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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7234-2018 文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7234-2018 文

中文名称:鉴定通用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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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鉴定 通用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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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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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号:GB∕T 37234-2018
标准名称:文件鉴定通用规范
英文名称: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forensic document examination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8-12-28
实施时间:2019-04-01
标准大小:1.36M
标准介绍: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件鉴定的通用术语和定义、鉴定受理程序、送检材料的标识、检验鉴定程序、送检材料的流转程序、结果报告程序及证实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中文件鉴定涉及的全部鉴定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200.1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1部分:基本术语
GB/T 12200.2 汉语信息处理词汇 02部分:汉语和汉字
GB/T 37231-2018 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
GB/T 37232-2018 印刷文件鉴定技术规范
GB/T 37233-2018 文件制作时间鉴定技术规范
GB/T 37235-2018 文件材料鉴定技术规范
GB/T 37236-2018 特种文件鉴定技术规范
GB/T 37238-2018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
GB/T 37239-2018 笔迹鉴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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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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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7234——2018
文件鉴定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forensic document examination2018-12-28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04-01实施
GB/T37234—2018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鉴定受理程序
送检材料的标识
检验鉴定程序
送检材料的流转程序
结果报告程序
证实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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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GB/T37234—2018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凌敬昆、钱煌贵、徐彻、卡新伟、孙维龙、奚建华、陈晓红、罗仪文、周光磊、张清华、孙其然、王雅晨、王楠、孙年峰、叶瑞仁。iiiKAa~cJouaKAa-
1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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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鉴定通用规范
GB/T37234—2018
本标准规定了文件鉴定的通用术语和定义,鉴定受理程序、送检材料的标识,检验鉴定程序、送检材料的流转程序、结果报告程序及证实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中文件鉴定涉及的全部鉴定项目。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2200.1汉语信息处理词汇01部分:基本术语GB/T12200.2汉语信息处理词汇02部分:汉语和汉字GB/T37231—2018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2-2018印刷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3—2018文件制作时间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5--2018文件材料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6—2018特种文件鉴定技术规范复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82018
GB/T37239—-2018
笔迹鉴定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12200.1、GB/T1220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鉴定forensic examination:forensic identification在诉讼活动中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对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活动3.2
鉴定人forensic expert
取得相关执业证明,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鉴定业务的人员。3.3
鉴定机构forensic unit
取得相关鉴定资质,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鉴定业务的机构。3.4
物证physical evidence
依法收集的,以物的外形特征、物质属性或物的反映形象及所载信息等证明案事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质、物品和痕迹。
书证documentaryevidence
依法收集的,以文字,符号、图形、图案等来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或传递某种信息,其内容对案事件GB/T3723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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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证明作用的书面材料。
