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1992-201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NY/T 1992-2011
中文名称:农业植物保护专业统计规范
标准类别:农业行业标准(NY)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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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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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NY/T 1992-2011 农业植物保护专业统计规范
NY/T199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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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65.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19922011
农业植物保护专业统计规范
Agricultural plantprotection statistics standard2011-09-0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1-12-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并归口。NY/T1992—2011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湖北省植物保护总站、天津市植保植检站、内蒙古自治区植保植检站、辽宁省植物保护站、重庆市种子管理和植保植检总站、江西省植保植检局、江苏省植物保护站、安徽省植物保护总站、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河北省植保植检站、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金仪、李春广、王爱瑶、王同伟、谢华伦、陈阳、周天云、程丽霞、张芳、李恩萍、曹辉辉、蒋耀培、栗梅芳、徐淑华、周山冰。1
1范围
农业植物保护专业统计规范
NY/T19922011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植物保护专业统计的术语和定义、统计要求、统计方法、统计程序本标准适用手全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保护机构对农业植物保护统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上报、汇总、审核和发布。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防治指标economicthreshold
也称为经济阈值,即有害生物种群密度或数量增长到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实际防治费用,而需采取防治措施时的临界值,是确定有害生物防治的一个参数,达到防治指标即应该实施防治。不同的防治适期:不同的作物或有害生物,其防治指标也不同。3统计内容及方法
3.1农作物主要有害生物
有害生物统计种类和内容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确定。本辖区有发生的均要进行统计,其他地方性有害生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3.2有害生物发生危害及损失情况3.2.1发生面积
指通过各类有代表性田块的抽样调查,其病虫草鼠发生程度达到防治指标的面积。尚未确定防治指标的病虫,按应该防治的面积计算。对发生明显多代(次)病虫的发生面积要按代(次)分别统计:一种病(虫)为害多种作物或一种作物同时发生多种病虫时,要按作物和病(虫)种类分别统计。鼠害的发生面积,不分作物,不分种类,按行政区划统计。3.2.2发生程度
有害生物防治之前,在自然发生情况下用各种指标来表示其发生的轻重,如虫口密度、病情指数。通用的五级分级方法是:1级为轻发生,2级为偏轻发生,3级为中等发生,4级为偏重发生,5级为大发生。
3.2.3防治面积
指各种病虫各次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及物理防治的累加面积,以次/亩表述。化学防治面积包括有针对性的,且作为主要防治方法的种子药剂处理面积,其中水稻种子处理面积指为防治病虫采用药剂处理的秧田面积加水稻种子处理的直播稻面积。在统计防治面积时,各种病虫不同代(次)的防治面积要分别统计,同一代(次)病虫用药多次的,以各次用药面积累加计算。一次用药兼治多种病虫时,凡针对不同病虫对象而加入相应农药混配防治时,要分别统计防治面积:一种农药(包括工厂生产的复配农药)兼治多种病虫时,只统计主治对象的防治面积。草害的防治面积只统计化学除草的面积。鼠害的防治面积按实际投饵面积及有针对性的拌种兼治面积统计。3.2.4自然损失
NY/T1992—2011
指作物受有害生物危害后不采取任何防治措施情况下的理论损失量。3.2.5实际损失
指防治后因残存的有害生物为害所造成的损失量3.2.6挽回损失
指通过防治有害生物后挽回的损失量。即防治区比不防治的对照区增加的产量。挽回损失一自然损失一实际损失。
3.3农作物病虫主要防治措施
3.3.1播种面积
指当年各种农作物播种的总面积,以各地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3.3.2化学防治面积
指田间使用化学农药及植物源农药防治病虫的面积,包括种子处理和土壤处理面积。3.3.3生物防治面积
指人工释放天敌、施用微生物制剂防治病虫的面积,不包括天敌保护利用的面积。3.3.4物理防治面积
指通过各种物理器械、诱捕和人工等物理方法防治害虫的面积。3.3.5综防示范面积
统计各地组织安排并完成的综防示范样板面积,辐射面积不统计。3.3.6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总面积一化学防治面积十生物防治面积十物理防治面积。3.4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情况统计3.4.1受灾面积
指遭到有害生物为害的面积,即现在统计的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面积。3.4.2成灾面积
指因有害生物为害造成减产三成(含)以上的面积。3.4.3绝收面积
指凶有害生物为害造成减产八成(含)以上的面积。3.5农药使用情况
3.5.1农药品种
统计使用量较大的杀菌剂、杀虫剂、除草剂、杀鼠剂和生物农药等。3.5.2农药商品量
利用抽样调查和农药防治面积推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统计。3.5.3农药折纯量
折纯药量一农药商品量x该农药有效含量(%),计量单位为吨(0)。3.6植保施药机械
3.6.1手动施药药械
背负式手动喷雾器、贮压式手动喷雾器、踏板喷雾机、手动喷粉器等。3.6.2背负式机动药械
背负式机动喷粉喷雾机、背负式液泵喷雾机3.6.3小型机动药械
担架式、单体式、车载式机动液泵喷雾机。3.6.4大型机动药械
拖拉机悬挂或牵引式喷杆喷雾机、自走式或牵式风送弥雾机。2bzxz.net
3.6.5手持电动药械
利用电池为动力的手持操作药械。3.6.6年底社会保有量
当年年底用户手中能正常使用的植保药械的数量。3.6.7作业面积
每种旋药器械一年中田间实际作业的面积。3.7农药中毒情况
3.7.1生产性中毒人数
指在生产活动中因不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而引起中毒的人数。3.7.2非生产性中毒人数
