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TJ08-2156-2014
J12905-2015
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规范
Code for underground space planning2014-12-24发布
2015-04-01实施
bzxZ.net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规范
Code for underground space planningDG/TJ08-2156-2014
J12905-2015
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15年4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15上海
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规范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策划编辑张平官
责任编辑朱勇
责任校对徐春莲
封面设计
陈益平
出版发行
同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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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邮编:200092电话:021-65985622)全国各地新华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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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mmX1194mm1/32
数60000
2015年5月第1版
全国统—书号155608·48
价20.00元
2015年5月第1次印刷
本书若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向本杜发行部调换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管[201471098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规范》,经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一2156一2014,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交[20081470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上海同济联合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本规范。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深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现行规划编制和管理要求,参考了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和研究成果,并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通过专家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编制内容,编制要求,规划成果。编制内容对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层次,规划内容、设计深度、控制要素等提出了要求,编制要求对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中涉及的各项技术要求提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划成果对各层次地下空间规划的成果内容与形式进行了规范。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材料反馈至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上海市铜仁路331号,邮编:200040:E-mail:
[email protected])。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同济联合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苏功洲束昱昊东帆赵昀路娜陈钢史慧飞张悦赫磊
主要审查人:沈人德叶贵勋安危钱少华俞明健君莉莉
赵馄荧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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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编制内容
4.1地下空间总体规划
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下空间城市设计
5编制要求
一般规定
地下公共空间规划
地下交通设施规划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地下防灾减灾设施规划
地下仓储物流设施规划
地下空间景观环境规划
6规划成果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
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
6.3地下空间城市设计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1 General principle
Basic stipulates
Planning contents
Contents
4.1 Master planning for underground space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for underground space4.21
4.3Urban design for underground space5Requirements forcompiling
5.1 General manuals
5.2 Planning for underground public space5.3 Planning for underground traffic facilities5.4 Planning for underground infrastructure9
5.5Planning for underground urban safety facilities.. 205.6 Planning for underground storage and logistics facilities*23
5.7 Planning for underground environment and landscape25
6 Planning achievements
6.1Master planning forunderground Space6.2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for underground space6.3 Urban design for underground space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总则
1.0.1为了指导本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提高地下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和操作性,适应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发展需要,加强地下空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结合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本市范围内单独编制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
城市设计,以及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中美手地下空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规划内容。
1.0.3地下空间规划编制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ii KAoNni KAca
2术语
2.0.1地下空间underground space广义的地下空间泛指地表以下的地层空间。本规范所指地下空间是为了满足社会经济、生产生活,防灾减灾、市政交通,生态环保等需求,开发建设并利用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的地层空间。
2.0.2地下空间资源评估underground spaceresources evaluation地下空间是土地空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宝贵的国土资源。地下空间资源评估是根据地表以下地层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状况,既有地上建筑、土地利用及地下空间设施、工程技术。环境影响建设成本等因系对地下空间资源的质量,容量适建性,可开发利用的规模和价值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为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2.0.3地下空间需求预测estimateof underground spacedemand根据城市性质与规模、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与目标,对城市近,中,远期发展进程中需转人地下的相关功能设施及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功能,规模,形态,时序等进行调研分析,并作出科学预测。
地下空间需求预测取决于城市发展基础与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空间布局,人的活动方式、防空防灾目标,以及工程科技水平,自然地理条件,政策法规等多种因素。2.0.4地下空间总体布局underground spacelayout以城市性质,规模、总体规划布局为指导,依据地下空间的资源评估、需求预测,结合城市发展目标、策略和地面建设的功能,形态、规模等要求,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平面结构、竖向分层,2
