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J 279-200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J 279-2005
中文名称: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5-12-13
实施日期:2006-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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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港口
柔性
设施
设计
施工
技术规程
条文
说明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土木工程>>93.140航道和港口建筑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工程>>P67港口与航道工程
关联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等单位制定的《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79-2005,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程的第2.0.9条、第4.1.9条、第4.1.10条、第4.1.11条、第4.1.12条、第4.3.5条、第4.3.12条、第5.1.4条、第5.1.5条和第5.2.2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JTJ 279-2005 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TJ279-2005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J279-2005
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
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
Design and Constnuction Technical Codefor Resilient Pile Facilities for Por Engineering2005-12-13发布
2006-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
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
JTJ279-2005
主编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6·北京
关于发布《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79-2005)的通知交水发[2005]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由我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等单位制定的《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79-2005,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程的第2.0.9条、第4.1.9条、第4.1.10条、第4.1.11条、第4.1.12条、第4.3.5条、第4.3.12条、第5.1.4条、第5.1.5条和第5.2.2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程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制定说明
本规程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的经验,吸收了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的新技术和新成果,借鉴了其他行业的相关标准,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而成。主要包括桩式柔性靠船设施的布置、结构设计、施工、桩的水平静载荷试验和靠船设施监控等技术内容。bZxz.net
本规程的主编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参加单位为河海大学。
近年来,我国沿海港口工程成功地采用了桩式柔性靠船设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为了满足港口工程建设的需要统一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的技术要求,加强对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的技术管理,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等单位制定了本规程。本规程的第2.0.9条、第4.1.9条、第4.1.10条、第4.1.11条、第4.1.12条、第4.3.5条、第4.3.12条、第5.1.4条、第5.1.5条和第5.2.2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1273号)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共分6章8节和3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规程的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张志明杨国平
2基本规定:张志明杨国平
3布置:张志明杨国平
结构设计:杨国平张志明鲁子爱蔡亮马德堂施工:张志明杨国平
桩基水平静载荷试验和靠船设施监控:张志明杨国平6
附录A:张志明杨国平
附录B:杨国平张志明
附录C:杨国平
本规程于2005年9月9日通过部审,于2005年12月13日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本规程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本规程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部水运司(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水运司工程技术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程管理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街28号,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邮政编码:10000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基本规定
结构设计
作用与作用效应组合
结构计算
钢桩制作与焊接
上部结构制作及安装
桩基水平静载荷试验和靠船设施监控6.1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桩基水平静载荷试验
靠船设施监控
P-Y曲线法求解桩身内力和变位有限差分法布卢姆法
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
基本规定
结构设计
4.3结构计算
附录AP-Y曲线法求解桩身内力和变位有限差分法....33-2 -
1总则
1.0.1为统一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港口工程非岩质地基条件下,利用钢桩变形吸能或钢桩与护共同变形吸能的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其他桩式柔性结构可参照执行。1.0.3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
桩式柔性靠船设施应与码头平台分开设置。2.0.2码头平台不宜承受船舶撞击力。当码头平台不承受船舶撞击力时,柔性靠船设施与码头平台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并满足作业要求:当码头平台承受船舶撞击力时,柔性靠船设施与码头平台间应设缓冲装置,其间距应根据力的传递要求确定。2.0.3桩式柔性靠船设施应根据水深、受力情况和地基情况等采用单桩结构或多桩结构。
2.0.4桩式柔性靠船设施的刚度系数宜控制在500~2000kN/m之间。刚度系数应按下式计算:C=p
式中:C-
桩式柔性靠船设施刚度系数(kN/m):P—
桩式柔性靠船设施承受的最大水平力标准值(KN):一桩式柔性靠船设施承受最大水平力时作用点位移(m)。桩式柔性靠船设施水平力作用点的位移不宜超过1.5m。2.0.5
钢桩应采用同一钢种,并宜选用特类钢,2.0.74
钢桩宜选用16Mn、16MnCu、16Mng等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或高强度细晶焊接结构钢。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1591和现行行业标准《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YB168)的有关规定。
2.0.8钢桩及连接件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2-
港工程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定》(JTJ230)和《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的有关规定。2.0.9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应对地基适应性进行充分论证。2.0.10当采用P一Y曲线法计算时,应采用三轴不排水剪切试验测定原状土的粘聚力、内摩擦角、不排水抗剪强度和最大主应力差一半时的应变值。
3布置
3.0.1墩式码头每个泊位宜设置两座桩式柔性靠船设施,其中心距宜取0.300.45倍设计船长。当兼靠较小船型时,应设置辅助靠船设施。辅助靠船设施宣从主靠船设施前沿线缩进,缩进距离应根据主、辅靠船设施设计变位和设计吸能量综合确定。
3.0.2连片式码头桩式柔性靠船设施宜等间距布置,其间距应满足船舶安全靠泊的要求。
3.0.3桩式柔性靠船设施防冲板的顶高程、底高程应满足船舶在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安全靠泊的要求。3.0.4桩式柔性靠船设施兼有系缆功能时,系缆设施的高程应方便船舶系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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