系及珠江三角洲。行政区域涉及青海、西藏、甘肃、陕西、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浙江、上海等19个省(市、自治区)。5.2治理分区
根据自然地理条件、生态要素与主要问题、工程建设目标与方向、林业经营与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将上述工程建设区域划分为3大工程区、21个工程治理区,分别为:a)长江上游工程区:
长江江源高原高山生态保护水源涵养治理区;—一秦巴山地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治理区四川盆地低山丘陵水土保持治理区;—攀西滇北山地水土保持治理区;——乌江流域石质山地水土保持治理区;—三峡库区水土保持库岸防护治理区。b)长江中下游及淮河、钱塘江流域工程区:2
—沂蒙山地丘陵水土保持治理区;一黄准平原水土保持堤岸防护治理区;伏牛山武当山水源涵养治理区;大别山桐柏山江准丘陵水土保持治理区;一长江中下游滨湖、堤岸防护治理区;武陵山雪峰山山地水源涵养治理区;一幕阜山山地水土保持治理区;一天目山山地丘陵水土保持治理区;一湘赣浙丘陵水土保持治理区;南岭山地水源涵养治理区。
c)珠江流域工程区:
一南北盘江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治理区;—左右江流域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治理区;一红水河流域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治理区;珠江中下游水土保持治理区;
东北江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治理区。各区域的范围、特征、主要生态问题、建设方向参见附录A。6防护林体系
6.1体系的基本构成
防护林体系由林地资源、森林及林木资源、经营系统三大基本部分构成。6.2林地资源与分类
6.2.1建设用地
规划或规划调整后确定用于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土地资源。LY/T1760—2008
6.2.2林地划分
根据防护林建设用地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及生态防护的重要程度,划分为重点防护林区和一般防护林区。
6.2.2.1重点防护林区
6.2.2.1.1水源涵养区
长江、珠江、准河、钱塘江干流及流程500km以上一、二级支流的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或a)
平坦区1000m(干流)、500m(支流)范围以内的地段;长江、珠江及一、二级支流、淮河、钱塘江及一级支流的江河发源地、汇水区的区域;b)
湖泊、水库周边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或平坦区500m以内(库容≥1000万m)、300m以内c
(库容<1000万m)的地段;
城镇饮用水的水源区。
6.2.2.1.2侵蚀治理区
坡度≥35°或坡度25°~35°植被覆盖度<50%的地段;a)
土壤侵蚀模数>2500 t/(km2·a)或潜在侵蚀等级达中度以上(含中度)的区域或地段;b)
石质山区、山脊及岩石裸露达40%以上的区域或地段;c
荒漠化地区。
6.2.2.1.3特殊地带及其他
商品农业生产基地用于防护林建设的地带;a)
b)大中型经营性牧场用于防护林建设的地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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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500m范围内用于防护林建设的地带;d)其他具有重要作用的森林防护区域或地带。6.2.2.2一般防护林区
上述条件以外以生态防护为主要功能和培育经营方向的防护林建设区域或地带,为一般防护林区。6.3功能分类
6.3.1水土保持林
在山丘区土壤侵蚀存在现实与潜在危险地段,以调节地表径流、防止土壤侵蚀、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功能而培育、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包括陡急险坡水土保持林、侵蚀沟水土保持林、岩溶石质山地水土保持林、崩塌泥石流区水土保持林、岭脊防护林等。6.3.2水源涵养林
在江河发源地与汇水区、湖库周围及相关地带,以涵养、调节、保护水资源、改善水文状况、汛期滞洪、枯季增流、保护饮水水源和水质为主要功能而培育、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包括江河干流、源区水源涵养林、湖库集水区水源涵养林、饮水区水源保护林等。6.3.3防风固沙林
在河谷坝区、平原区、沙化区及需要设置防风固沙屏障的地带和区域,以降低风速、防治风蚀和土地沙漠化为主要功能而培育、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包括防风林、固沙林、河谷区防风治沙林等。6.3.4农田防护林
镶嵌于平原、丘陵、山区等农业耕作区周围及内部,以维护和稳定农耕区生态环境、改善小气候和土壤条件、促进农作物增产、发挥隔离屏障、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为主要功能而培育、经营的林分、林带及林木。包括农田防护林、园地防护林、农林复合经营林(林带、片林)等。6.3.5牧场防护林