客体object
能够证明有关案事件事实的,需要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方法进行检验鉴定的人,物、事或现象,3.7
客体反映形象imagereflectingthe object客体或客体的某一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痕迹,或通过一定技术形成的客体形象的记录载体3.8
客体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object客体或客体反映形象表现出的可供识别的,区别于其他客体的征象。3.9
检材 questioned item
需要进行鉴定的可疑客体或客体反映形象。3.10
样本knownitem
供比较和对照的客体或客体反映形象,3.11
identical
客体自身与自身的等同。
同一认定forensic identification同一性鉴定
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对客体在不同时空出现的客体反映形象或客体的不同部分进行比较检验,对客体自身等同的问题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注:同一认定的类型通常包括:人身同一认定、物体同一认定、分离体的同一认定等。3.13
forensic classification
种属认定
种属鉴定
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对客体或客体反映形象的检验,对客体种类和属性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文件document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和使用的,与案事件有关的各种公文、合同、信函、契约、字据、证照等材料的总称。
文件形成方式document formation method文件上可疑字迹、印文、手印等要素形成的具体方法。3.16
书写文件handwrittendocument
书写人运用各类书写工具在书写载体上形成的各类手写文件的总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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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文件 printed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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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凸版印刷、凹版印刷、平版印刷、孔版印刷等传统制版印刷技术及特种制版印刷技术,或利用打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制作形成的各类机制文件的总称。3.18
电子文件digital document
通过计算机屏幕和键盘、扫描仪、电子笔等输入设备,经计算机文字、图表、图形、图像等软件编辑处理形成的,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储存的文件。3.19
特种文件special kind of document采用特殊的制作方式、制作工具、制作材料或采用特殊的印刷工艺和防伪技术制作的货币证照、票据、信用卡、商标及其他安全标记等有特定用途的文件。3.20
慕改(污损)文件alteredanddamageddocument各类在原真实文件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手段形成的变造文件和各类受污染、损坏的污损文件的总称。3.21
原件original document
最初形成的文件实物。
复制件copy
采用各种复制技术制作的原件的复制品。3.23
母件parentdocument
用于制作复制件的以上各层次文件的总称。3.24
复印件electrostatic photocopied document用复印机(通常为静电复印机)制作形成的原件的复制件。3.25
文件鉴定
forensic document examination文书鉴定
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3.26
systematie examination of questioned document文件系统鉴定
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从具体案事件的情况出发,把可疑文件作为与案事件情况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综合文件系统内部要素和与鉴定有关的外部要素,分析判断文件内部要素之间以及与鉴定相关的外部要素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情况、相互关系和变化规律,对可疑文件进行综合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笔迹鉴定forensicidentification of handwriting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材字迹的书写人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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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样本字迹的同一性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3.28bzxz.net
印章印文鉴定forensicidentificationof stampimpression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检材与样本印文的印文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的同一性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3.29
印刷文件鉴定forensic examinationof printeddocument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根据检材或检材与样本承印物上反映出的印刷特征,对检材的印刷工具,印刷方法的种类和印刷机具、印版的同一性等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3.3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forensic examination of altered and damaged document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检材是否存在变造事实及变造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别,或对受污损的检材进行清洁整理,恢复固定,显示和辨认模糊或不可见内容的专门技术。3.31
文件材料鉴定forensic examinationofdocument material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采用理化检验方法对可疑文件的物质材料特性进行检验检测,或通过检材与样本文件材料的比较检验对其种类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3.32
