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86-200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L 286-2003
中文名称: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
标准类别:水利行业标准(SL)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3-05-12
实施日期:2003-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26884356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060.10天然水资源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P13工程地址、水文地质勘察与岩土工程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页数:53页
标准价格:20.0 元
出版日期:2003-08-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郭孟卓、万育生、颜勇、杨景斌
起草单位: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提出单位:/nn/SL286-2003.PDF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主管部门:水利部
标准简介
本导则适用于: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的范围,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分类和分级,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动态监测、调查、评价和资料整编。 SL 286-2003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 SL286-2003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 13.06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286—2003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
Guidelinesfor the assessment of zones ofgroundwateroverdraft
2003-05-1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3-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的通知
水国科[2003]198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经审查,批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发布。标准编号为SL286-一2003。本标准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二OO三年五月十二日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一2003的主要编制依据为水利部于2003年1月15日发布的&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共4章和5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分类与分级,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调查与评价和资料整编。本导则对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的划定,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分类和分级,在地下水超采区实施动态监测、调查和评价及资料整编,作了详细的技术规定。
本导则为全文推荐。
本导则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导则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司本导则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本导则主编单位: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本导则参编单位: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本导则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郭孟卓万育生颜勇杨景斌闻人雪星靳顶张鸿星高娟
本导则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张蔚擦本导则体例格式审查人:程光明总则
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分类与分级2.1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
2.2地下水超来区的分类
2.3地下水超采区的分级
3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调查与评价3.1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和调查3.2地下水超采区的评价
4资料整编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地下水超采区的编号
表式样及填制说明
成果图编制说明
成果报告编写提纲
本导则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为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效保护以及加强对地下水超采区的监测、调查和评价,统一有关技术要求,特制订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的范围,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分类和分级,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动态监测、调查、评价和资料整编。
1.0.3与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有关的水文地质勘测、地下水资源评价、大地高程测量、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等项工作的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1.0.4本导则采用国家标准&水文测验术语和符号标准》(GB/T95一86)中给出的有关术语,另外,还应用附录A给出的术语。1.0.5在不与本导则相抵触的原则下,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意见。1
2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分类与分级2.1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
2.1.1地下水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或因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了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是判定地下水超采和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的依据。2.1.2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应遵守下列工作程序:1在充分收集、分析区域地质构造及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层位、厚度、岩性特征、区域分布及地下水类型,确定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补给基和地下水可开采量:2分析确定各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在地下水开发利用时期的地下水水位动态特征:3调查因地下水开发利用引发的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状况,确定客种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地域分布;
4划定地下水超采区。
2.1.3同一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在开发利用时期,发生了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或引发了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地域,划定为该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在该地下水开发利用时期的地下水超采区,并要求勾绘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
2.1.4要求以下列两种边界线所围括面积的较大者,确定为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
1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区域的外包线:2因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的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地域的外包线,其中,需要保护的名泉发生了泉水流量衰减现象,边界线为该泉水相应的泉域。2
2.1.5在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中,应分别划分各建制市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区和日开采量大于5万m\的深层承压水水源地集中开采区。