在经营性牧场四周及内部营建的以改善和稳定牧场环境、防止风沙侵袭、保护生产安全、发挥隔离屏障为主要功能而培育、经营的林分、林带及林木。包括草场、牧场防护林(林带、片林)。6.3.6江(湖)岸防护林
在江河、湖泊、水库沿岸、溪渠两侧等水域周边地带,以护岸固堤、缓洪落淤、防冲防浪为主要功能而培育、经营的林分、林带及林木。包括护岸林、防浪护堤林、防浪挂淤林、护渠林、护滩林(林带、片林)等。6.3.7道路防护林
在铁路、公路等陆地通道两侧地带,以保护道路免受风、沙、水、雪等危害,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净化空气,保护交通车辆及交通参与者安全,提高道路行驶的安全性和舒适性,绿化、美化道路环境为主要目的而培育、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包括铁路防护林、公路防护林及其他道路防护林(林带、片林)等。6.3.8村镇防护林
在乡村农宅、城镇的周围地带,为护宅护院、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而培育、经营的森林(林带、片林)和林木。包括村宅防护林、城镇防护林(林带、片林)等。6.3.9其他防护林
除上述防护林外,以保护和改善生态为主要功能的防护林(林带、片林),包括防火隔离林带、防病虫害隔离林带、林木种苗花卉生产区防护林与隔离林带等。6.4经营系统
包括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基础设施、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及管理体系等,是实现防护林可持续经营的基本保障条件。
7建设内容
7.1造林
包括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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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对宜林地、无林地、疏林地以及调整用于防护林建设的用地,采取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等多种方式,进行造林绿化和植被恢复。一—一对未成林造林地,采取松土除草、补植补播、幼树管理、病(虫、兽)害防治、封禁管护等措施,促进郁闭成林。
7.2防护林经营
对现有防护林开展培育、改造、管护、更新及合理利用等森林经营活动。7.3工程措施
为提高防护林工程建设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采取修筑护坡石坎土、截流拦泥沟槽等坡面防护措施。
7.4基础及保障措施
工程建设需要的基本保障和相关支撑的设施与措施,包括营林基础配套设施(母树林、种子园、苗圃、林道等)、保护设施(火灾、病虫鼠害预防与监测、林区管护等)、监测设施(效益监测站、林分观测点、环保监测点等)、管理与科技支撑体系(工程管理机构、科技服务支撑体系、信息档案管理、林政管理及人力资源开发等)等内容。
8造林
8.1造林方式
包括人工造林、飞机播种造林、封山育林等三种方式。8.2配置
8.2.1整体配置
防护林体系建设应注重整体效益的发挥,需根据自然条件和生态问题对治理区域进行地理单元划分,在确定不同地段生态重要性和生态脆弱性等级(见GB/T18337.2)的基础上,多层次、多功能、多树种相结合,因地制宜,多种措施配套,达到综合治理、整体优化的目的。整体配置从治理区、亚区、小区到工程县、治理单元(如山系、小流域等)逐级考虑,以森林分类经营、生态要素与存在问题为基础,从宏观布局上合理确定防护林的比重和建设地段,确定防护林体系在各级治理区域的目标和框架定位。
8.2.2功能配置
纳入防护林营建的林地,应确定主要防护功能及培育经营防护林的二级林种。一侵蚀治理区一般应配置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一水源涵养区一般应配置水源涵养林、江(湖)岸防护林;一一农业耕作区一般应配置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村镇防护林;—一陆地通道两侧一般应配置道路防护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天然或人工牧场一般应配置牧场防护林、防风固沙林;一村镇周围一般应配置村镇防护林、道路防护林、水源涵养林。8.2.3结构配置
a)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的营建,一般应通过对种群和层片的合理配置与培育,促使林分在空间结构上形成复层配置。
防风固沙林、牧场防护林宜采用大乔木、小乔木、灌木进行梯级或混交配置,在沙化地区要积b)
极采用灌木、草本植物进行林地的防沙固沙。江(湖)岸防护林采用固护能力强的乔、灌树种配置堤岸固护林带,采用湿生植物配置防冲防浪c)
林带,采用灌、草与乔木混交配置拦沙挂淤林带。农田防护林要考农业生产特点、主害风方向及农田的水平布局,结合农区道路、沟渠防护林d)
带的建设,选择紧密结构、疏透结构、通风结构配置防护林带,选择生态、经济效益兼顾的树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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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农林复合经营。
道路防护林应根据道路的性质、等级、位置及地段,选择符合要求的乔木、灌木或草本,在可绿e)
化地带以绿色植物合理覆盖两侧边坡、分隔带及可绿化空地。在道路交叉处、急转弯处、桥涵附近及高速公路分车带内不宜配置影响视线的高大乔木及高大灌木,可用低矮绿篱、灌木及草皮等进行防护绿化和环境美化
