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67-200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L 367-2006
中文名称: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
标准类别:水利行业标准(SL)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7-03-01
实施日期:2007-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6195892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计量学和测量、物理现象>>17.120流体流量的测量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P12工程水文
关联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综合用水量的控制管理,可用于城市涉水专业规划的编制,亦可供城市发展和新区建设用水预测与取水总量控制参照使用。达到相应规模的建制镇、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SL 367-2006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 SL367-200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17.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367-2006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
Standards of integrated quota for urban water use2007—03—01发布
2007—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总则
2术语
3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
3.1一般规定
3.2综合用水量指标
附录A城市分区对照表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水资源,统筹城乡供水,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综合用水量的控制管理,可用于城市涉水专业规划的编制,亦可供城市发展和新区建设用水预测与取水总量控制参照使用。达到相应规模的建制镇、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1.0.3使用城市综合用水指标,应结合城市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作具体分析。1.0.4城市河道(湖泊)生态与环境用水不计人本标准。1.0.5城市综合用水量的控制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城市city
2术语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行政区划公布的直辖市、建制市,不含建制镇。
2.0.2城市规划区cityplanningarea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0.3城市用水总量generalquantityOfurbanwateruse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公共供水系统以及自建供水设施提供的居民生活、公共服务、生产运营、消防和其他特殊用水的总用水量。
2.0.4城市综合用水指标integratedquotaofurbanwatenuse
反映城市总体用水水平的特定用水指标。本标准给出的城市综合用水指标包括人口综合用水指标、土地综合用水指标和经济综合用水指标三类。2.0.5人口综合用水指标integratedquotaofwateruseforurbanpopulation
将城市用水总量折算到城市人口特定指标上所反映的用水量水平。
本标准采用城市人口作为特定指标,城市人口指有常住户口和未落户常住户口的人,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及劳改、劳教人员。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中包含居住一年以上的流人人口。2.0.6土地综合用水指标integratedquotaOfwaterusefonurbban area
将城市用水总量折算到城市特定土地面积指标上所反映的用水量水平。
本标准采用城市规划区面积作为城市特定土地面积指标。2.0.7经济综合用水指标integratedquotaofwateruseforurbaneconomics
将城市用水总量折算到城市综合经济特定指标上所反映的用水量水平。
本标准采用城市GDP(地区生产总值)作为城市综合经济特定指标。
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
3.1一般规定
为反映城市规模对用水水平的影响,将城市分为特大城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四个等级,划分指标见表3.1.1。表3.1.1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城市等级划分表
单位:万人
城市人口数量P
P≥100
50≤P100
为反映气候及地理因素对城市用水水平的影响资源分区将全国划分为12个城市分区,见表3.1.2。表3.1.2城市分区表
对应的水资源分区
松花江区、辽河区
海河区
黄河区龙羊峡以上、龙羊峡至兰州、兰州至河口镇、河口镇至龙门四个二级分区
黄河区龙门至三门峡、三门峡至花园口、花园口以下、内流区四个二级分区
淮河区
长江区金沙江石鼓以上、金沙江石鼓以下、岷沱江、嘉陵江、乌江、宜宾至宜昌六个二级分区长江区洞庭湖水系、汉江、鄱阳湖水系、宜昌至湖口四个二级分区
(续)
对应的水资源分区
长江区湖口以下干流、太湖水系两个二级分区东南诸河区
珠江区
西南诸河区
西北诸河区
注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可结合区域特点及城市用水水平、在I区用水指标基础上合理确定。
注2:台湾省可结合区域特点及城市用水水平、在区区用水指标基础上合理确定。注3:城市分区对照见附录A。
综合用水量指标
人口综合用水指标,宜按表3.2.1规定取值。表3.2.1人口综合用水指标
单位:m/(人·a)
城市规模
特大城市
140~190
95~155
100~160
65~100
110~155
115~155
200~265
145~200
160~215
120195
大城市
105~145
100155
100~160
70~105
80~130
110~150
180~245
240~320
130~175
145~200
120~180
中等城市
70~105
90~130
70~120
105~145
130~175
165~220
140~190
130~175
110~165
注:X区不存在特大城市,也不具备特大城市发展条件。3.2.2
小城市
100~155
80~120
65~110
70~115
95~125
100~135
135~180
145~195
110~150
70~110
130~210
十地综合用水指标,宜按表3.2.2规定取值。区域
特大城市
190~265
110~175
100~170
110180
140~190
205~280
285~395
165~225
220~300
125~205
土地综合用水指标表
单位:万m/(km2·a)
大城市
115190
110~180
110~175
95~160
100~165
130~180
280~385
270~370
155~210
230~310
95~155
100~160
中等城市
70~115
110~170
100~150
85~130
95~150
105~145
140~190
130~175
160~215
160~210
100~155
注:X区不存在特大城市,也不具备特大城市发展条件3.2.3
小城市
80~125
70~110
80~105
95~140
125170
160~215
100~140
85~130
经济综合用水指标,宜按表3.2.3规定取值表3.2.3
特大城市
65~105
经济综合用水指标表
单位:m/(万元GPD·a)
大城市
80~115
85~140
120180
70~100
注:X区不存在特大城市,也不具备特大城市发展条件。中等城市
70~115
90~125
65~105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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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
高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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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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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分区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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