2.2地下水超来区的分类
2.2.1根据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地下水类型,将地下水超采区划分为如下三类: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裂隙水超采区;
2岩溶水超采区;
3孔隙水超采区。
2.2.2根据一般基岩、碳酸盐岩的埋藏特征,将裂隙水超采区和岩溶水超采区分别划分为裸露型和隐伏型两种。2.2.3根据松散岩土含水层组在垂直方向上分层发育的特征、自上而下的序次及地下水承压与否,将孔隙水超采区划分为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和深层承压永超采区两种,其中,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应标示出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序次。2.2.4应按地下水超采区所在主要县级行政区以上首府名称和本导则2.2.1~2.2.3的规定,确定各地下水超采区的名称。2.2.5应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统一编号,地下水超采区的编号按附录B执行。
2.2.6同一名称的地下水超采区是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独立单元。
2.2.7当同一地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地下水超采区时,应分别确定它们的名称和地域分布边界线,并应分别进行地下水超采区评价。
2.3地下水超采区的分级
2.3.1应根据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大小,将地下水超采区划分为下列四级:
1地下水超采区面积不小于5000km2为特大型地下水超3
采区;
2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小于5000km2且不小于1000km2为大型地下水超采区:
3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小于1000km2且不小于100km2为中型地下水超采区:
4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小于100km2为小型地下水超采区。2.3.2应根据地下水超采区在开发利用时期的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年均地下水超采系数以及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的程度,将各级地下水超采区分别划分出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两种,并在严重超采区中划分出禁采区。2.3.3在各级浅层地下水超采区、裂隙水超采区和岩溶水超采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确定为严重超采区:1年均地下水超采系数大于0.3;2孔隙水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大于1.0m,裂隙水或岩溶水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大于1.5m;3需要保护的名泉年均泉水流量衰减率大于0.1;4发生了地面塌陷,且100km2面积上的年均地面塌陷点多于2个,或塌岩土的体积大于2m*的地面塌陷点年均多于1个;5发生了地裂缝,且100km2面积上年均地裂缝多于2条,或同时达到长度大于10m、地表面撕裂宽度大于5cm、深度大于0.5m的地裂缝年均多于1条;
6发生了地下水水质污染,且污染后的地下水水质劣于污染前1个类级以上,或污染后的地下水已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
7因地下水开发利用引发了海水入侵现象;因地下水开发利用引发了咸水入侵现象;8
因地下水开发利用引发了生地沙化现象。在各级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2.3.4
确定为严重超采区:
1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大于2m;4
2年均地面沉降速率大于10mm;
3发生了地下水水质污染,且污染后的地下水水质劣于污染前1个类级以上,或污染后的地下水已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
2.3.5地下水超采区中不符合本导则2.3.3和2.3.4规定的区域,确定为一般超采区。
2.3.6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确定为禁采区:
1浅层地下水水位低于相应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厚度的4/5;
2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累计衰减率大于0.6,或年均累计停止喷涌时间多于100d;
3100km2面积上年均地面塌陷点多于10个,或100km2面积上岩土体积大于2m\的地面塌陷点年均多于5个;4100km面积上年均地裂缝多于10条,或同时达到长度大于10m、地表面撕裂宽度大于5cm、深度大于0.5m的地裂缝年均多于5条;
海水入侵造成地下水的氯离子含量大于1000mg/L:6
咸水入侵造成地下水矿化度大于3000mg/L;原野荒芜造成植被覆盖率减少50%以上;污染后的地下水水质已达到V类水;最大累计地面沉降量大于2000mm。地下水超采区的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可按式(2.3.7)计算:
式中一一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m/a):H一一地下水开发利用时期之初地下水水位(m);H-+地下水开发利用时期之末地下水水位(m);T一-地下水开发利用时期年数(a)。(2.3.7)
地下水超采区的年均地下水超采系数可按式(2.3.8)2.3.8
计算:
开二 Q可班
Q可开
式中年均地下水超采系数:
Q开一地下水开发利用时期内年均地下水开采量(万tn\);Q可开地下水开发利用时期内年均地下水可开采量(万m)。
年均地面沉降速率可按式(2.3.9)计算:2.3.9
式中V视—年均地面沉降速率(mm/a);At—时问段(a);
Ah一一△t时间段内的地面沉降量(mm)。年均泉水流量衰减率可按式(2.3.10)计算:2.3.10
Q泉t,—Q桌tg
U桌 = Q,(tz - t1)
式中V豪
Q泉ta
t1~t期间年均泉水流量衰减率;t年年均泉水流量(m*/s);
t?年年均泉水流量(m/s);
初始计算年份;
截止计算年份。
2.3.11应参照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一93)采用单指标法确定地下水水质的类别,并以该标准中类水与IV类水间浓度界限值作为判断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标准值和作为计算超标率的控制标准。
2.3.12要求填制地下水超采区基本情况一览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1,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6
3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调查与评价3.1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和调查3.1.1根据地下水超采区的范围确定动态监测区,应在动态监测区内开展动态监测和调查。
3.1.2按照下列原则,划定浅层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1从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向外推移距离不小于5km所围括的区域,划定为该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2当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与相应的地下水开发利用自标含水层组的边界线之间距离不大于5km时,以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边界线作为划定该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的依据;
3相邻的两个属于同一个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地下水超采区,当这两个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相距不大于10km时,以这两个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间的中线作为划定这两个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的依据。3.1.3在裂隙水超采区和岩溶水超采区,将其中的地下水开采区确定为动态监测区。
3.1.4应将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中各建制市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区和日开采基大于5方m”的深层承压水水源地集中开来区,划定为深层承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3.1.5动态监测区的名称和编号同相应的地下水超采区。要求绘制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分布图(编图说明见附录D)。3.1.6在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中,动态监测和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下水水位监测;
2地下水开来量监测,人工回灌水量、水质调查;3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监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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