村镇防护林应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经营习惯和舒适安全性,注意整体环境协调统一,从护宅护院、固坡护坎、绿化美化和兼顾发展庭园经济的角度出发,选择乔木、灌木树种,采用片林、树群、植篱、丛植、对植等配置方式。g)其他防护林如防火隔离林带、防病虫害隔离林带、林木种苗花卉生产区防护林与隔离林带等,应结合相关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选择适宜的乔、灌树种,以实现特定防护功能而进行配置。8.3树种选择
8.3.1基本原则
适地适树适种源;
根据确定的防护功能,选择适宜树种;b)
优先选择乡土树种,注重选择阔叶树种及珍贵树种;c)
选择具有多种效益的防护树种;选择抗逆性强、抗病虫能力强、自我更新能力强的树种。e
8.3.2各治理区主要造林树种
参见附录B。
不同防护功能造林树种选择
水土保持林:应选择适应性强、根系发达、固土力强、耐薄、抗干旱的乔木和灌木树种。a)
b)水源涵养林:应选择树体高大、冠幅大、枯枝落叶丰富并易于分解、有利于形成具有较大容水量和透水性的地被调落物层、生长稳定且抗性强的乔木树种,并宜选择耐阴性较强的中、小乔木,以配置多层混交结构森林。防风固沙林:应选择抗干旱、抗风、抗寒、耐沙压、耐薄的乔木和灌木树种。c)
农田防护林:应选择深根系、树冠较窄、不易风倒风折、抗逆能力较强、耐水湿、耐盐碱、与防护d)
对象协调共生关系好、与农作物不具共同病虫害或为其中间寄生的树种。牧场防护林:应选择根系发达、适生性强、抗逆能力强的乔木和灌木树种。e)
江(湖)岸防护林:应主要选择耐水湿、水淹及固土护坡、抗蚀防崩、防浪抗冲能力强的乔木和灌f)
木树种或草本植物。
g)道路防护林:应选择深根系、生长迅速、韧性好、吸尘能力强、抗污染、树形美观的乔木和灌木树种。
h)村镇防护林:应根据村镇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及特点,选择绿化美化效果好、环境净化功能强的乔木和灌木树种。
i)其他防护林:应根据培育的目标,选择适宜的乔木和灌木树种。8.3.4树种混交
人工造林应积极提倡采用树种混交,培育混交林。8.3.4.1混交类型
a)主伴混交型:一般采用针叶树种与阔叶树种、深根系树种与浅根系树种、阳性树种与阴性树种等混交方式,伴生树种比例一般应达到30%以上。b)乔灌混交型:乔、灌混交比可根据立地条件、功能配置而定。混合混交型:主要乔木树种、伴生乔木树种、灌木、草本混交造林。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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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混交方式:
a)行间混交:一树种的单行与另一树种的单行(或两行)依次相间排列裁植。适用于乔灌混交型或主伴混交型。
带状混交:一树种连续栽植三行以上构成的带与另一树种构成的带相间排列。适用于种间矛b)
盾较大的乔木树种混交或乔木、灌木树种混交。c)带行混交:一树种构成的带与另一树种构成的单行相间排列栽植。适用于主伴混交型或乔木、灌木混交型。主伴混交一般主要树种成带,伴生树种成行。乔灌混交一般灌木树种成带,乔木树种成行。
块状混交:同一造林小班中,一树种构成的块与另一树种构成的块镶嵌栽植。适用于种间矛d)
盾较大的乔木树种,或地形破碎、立地类型镶嵌分布的地段混交造林。株间混交:同一行内两个以上树种隔株栽植。适用于乔灌混交型或乔木混交型。e)
f)不规则混交:仿自然状态进行多树种混交造林。8.4种苗标准
所采用的林木种子、苗木均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I、Ⅱ级的要求。检验林木种子质量执行GB2772的规定。裸根苗苗木质量执行GB6000的规定。人工播种及飞播造林的用种执行GB7908的规定。苗木培育执行GB/T6001的规定。其中,容器苗培育执行LY/T1000的规定。使用上述相关规定中未包括的植物种苗造林,以省级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为准。8.5人工造林
8.5.1整地
8.5.1.1基本要求
a)人工植苗和分殖造林应在造林前进行预整地。坡地提倡穴状、块状清理整地,禁止全面清理整地。b)
清理整地活动中,尽量减少对地面现有植被的破坏,禁止全面劈山、炼山的清理方式。c)
坡地整地时,挖掘植树穴一般应在坡面呈“品”字形布置。d)
8.5.1.2整地方法
a)穴状整地:植穴口径根据树种和苗龄而定,一般为40cm~100cm,穴深30cm~80cm。鱼鳞坑整地:根据不同的地形条件和树种,采用小鱼鳞坑(一般坑长径60cm~80cm,短径b)
40cm~50cm,埋高20cm~30cm)和大鱼鳞坑(一般坑长径100cm~150cm,短径60cm~100cm,高30cm~40cm)两种规格进行整地。坑面水平或向内倾斜,生土修筑环状半月形土,熟土填人坑内,坑上方左右两角可斜开引水沟,以积蓄坡面径流。c)带状整地:沿等高线每隔一定距离一般应保留0.5m1.0m自然植被带。其主要有以下方法:
一水平阶整地:采取里切外垫,修筑70cm~150cm宽台阶,外高里低,生土筑,熟土回填,树木栽植于水平阶中间或靠外缘1/3处。适宜于缓斜坡地带;—-水平沟整地:自上而下断续开沟,呈品字形排列,生土培,熟土进沟,一般沟深30cm~50cm,上口宽50cm~80cm,底宽30cm~50cm,长4m~6m,上下间距依树种而异,般2m~3m,树木栽植于沟内的内斜坡上。适宜于水土流失严重的土石山地;——反坡梯田整地:梯田田面向内倾斜3°~15°,宽1m~3m,外坡、内侧坡约60°,修筑时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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