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6105-2018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设备>>35.020信息技术(IT)综合
中标分类号:综合>>基础标准>>A20综合技术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2页
标准价格:29.0
出版日期:2018-03-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孙镇、柯志勇、赵捷、周钢、钱晓东、袁辉、周莉、何宜鸣、严畅、于辉、尹艳、朱会彦、马宇飞、冯晓静、孙泰、李晟飞、范瑞锋、金江、袁岚、张冬青、刘佳、王傲巍、侯博等
起草单位: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归口单位: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0)
提出单位: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0)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GB/T 36105-2018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操作规范
GB/T36105-2018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术语和定义、赋码原则、赋码模式、赋码操作流程、操作规范。本标准适用于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统一代码的操作与管理。
标准内容
ICS35.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6105—2018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www.bzxz.net
代码赋码操作规范
Code allocation specification of the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for legal entitie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2018-03-1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8-07-01实施
GB/T36105—2018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赋码原则
赋码模式
赋码操作流程
操作规范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统一代码信息回传数据项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0)提出并归口。GB/T36105—2018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起草人:孙镇、柯志勇、赵捷、周钢、钱晓东、袁辉、周莉、何宜鸣、严畅、于辉、尹艳、朱会彦、马宇飞、冯晓静、孙泰、李晟飞、范瑞锋、金江、袁岚、张冬青、刘佳、王傲巍、侯博、杨扬、王波、邓祥武、孟炬、史林、徐晓东、李一峰、施晓林HiiKAoNiKAca
1范围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赋码操作规范
GB/T36105—2018
本标准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简称统一代码)的术语和定义,赋码原则,赋码模式、赋码操作流程、操作规范。本标准适用于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统一代码的操作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2100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T36104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数据元3术语和定义
GB321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码段code segment
由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分配和管理的多个连续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代码的9位主体标识码)组成的集合。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
organization codeadministration负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对统一代码赋码后的信息进行校核的管理部门。3.3
登记管理部门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有关部门。4赋码原则
4.1唯一性
统一代码包括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统一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4.2及时性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赋码后,应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及时回传至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1
iiiKAoNikAca
GB/T36105—2018
管理部门。
4.3准确性
登记管理部门回传的信息应准确无误,与部门登记档案及公示信息保持一致4.4稳定性
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均保持不变。5赋码模式
统一代码赋码采用源头赋码的模式,即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注册登记时,由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统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6赋码操作流程
赋码操作包括码段总体管理、码段内部划分、赋码管理、信息采集、信息回传、省级数据校核、国家级复核、信息公示、校验应用,赋码操作流程详见图1,数字表示先后顺序。反馈码段不一致或未达到要求数据国家登记管理部门
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部门
3登记注册及赋码
4信息采集
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国家级登记管理
部门中请注册的)
1码段划分
5信息回传
全国信用
共享平台
2登记管理部门
内部码段划分
国家组织机构
代码管理部门
省级(含副省级市)
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
代码管理部门
地方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
5信息回传
省级及以下
登记管理部门
3登记注
册及赋码,
7国家级复核
达到要求
飞数据校核
(码段校核及
(赋码校核)
反馈未达到
要求数据
4信息采集
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省及省以下登记管理
部门申请注册的)
赋码操作流程图
图1!
8统一代码
信息公示
全国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数据库
9统一代码
核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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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操作规范
7.1码段总体管理
7.1.1码段申请
GB/T36105—2018
登记管理部门应按照业务需求测算所需码段资源数量,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码段资源管理应科学合理。
7.1.2码段分配
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对全国统一代码码段资源进行管理和分配。7.2码段内部划分
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各省登记情况进行内部码段划分。统一代码码段在省级及省级以下的划分应尽可能采用自动分配方式,以确保码段使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7.3赋码管理
7.3.1统一代码的发放和标注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应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形成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确保统一代码覆盖至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7.3.2存量转换
对已登记且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延用原有组织机构代码并将其转换为统一代码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将统一代码并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或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等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交换,及时将新旧代码对照表交换给各使用部门。
7.3.3唯一赋码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应保持统一代码的唯一性,应建立查重、防止重错码的工作机制。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给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应被留存,用于回溯查询,不再赋予其他主体。
7.3.4赋码方式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照GB32100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流水、自动赋予统一代码。
7.4信息采集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赋码时,应同步采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7.5信息回传
7.5.1原则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设立、信息变更、换证(照)、年检(报)、注(吊/撤)销后,应将法人和其他组3
HiiKAoNiKAca
GB/T36105—2018
织的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回传(信息回传内容见附录A),并与其他部门共享。其中,编制部门回传数据实行由中央编办将全国数据统一归集、集中回传方式。
7.5.2要求
国家级登记管理部门应将本级注册登记产生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等信息回传至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
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登记管理部门应将本级及以下注册登记产生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等信息汇总后,回传至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回传信息汇总后,上报至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7.5.3周期
信息回传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不多于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部门回传周期不多于7个工作日:7.6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数据校核7.6.1码段校核
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对登记管理部门赋出的统一代码与所分配码段的一致性进行校核,以检查码段使用情况实现码段资源的有序管理。7.6.2赋码校核
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应进行数据校核,包括但不限于:新赋统一代码存在重错码情况;新赋统一代码中主体标识码的唯一性与稳定性情况;一已登记且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标识码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况7.6.2.2
审核通过的,写人省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并上报至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审核不通过的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到同级登记管理部门,由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核验。7.7国家级复核
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将统一代码数据、校核情况每日上报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
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对统一代码数据及校核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达到要求的数据,进人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7.8信息公示
便于社会和政府部门广泛使用统一代码,统一代码及基本信息应在全国和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进行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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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应用
GB/T36105—2018
在各类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应将统一代码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标识和实名制基础,并核验统一代码的真实性。
GB/T36105—2018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统一代码信息回传数据项
统一代码信息回传数据项按表A.1规定(表A.1中的基础数据元符合GB/T36104的要求)。表A.1统一代码基础数据元
数据元中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行政区划代码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号码
成立日期
登记业务类型
核准日期
最后更新日期
生产经营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行政区划代码
货币种类
注册号
行业分类代码
经济类型代码
登记管理部门名称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代码
联系电话
表A.1(续)
数据元中文名称
职工人数
联系人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股东或投资人名称
是否公开
GB/T36105—2018
GB/T36105-2018
中华人民共
国家标准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赋码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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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第一版
书号:1550661-59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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