空间管制及各项功能设施系统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2.0.5地下空间竖向整合undergroundvertical integratedplanning对地下不同深度的竖向空间范围内各项地下功能设施系统进行统筹与整合,使得各项功能设施系统匹配得当、空间节约、开发有序,保护环境,使用安全,运行高效。2.0.6地下空间功能设施系统underground functionalfacilitysystem
实现某种城市功能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并建(构)筑在地表以下的某种城市设施所形成的系统,主要包括地下市政公用设施系统、地下交通设施系统,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系统,地下防灾减灾设施系统,地下仓储物流设施系统等。2.0.7地下公共空间undergroundpubliespace向市民开放,用手公共活动的地下空间设施,包括下沉式厂场,地下商业和文化娱乐等地下公共设施、地下公共步行通道、轨道交通站点、地下公共停车库、平战结合民防工程等,是城市公共活动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城市公共用地的地下公共空间和开发地块中规划明确规定的地下公共空间。2.0.8公共用地地下空间underground spacebelow public land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山体、水系,以及各类城市公共设施等公共用地范围内,依据规划要求和政府有关规定,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进行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2.0.9开发地块地下空间underground spacebelowdevelopableland指在城市经批准的开发地块范围和规定开发深度以内,由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2.0.10 地下交通设施underground traffic facility以建设和拓展城市交通为目的而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设施,包括地下步行通道、隧道及地下道路、地下停车,地下轨道交通等设施。
2.0.11地下市政公用设施undergroundinfrastructurefacility-3-
由政府投资、以公益性为目的,为规划建设城市物流、能流、信息流等基础设施而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设施,包括给排水、雨污水、油、气、热、电、通信等各类管线及综合管廊、地下变电站、地下雨污水处理场、地下垃圾中转处理设施、地下能源供配中心等。2.0.12地下防灾减灾设施underground urban safety facility以防御城市自然灾害,战争灾害和其他人为灾害为目的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设施,包括平战结合民防工程、城市防洪、防震、防火、防核生化防环境污染等地下空间设施。2.o.13 地下仓储物流设施underground storageand logisticsfacility
充分挖掘地下空间恒温恒湿、隐蔽封闭、耐震、不占(或少占)地面等特性,为存贮和输送食品、物资、能源、危险品、核废料、城市垃圾等而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设施。2.0.14地下街underground street指供公共使用的地下步行通道和沿通道设置文化、商业等服务设施的综合性地下空间设施,一般与轨道交通站点相连通。地下街包括三种基本功能,即公共步道,商业和停车。以地下公共步道和商业服务两项功能结合的地下街又称地下商业街。2.0.15地下综合体underground complex在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大型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建筑集群等区域的地下,将步行、车行、停车等交通功能与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功能有机结合,沿三维立体空间发展、进行空间集约与整合而形成的大型多功能地下空间设施。2.0.16下沉广场sunkenplaza
指广场的整体或局部下沉于地面基准标高所形成的围合式开放型地下空间。
3基本规定
3.0.1地下空间规划应以批准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应与民防、交通、市政、城防、环卫等专项规划相衔接。3.0.2地下空间规划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与地上空间规划相协调,实现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便
预留保护。
安全、经济、高教、可持续开发利用地下2坚持科学、有序
空间资源,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处理好公共用地和开发地块地下空间设施的衔接,处理好分期建设的衔接。3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使用者的生理心理需求,创造人性化地下空间环境。
4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为目标,推广应用绿色、环保、生态、低碳、数字、智慧等新技术。灰结合,注重地下民防设施和非民防设施5坚持平战和平
的兼容和转化,加强安全防护设计,满足战争防御和防灾减灾的双重需求。
3.0.3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工程与水文地质以及各类既有地下空间设施等资料。3.0.4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面。总体规划层面包括总体规划中地下空间规划的专章内容,以及单独编制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单独编制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应纳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层面的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作为专项内容与所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一起编制。因特殊情况单独编制-iiKAoNhi KAca
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空间城市设计,应纳人所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统一管理。3.0.5本市市级中心,副中心、市级专业中心、地区中心、新城中心、世博会地区、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黄浦江两岸地区、苏州河滨河地区、城市对外交通枢纽地区、两线及以上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周边地区,以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重点地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内容和技术要求。3.0.6组织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应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基础上听取市民及专家的建议,保证与有关专业规划的衔接和空间落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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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内容
4.1地下空间总体规划
4.1.1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为:提出地下空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研究确定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空间管制区划、总体布局与分层规划,统筹安排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近期建设项目,研究提出地下空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远期和远景发展规划,并制订各阶段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4.1.2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现状调查与分析。
地下空间资源评价。
指导思想与发展战略。
需求预测与规划目标。
总体布局与空间管制。
竖向分层规划。
专项设施规划与系统整合。
分期建设规划。
规划实施与管理。
4.2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
4.2.1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任务为:以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控制为重点,根据地区功能结构确定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与空间布局,统筹各专项功能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研究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边界、分层功能、发展规模、连通与避让等各项要求,并对规划范围内开发地块的地下空间开发提出强制性和指导性的规划控制要求,纳人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地下空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及设计、建设的依据
4.2.2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根据上位规划和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各专项功能设施的总体规模,空间布局和竖向分层等关系。
