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7.0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370—2006
替代SD191-86
士工试验仪器
Instrument for soil test - annular sword2007-03-01发布
2007-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以下8项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二OO七年三月一日
标准名称
土壤璃情监测规范
石油类的测定——分子荧光光度法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
再生水水质标准
大坝监测仪器集线箱
土工试验仪器环刀
农田水利示范园区建设标准
节水灌溉设备现场验收规程
标准编号
SL364--2006
SL366-2006
SL:367-2006
SL368—2006
SL369-2006
SL370—2006
SL371-2006
SL372—2006
替代标准号
SD191-86
发布日期
2007.03.01
2007.03.01
2007.03.01
2007.03.01
2007.03.01
2007.03.01
2007.03.01
2007.03.01
实施日期
2007.06.01
2007.06.01
2007.06.01
2007.06.01
2007.06.01
2007.06.01
2007.06.01
2007.06.01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产品结构形式及规格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使用说明书
包装、运输、贮存
SL370—2006
SL370-2006
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编制计划,按照GB/T1.1一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对SD191一86《切土环刀》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名称为《土工试验仪器环刀》。
本标准与GB/T15406《岩土工程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在技术内容上相互协调一致。本标准与SD191-8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等内容。增加了型式检验的要求,检验规则中增加了产品抽样、判定规则的要求。-增加了“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并和“标志”章节进行合并,把“包装、运输、贮存”作为单独的章节并作了更新增补。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电力公司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南京土壤仪器厂有限公司、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本标准参编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审查部。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鹤林、薛永辉、徐晓乐、王长生、鲍良钝、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陆旭。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陶秀珍、杨熙章。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陈昊。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D191—86。
bzxZ.net1范围
土工试验仪器
SL370—2006
本标准规定了环刀产品的定义、结构形式及规格、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土工试验中制备土样和测定密度用的环刀。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
GB/T9969.1
GB/T50279—1998
3术语和定义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79确立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环刀annularsword
用于室内外土工试验土样制备的专用器具。4产品结构形式及规格
4.1产品结构形式
4.1.1顶端带边式环刀,见图1。4.1.2不带边式环刀,见图2。
Di一带边环刀外径;α—刃口角度;D2—环刀外径;d—环刀内径;hi环刀高度;e—刃口宽;hz—环刀边高图1顶端带边式环刀
D2—环刀外径;α—刃口角度;h1—环刀高度;d一环刀内径;e—刃口宽
图2不带边式环刀
SL370—2006
产品规格
取样面积为30cm2的环刀,其规格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面积为30cm2的环刀
hi(mm)
D2(mm)
h2(mm)
取样面积为50cm2的环刀,其规格尺寸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面积为50cm2的环刀
hl(mm)
D,(mm)
d (mm)
Dz(mm)
h2(mm)
取样容积为100cm的环刀,其规格尺寸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容积为100cm2的环刀
hi (mm)
Dz (mm)
hz2 (mm)
取样容积为200cm2的环刀,其规格尺寸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容积为200cm2的环刀
hi(mm)
5技术要求
D (mm)
5.1尺寸误差
d (mm)
5.1.1内径相对误差应为士0.8%。外径相对误差应小于一1%。
5.1.3高度相对误差应小于十2.5%。5.1.4刃口角度允许偏差应为士1°5.2形位公差及表面质量
5.2.1同轴度应小于0.06mm。
5.2.2表面粗糙度不应低于Ra3.2。5.3外观
Dz(mm)
h2(mm)
不带边
不带边
不带边
不带边
环刀内外加工表面应无明显缺陷。刃口处应无加工损伤,表面色泽一致,不应有斑痕和起皮等现象。
5.4材料
环刀应选用耐腐蚀不易磨损的不锈钢等材料。6试验方法
主要试验设备
a)专用量规;
b)专用卡规或千分尺;
c)卡尺或管壁千分尺;
d)表面粗糙度样块;
e)万能角度尺。
6.2外观
目测检查,结果应符合5.3的要求。6.3尺寸
a)直径应用专用量规检测,结果应符合5.1.1的要求;SL370—2006
b)刃口高度和外径应用专用卡规或千分尺检测,结果应符合5.1.2、5.1.3的要求。6.4环刀形位公差
a)环刀同轴度应用卡尺或管壁千分尺检测,结果应符合5.2.1的要求;b)表面粗糙度应用表面粗糙度样块比测,结果应符合5.2.2的要求。6.5环刀的刃口角
环刀的刃口角度应用万能角度尺检测,结果应符合5.1.4的要求。7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
7.1.1环刀出厂前应逐件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5.1~5.3。7.1.2每件产品应经制造厂家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7.1.3出厂检验凡有一项不合格者,应判为不合格。若返修,则应在返修后对该产品重新进行出厂检验。
7.2型式检验
7.2.1.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应作型式检验,即全性能检测: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定型产品在结构、工艺或使用的材料作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累计一定产量后;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g)合同规定进行型式检验时。
7.2.2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件,如果产品总数不足3件,应全检。
7.2.3检验结果的评定
在型式检验中有不少于2件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有1件不合格,应加倍抽取该产品进行不合格项目复检,若仍有不合格时,判该产品为不合格。若全部检验合格,则除去第一批抽样不合格的产品,该批产品应判为合格。对该批不合格产品,应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返修后进行第二次型式检验,如全部检验合格,则该批产品应判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标志、使用说明书
8.1标志
产品应具有标志,标志的形状与尺寸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8.1.1产品标志
SL370—2006
在产品显著位置应具有必要的标志。8.1.2包装标志
在产品的包装箱的适当位置,应标有显著、牢固的包装标志,内容包括:a)产品名称及规格;
b)产品数量;
c)箱体尺寸(mm);
d)净重或毛重(kg);
e)运输作业安全标志;
f)到站(港)及收货单位;
g)发站(港)及发货单位。
8.1.3产品的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1.4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识对于获得国家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其产品随机文件及包装箱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8.2使用说明书
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应满足GB9969.1的规定。9包装、运输、存
9.1包装
9.1.1环刀的包装有外包装和内包装。外包装用于储运装卸;内包装将产品和随机文件装人一起,用于携带和使用防护;符合储运要求的内包装也可用于储运装卸。9.1.2包装要求
a)包装箱应牢固可靠,不致因包装不善而引起产品损坏;b)包装箱应有措施保证产品在运输或携带使用途中不发生审动、碰撞、摩擦;c)环刀内包装应用纸盒或塑料盒,在盒盖上应标明尺寸。9.1.3随机文件
产品随机文件应装人专用包装袋中,并放置在产品包装箱内。产品随机文件应齐全,应有如下内容:
a)装箱清单;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产品检验卡片;
d)其他。
9.2运输
按有关包装标准及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包装的产品应能适应各种运输方式。9.3贮存
9.3.1环刀应能适应下列贮存环境要求:a)温度-40~60℃;
b)湿度不大于95%RH(40℃)时。9.3.2贮存状态的环刀附近不应有酸性、碱性及其他腐蚀性物质。9.3.3在存放半年内,环刀不应有锈蚀现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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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工试验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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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千字
2007年10月第1版
2007年10月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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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508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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