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1202-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T 1202-2018
中文名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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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JT∕T 1202-2018 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
JT∕T1202-2018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ICS 03. 220. 01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1202—2018
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
Configuration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bus and trolleybus stations2018-05-2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8-08-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体要求
建设规模要求
建设内容要求
JT/T1202——2018
本标准按照C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9)提出并归口。JT/T1202—2018bzxZ.net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城市交通研究中心、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城市客运分会、深圳市都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济南市交通运输局、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长安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巩丽媛、杨青山、薛博、杨斌、宋伟男、王逢宝、张海涛、董斌杰、宣圣武、林松涛谢先海、李军、王元庆、张世奎、李宝国、王小萌、吴玉荣、倪亚洲、李旭。1范围
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规范
JT/T1202—2018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建筑配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停车场、首末站和枢纽站的总体要求及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依附民用建筑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的配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5566(所有部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CB/T 18487.3
GB50016
GB50156
GB50067
GB50449
GB50966
GB51038
CJI/T15
3术语和定义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城市容貌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公共汽电车场站busandtrolleybusstation为乘客提供上下车、候车、换乘等服务,并且是车辆停放、运行调度、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场所和空间3.2
公共汽电车首末站busandtrolleybusoriginstationandterminal为公交线路提供运营管理、车辆回车停车及检修清洗、后勤保障等功能的场所3.3
公共汽电车停车场busandtrolleybusgarage供公交车辆集中停放,备有必要设施,能进行简单维修作业的场所。3.4
公共汽电车枢纽站busandtrolleybustransferhubstation为多条公交线路提供换乘服务并具备多种配套功能的场所。4总体要求
4.1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应与土地利用相协调:人口集中的居住区、就业岗位集中的办公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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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1202—2018
大型商业区等主要客流集散点应配置公共汽电车场站,4.2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应在用地界线内,依附民用建筑进行建设,并与主体建筑整体设计相协调。
4.3大型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应靠近居住区外围道路4.4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宜布置在有利于公交线路顺畅通行的地方,以缩短公交车辆进、出场时间。
4.5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应与城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4.6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设施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中应明确四址界限、位置、尺寸等信息。
4.7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可采用无盖(平面式)场站、立体式场站、有柱网场站(一层架空、地下式)等多种形式,宜设置在建筑的地面一层。4.8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应配套完善水、电供应,消防和市政设施。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0067的规定。
4.9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的内外部环境应符合CB50449的规定。4.10新选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枢纽站时,与周边已建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枢纽站之间的中心距离不宜小于350m
4.11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可与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枢纽站分开配套建设,也可合建;分开建设时停车场与首未站或枢纽站的距离宜控制在1.5km范围内,减少空车行驶的里程,合建时应保证两者功能相对分离。
5建设规模要求
5.1启动阅值
5.1.1应综合考虑城市内片区发展程度、城市轨道交通对区域影响以及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用地特性,宜用项目开发量来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对于居住用地,体育场馆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等也可分别根据小区居住人口规模、体育场馆座位数、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等来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5.1.2对于居住类建设项目,0.7万人~2万人的居住小区附近宜设置公共汽电车首末站,2万人以上的居住区附近应设置公共汽电车首未站或枢纽站。保障性房(配建廉租房除外)项目应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
5.1.3对于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枢纽站,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换乘距离不宜超过200m,换乘时间不宜超过3min;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接驳枢纽建设项目应结合场站客流规模确定,高峰小时集散客流规模超过2000人次时应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枢纽站。5.1.4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枢纽站的建设项目,应在该建设项目或1.5km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停车场
5.2用地规模要求
5.2.1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的规模,应按照规划的公交线路条数、高峰时段的发车频率、乘客数量、公交运营组织等确定。公共汽电车首未站每标台车辆占地面积(车均场站面积)宜不小于100m,公共汽电车停车场每标台车辆占地面积(车均场站面积)宜不小于150m,公共汽电车枢纽站每标台车辆占地面积(车均场站面积)宜不小于100m25.2.2新建项目或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场站,除服务本地区公交出行需求外,还应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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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服务周边地区公交出行需求。JT/T1202—2018
5.2.3建设有加油加气、充电、换电等设施时,其用地应另行核算面积,计入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总用地面积。
5.2.4对于居住类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占地规模不宜超过居住类项目用地面积的20%。
5.2.5对于商业类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占地规模不宜超过商业类项目(包括商业服务批发市场)用地面积的15%。
5.2.6对于体育展览及景区类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占地规模不宜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25%。
5.2.7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接驳枢纽及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占地规模不宜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25%。
5.2.8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根据需求确定等级划分,最小规模控制要求如下:a)配建公共汽电车首末站:
1)一级首末站宜大于或等于6000m2(夜间停车数大于或等于60标台)或大于或等于3600m2(始发/到达线路条数大于或等于6条);2)二级首末站宜大于或等于3000m(夜间停车数大于或等于30标台且小于60标台)或大于或等于1800m2(始发/到达线路条数大于或等于3条且小于6条);3)三级首末站宜大于或等于1000m2(夜间停车数小于30标台且始发/到达线路条数小于3条)。
b)配建公共汽电车枢纽站:
1)一级枢纽站宜大于或等于12000m;2)二级枢纽站宜大于或等于6000m2;3)三级枢纽站宜大于或等于2000m2。6建设内容要求
6.1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的建设内容应符合CJ/T15的相关规定。绿化用地面积不宜小于公共汽电车场站总用地面积的20%,有盖场站可不设置绿化面积。6.2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内配置电动类新能源公交车辆时应设置独立的配电用房、充电设备机房、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系统和其他配套设施。场站内充电、换电设施设置应符合GB/T18487.3和CB50966的要求。
6.3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内建设加油、加气设施时,油、气站应设置在场站内安全的区域,加油、加气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156的规定6.4配套建设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宜设置动态信息导向系统标志,并应和信息系统连接,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5566的要求。车辆出人口应设置限速、禁止车辆停放、禁止鸣笛和停车线等标志,标志标线设置应符合CB5103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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