2针对各专项功能设施对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要求,提出各类地下公共空间的规划控制要求。对开发地块地下空间的控制以指导性为主,仅对地下空间开发边界以及涉及设施之间连接与避让的要求进行强制控制。3结合地下各专项功能设施的开发建设特点,对区域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建设模式与规划管理提出建议。4.2.3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应包括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具体指标如下:1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性指标包括:1)建设容量控制:主要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强度和建设规模。
2)地下建(构)筑物控制:主要包括地下建(构)筑后退红线距离,开发深度,与交通、市政等地下建(构)筑物的间距,出人口的方位,数量,地下车行与人行连通道的出人口和接口位置、标高、宽度等。3)地下交通设施: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线路走向,车站的平面位置、埋深、出入口、地面风井等空间位置:地下公共停车库位置与停车泊位:地下常规公交换乘站位置、出人口位置等。
4)地下市政公用设施:主要包括地下市政场站,主干管廊、-8
综合管廊等设施的空间位置、埋深,相邻关系等。5)地下防灾减灾设施:主要包括地下民防工程战时和平时使用功能、建筑面积、临战(灾)转换技术措施,以及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等。
2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引导性指标主要包括:地下空间使用功能、下沉广场位置,地下街或地下综合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平面位置,非同步开发的地下空间设施的空间关系处理,人性化环境设计要求等。
4.3地下空间城市设计
4.3.1地下空间城市设计的基本任务为:根据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区内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结合地区城市设计方案,对地下空间的功能布局、活动特征、景观环境等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协调地下与地上空间的关系,以及地下公共空间与地下各专项功能设施的关系,提出地下空间设计的导引方案,以及各项控制指标、设计准则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4.3.2地下空间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根据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和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地下各类功能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2结合规划区内公共活动系统和交通系统进行地下空间的形态设计,合理组织地下公共空间,明确地下公共空间各层的功能、平面布局、竖向标高:提出地下公共空间之间,及其与地面公共空间、开发地块地下空间连通的位置和标高控制:提出地下交通设施的设置位置与出人交通组织要求。3根据规划区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和功能特点,提出地下空间景观环境的设计准则。
4根据地下空间布局对地块开发建设的影响,对规划区内的开发地块提出具体的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明确开发地块-iiiKAoNniKAca
内必须公共开放或鼓励开放的地下空间范围、功能和连通方式等。
5在未编制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地下空间城市设计还应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地下空间规划内容。10
5编制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地下空间总体布局应遵循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地上地下统筹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应综合考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防灾效益。
5.1.2地下空间开发功能、强度与规模应符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其他相关的地下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规划要求,并综合考虑城市资源特点、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地质条件、地价水平、功能需求、交通与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环境安全与环境承载力等因素进行确定。
5.1.3地下空间布局应充分考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发展弹性与连续性,对近期不进行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资源进行合理保护,对分期开发的地下空间做好预留衔接,确保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5.1.4地下空间竖向规划应遵循“空间集约、系统整合、综合利用、公共优先”的原则,综合协调不同深度层次各类地下空间功能设施系统。各类功能设施在平面上无法协调时,应符合表5.1.4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应以浅表层(0m~一15m)和中层(一15m~一40m)为主。
道路下
非道路下
浅表层
浅表层
地下空间竖向分层
深度范围
(相对标高H)
主要功能设施
道路结构层、市政管线及综合管廊、轨0m>H≥-15m
-15m>H2-40m
H<-40m
0m>H2-15m
-15m>H>-40m
H<-40m
道交通、地下人行通道、地下街、地下道路等
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地下市政干线及综合管廊、地下物流管道、地下雨水调蓄池等
特种工程、预留保护与远期开发各类建筑物地下室、平战结合民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地下车库、地下商业、文化设施、地下综合体、地下仓储、地下变电站、地下能源供给设施,地下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轨道交通车站等各类建筑物基础,地下车库、地下仓储设施、地下能源生产设施地下交通枢纽
特种工程、预留保护与远期开发5.1.5在同一层面的地下空间设施产生冲突,且按照常规的技术措施无法解决时,应按以下优先原则协调处理:1人和车产生矛盾时,行人空间优先。民用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发生冲突时,市政公用设施2
优先。
轨道交通和管线产生矛盾时,轨道交通优先。3
4不同交通形式产生矛盾时,根据避让的难易程度决定优先权。
5管线之间产生矛盾时,重力管优先。12
5.1.6滩涂区、地下文物理藏区,大型垃圾填埋场等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禁建区,风景区及山体,水域,湿地为地下空间利用的慎建区,不宜进行大规模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但在满足工程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城市公用的市政管网,道路隧道,地下轨道交通,民防工程等设施可穿越慎建区。5.1.7城市公共绿地的地下空间应以局部、小范围开发利用为原则,应满足绿地的生态景观要求,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功能、空间范围、覆土深度等。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地下空间开发,涉及古树名木移位等技术问题需进行专项技术论证。5.1.8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地下空间布局应与风貌区整体风貌、历史建筑、绿地量观相协调,应注重历史文物及环境的保护。5.1.9文物与优秀历史建筑下方原则上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因实际需要确需在地下安排储藏、设备,停车、防灾等功能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5.1.10地下空间规划应充分考患综合防灾要求。应考虑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防护潜能,满足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科学规划民防工程体系和城防工程体系:还应考虑地下空间设施的内部防灾。
地下空间规划应考虑环境影响与生态保护要求。应考5.1.115
虑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与利用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生态影响与管理控制:还应考虑地下空间设施内部人居环境的改善与控制。5.1.12地下空间规划应考虑综合节能,低碳环保的要求。应考虑充分开发利用地层中蕴藏的自然能源: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结合出入口及建筑空间、采用自然通风与太阳光采光等技术措施降低能耗,回收利用地下空间内部设施余热,实现节能减排。5.1.13地下空间退让道路红线和地块边界线距离应不小于3m,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在满足开发时序与工程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地块的地下空间与相邻地块,相邻-iiiKAdNni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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