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 2189-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LY/T 2189-2013
中文名称:森林资源数据处理导则
标准类别:林业行业标准(LY)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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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森林资源
数据处理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LY/T 2189-2013 森林资源数据处理导则
LY/T2189-2013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65.02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2189—2013
森林资源数据处理导则
The guide for forest resource data processing2013-10-17发布
国家林业局
2014-01-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化采集
数据建库
数据库管理
数据更新
数据传输
数据使用
LY/T2189—2013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林业信息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86)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显连、闫宏伟、白降丽、百卫国、张成程、郑冬梅。LY/T218.9-2013bzxZ.net
1范围
森林资源数据处理导则
LY/T2189-2013
本标准主要规范森林资源及其相关基础数据的标准化采集、数据建库、数据库管理、数据更新、数据传输、数据使用等森林资源数据处理各环节的工作。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省、县三级森林资源数据库建设及运行维护,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CH/T1015.1—2007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1:50000生产技术规程第1部分:
数字线划图(DLG)
CH/T1015.4-2007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1:50000生产技术规程第4部分:数字栅格地图(DRG)
LY/T2186森林资源数据编码类技术规范LY/T2187森林资源核心元数据
LY/T2188(所有部分)森林资源数据采集技术规范3标准化采集
3.1基础测绘成果数据
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规定,向国家和地方测绘地3.1.1
理信息局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数据。3.1.2对数字化成果数据各类图形要素进行处理时,应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处理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注意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是否丢失,发现有丢失的情况应根据原始数据及时进行更改和补充。3.1.3对于非数字化成果,可由符合测绘资质要求的林业调查规划单位进行数字化。数字化工作应遵循CH/T1015.1—2007CH/T1015.4—2007等测绘行业标准的规定。省级和县级界线以国家最新勘界成果为准,或以测绘部门大于1:25万比例尺(含)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的界线为准,两者均具法律效力;乡镇级、村级界线及林业系统特有区域界线(林场界、自然保护区界等》以林业调查的最新成果为准。3.2监测类数据
3.2.1监测类数据的数字化应遵循LY/T2188的要求。3.2.2对没有按统一的行政界限和经营区划界限进行边界处理的调查成果数据应进行接边处理,以保证各县(经营单位边界间的缝隙控制在允许误差内。现有调查成果数据存在的空间拓扑关系错误应在数字化前进行修改。数字化后应形成完整的拓扑关系。3.2.3属性数据错误应在标准化处理工作前完成改正。标准化时应保持数据分类体系一致,数据编码符合LY/T2186的要求,数据结构符合要求。1
LY/T21892013
3.3经营管理活动数据
林木采伐、木材流通、林地征收占用、林权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数据应使用标准化的森林资源管理应用软件采集。
3.4文档类数据
文档类数据应将以纸介质、照片、磁介质等形式保存的文字、数字、照片、视频等文档类原始数据数字化,并转换成目前主流办公软件、多媒体软件支持的格式,以便于通过数据库进行存储和通过主流软件进行访间。
3.5核心元数据
核心元数据通过软件工具采集,核心元数据的结构设计应符合LY/T2187的要求。4数据建库
4.1基础测绘成果数据库
4.1.1大于150万比例尺(含)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数据库运行环境应符合测绘部门的安全保密管理要求。
4.1.2数据库空间参考按照国家要求,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4.1.3地理空间数据应进行适当分层,宜按基础地理信息要索大类,分幅、分层组织数据入2:,每一要素大类组织成一个图层。
4.2监测类数据库
4.2.1监测类数据应按运行库和加工库两个部分进行组织,运行库用于提供数据在线服务,扣工库用于数据产品服务、数据更新等应用。4.2.2按照监测类数据要素的空间特征,按年度(或数据更新周期)分层组织数据人库。在同一数据层中,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可以以县或经营单位组织数据,或将数据整体组织成一个图层。4.2.3数据组织应满足数据交换和数据服务技术要求为易于实现省、县(经营单位)数据更所成果的同步,省、县两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数据库的数据组织应考虑数据更新机制要求,宜更用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数据版本管理机制实现数据同步。4.2.4数据库空间参考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林业单位现有数据成果现状,应采用2000国大地坐标系。
4.3经营管理活动数据库
4.3.1林木采伐、木材流通、林地征收占用等经营管理活动数据可按年度组织数据库,逐步形龙分年度的历史数据管理机制。林权管理数据宜将各年度数据组织成统一的数据表,采用数据分区等:支术合理组织数据,以保证大数据量条件下数据查询和分析效率要求。4.3.2作业设计和作业验收数据,宜按年度组织数据库,也可将各年度数据组织成统一的数据表。4.4文档类数据库
文档类数据应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对存在大量视频类数据的文档数据,可采用虫立的视频管理技术进行管理。
核心元数据库
LY/T2189—2013
核心元数据主要是在国家和省级数据库中进行管理:数据人库可采用两种方式,可导人核心元数据编辑软件处理完成的核心元数据,或通过核心元数据管理系统直接编辑输人核心元数据5数据库管理
5.1应进行数据库运行状态、系统资源使用情况的监控、巡检,定期开展数据备份、数据恢复、系统优化、数据安全审计等管理作业。5.2应加强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安全保密管理,指定专人进行数据管理,加强系统日志管理,记录数据访问信息,以备核查,
6数据更新
6.1基础测绘成果数据
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更新数据更新基础测绘成果数据库。数据库已有数据可采用全层更新和分幅更新两种更新形式,建议采用全层更新方式,以形成按数据版本保存历史数据的技术机制。
6.2监测类数据
监测类数据更新主要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数据的更新。6.2.1
6.2.2由县(经营单位)承担数据更新工作并对数据更新成果负责,各县应建立严格的变化数据收集、确认,数据更新操作、审核的管理制度,实现数据更新的规范化管理。6.2.3应保持省、县两级数据库森林资源数据的一致和同步。在省级数据库建立本底数据库,各县(经营单位)通过数据分发从省级数据库获取本单位当年本底数据,完成数据更新操作将数据汇集到省级数据库。
6.2.4应使用调查深度不低于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要求的其他专业调查成果资料进行数据更新,其他部门提供的用于史新的数据必须经过森林资源部门的审核和确认,6.2.5应开展必要的数据更新补充调查,使更新数据能够真实反映森林资源的实际变化情况。补充调查数据成果和其他变化数据应独立建库,以便于开展更新操作,同时备查。6.2.6应利用森林资源调查现有成果数据,或开展必要的专项调查,建立林分、林木生长模型,以真实反映森林资源的自然生长情况。在生长模型建立之前,可用生长率进行自然生长更新。经营管理活动数据
经营管理括动数据更新采用增量更新方式,即通过软件系统的运行实时记录每一经营管理活动产生的数据。
6.4核心元数据
森林资源数据发生变化,应同步更新核心元数据。7数据传输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或森林资源数据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采用保密介质或LY/T2189—2013
通过达到安全保密管理要求的网络传输8
数据使用
8.1数据管理单位应按照与测绘部门签订的数据使用协议管理和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数据,制它专门的数据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可监督、可核查的数据使用机制。8.2森林资源数据更新成果的发布应按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8.3国家主要通过数据交换系统访间和使用各地森林资源数据。对于国家提出特殊要求的要!据,地方应按要求提交国家使用。
8.4应根据各级森林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访问权限.查询和访问森林资源数据,获取森林源数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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