指在非生产性环节中,食用农药和带有农药残留的农产品而引起中毒的人数。3.7.3生产性死亡人数
指在生产活动中因不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引起死亡的人数。3.7.4非生产性死亡人数
指在非生产性环节中,食用农药和带有农药残留的农产品而引起死亡的人数。以上数字均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统计数字为准。3.8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防除情况3.8.1检疫性有害生物按农业部公布的全国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统计。3.8.2发生范围和发生面积
NY/T1992—2011
发生范围是指已发生的检疫对象所涉及的范围,统计到县及县所涉及的乡。发生面积是指经调查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实际面积。3.8.3防除情况
指利用化学药剂及铲除病株等有效措施防除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面积。化学药剂防治面积和其他防除措施面积分别统计。
3.8.4损失情况
参照农作物病虫害中挽回损失和实际损失计算方法。3.9植物检疫情况
3.9.1产地检疫面积
指植物检疫机构在作物生长季节到田间对种子、苗木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的,旨在为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提供依据的检疫检查的实际面积签证合格种苗数量是指经检疫合格并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种苗数量。3.9.2省间调运检疫量
指种苗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跨省交换、调运时实施的检疫检验批次和数量。包括直接抽样检验后出证和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获取检疫证书的批次和数量。3.9.3国外引种量
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办理从国外引进种苗检疫审批的批次和数量。
3.9.4违章处理量
指植物检疫机构在执法中,发现并处理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进行交换或调运的应检货物的批次和数量。
3.9.5植物产品
NY/T1992—2011
指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3.10植保系统人员情况
3.10.1植保系统总人数
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保植检机构及县以下农技部门从事植保工作的在职技术干部、行政干部、工人数量。
3.10.2学历
只统计中等专业学历及以上学历的在职干部和工人。3.10.3技术职务
指从事植保工作人员的技术职务。3.10.4检疫人员数量
指持有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检疫员证”并从事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3.10.5技术培训
指对植保技术人员及农民的植保技术培训,包括各级植保培训班和现场培训。3.11植保服务组织及有偿服务情况3.11.1植保服务组织
从事植保服务的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3.11.2有偿服务情况
主要统计植保服务组织的经营状况。3.11.3服务面积
指植保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的承包、代治病虫的面积。3.11.4咨询服务
指在病虫防治季节为农民提供植保技术咨询服务的人次,4统计程序
4.1采集
植保专业统计的各类报表格式和内容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统一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数据采集由县级植保机构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植保工作需要,增加或扩展全国统一制定的报表内容,但不得减少本报表的内容,不能制定与本报表内容矛盾或重复的统计报表,4.2上报
县(市)级年度植保专业统计原始报表的数据采集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经校对核实后,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到地(市)级植保机构。经地(市)级汇总的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到所在的省级植保机构。省级汇总后的统计报表,于2月28日前上报到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计划单列市的统计报表上报到所在省植保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统计报表直接上报到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各级植保专业统计报表需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存档。统计报表需经本级植保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上报。4.3汇总
各级植保专业统计资料的汇总由本级植保机构负责,上级部门不得修改下级单位上报数据,如对数据存在疑义,下级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说明、解释或修正,出现难以确认的数据,汇总单位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修正。
4.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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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各级植保机构要对植保专业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会商,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4.5发布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是全国植保专业数据资料发布的唯一权威(授权)机构:各省级植保机构是辖区内植保专业数据资料发布的唯一(授权)机构,对发布的信息负责,所发布内容必须与上报全国的数据资料保持一致:植保专业重大事件和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等生物灾害数据资料只能由省级以上单位发布。
统计要求
5.1数据
本专业统计原始数据应依据国家统计法的规定,按照植保专业统计抽样调查方法采集,根据国家统计部门核发的《植保专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各报表的指标解释要求填写。5.2人员
从事植保专业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植保(农学)专业学历,从事植保相关专业2年以上: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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