特种文件鉴定forensicexaminationof special kind of document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对可疑特种文件与标准样本或有关特种文件制作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比较检验,根据特种文件的构成要素和内容信息,以及制作工艺和采用的防伪技术等,对可疑特种文件的制作方法及真伪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3.33
文件形成方式鉴定 forensic examination of document formation method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可疑文件上需检字迹、印文,手印等要索具体的形成方法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文件制作时间鉴定forensicexaminationof document formation time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根据构成检材的系统要素的特性及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规律,对其形成过程、顺序和形成时间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4鉴定受理程序
4.1总则
4.1.1鉴定机构应取得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中文件鉴定的资质。4.1.2鉴定机构应指派具备文件鉴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受理鉴定委托(下称“受理人”)。4.1.3受理人应在委托人提供了介绍信,委托书等委托手续,并出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前提下,启动鉴定受理程序
4.1.4受理人宜按4.2中可能的途径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应按4.3的要求审查送检材料,并按4.5的要求明确鉴定事项。
4.1.5如需要,受理人应按4.4的要求制作实验样本。4.1.6鉴定机构应按4.6的要求决定是否受理鉴定委托,接受委托的应按4.7的要求进行登记iiiKAa~cJouakAa-
4.2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
4.2.1了解与鉴定有关情况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a)委托方对与鉴定相关情况的介绍;b)有关人员的当面陈述;
c)查阅有关的案事件卷宗;
d)实地勘验和调查。
4.2.2,宜了解与鉴定有关的如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a)
案事件发生的经过,性质,争议的焦点及其他相关情况:有关当事人对送检材料的形成过程及发现,提取等情况的陈述;b)
提出鉴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及检材中争议的内容和提出鉴定的理由:d)
非首次鉴定的,了解历次鉴定的情况;e)
与检材文件内容相关的其他情况。4.3审查送检材料
应审查抢材的有关情况,包括伯不限于4.3.1
检材的来源:检材的提供,发现及保存等情况:检材的数量:检材有多少册、份、张、页等具体数量;b)
检材的状态:检材上需鉴定对象的状态是否明确,有无破损、污染等迹象。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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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件鉴定中表示文件状态的常用术语包括原件、复制件、复印件、母件和原稿等。原件是指最初形成的原始文件,复制件既包括复印件、复写件,还包括原件的照片图片和扫描电子文件及其形成的打印件等,母件特指用于制作复制件的以上各层次文件的总称,其中直接用于制作复制件的母件称为原稿,母件和原稿其本身可能是复制件,也可能是原件。
4.3.2应审查样本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样本的来源:样本的书写人是否明确等情况:a)
样本的性质:样本是否为自然样本或实验样本,案前样本或案后样本及样本标称时间等情况;b)
样本的数量:样本有多少册、份、张、页等具体数量:d)样本的状态:样本状态是否明确,有无存在破损、污染等迹象4.3.3初步审查检材的鉴定条件和样本的比对条件,若检材和样本的状态不明确或存疑的,应与委托方联系确认,并记录有关情况
4.3.4需补充样本的,应将有关要求告知委托人,并协商补充样本的时限。补充样本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4.3.5需当场提取样本的,应按4.4的要求制作实验样本。4.4实验样本的制作
应根据检材的具体情况,策划实验样本的制作方案。4.4.1
4.4.2根据制作方案制作相应的实验样本,制作的实验样本应具有可比性,制作的实验样本应由提取人,有关当事人或其他在场见证人签名确认。4.4.3
4.4.4对于常见类型的实验样本或有特定用途的实验样本,宜根据需求制作相应的样本提取表。4.5明确鉴定要求
应了解委托方具体的鉴定要求,以及通过鉴定需要证明的具体事项。4.5.1
4.5.2对于鉴定要求不明确或不准确的,应向委托方提供技术咨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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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应确认委托方提出的鉴定事项,审查其是否属于文件鉴定的范围文件鉴定常见的鉴定项目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文件材料鉴定、文件制作时间鉴定等。各鉴定项目涉及的具体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笔迹鉴定包括:笔迹特征的比对分析及笔迹同一性鉴定等;印章印文鉴定包括:印章印文特征的比对分析及印文同一性鉴定等:b)
印刷文件鉴定包括:传统制版印刷文件和打印、复印、传真等办公机制文件等各类印刷文件的c)
种类鉴定和同机(同版)鉴定及印刷特征的比对分析等;宴改(污损)文件鉴定包括:添改、擦刮、拼凑、掩盖、换页、消退及伪老化等变造文件鉴定,污染、d
破损、烧损、浸损等污损文件鉴定,模糊记载鉴定,压痕记载鉴定,以及字迹、印文、手印等文件要素的形成方式鉴定:
特种文件鉴定包括:货币、证照、票据、商标、信用卡及其他安全标记等特种文件的制作方法和e)
真伪鉴定:
文件材料鉴定包括:纸张鉴定、墨水墨迹鉴定、油墨墨迹鉴定、墨粉墨迹鉴定、粘合剂鉴定等;f
文件制作时间鉴定包括:打印文件、静电复印文件等机制文件的印制时间鉴定,印章印文的盖g)
印时间鉴定,手写文件的书写时间鉴定,朱墨时序鉴定等。4.6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
鉴定机构应评价实验室现有资源是否满足鉴定要求,决定是否受理。若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不予a)
检材明显不具备鉴定条件:
样本明显不具备比对条件:
鉴定要求不明确;
委托方故意隐購与鉴定相关的重要情况;e)
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限内不能完成鉴定;实验室现有资源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经审查鉴定要求不属于文件鉴定范围;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受理的情况。h)
4.6.2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委托协议。鉴定委托协议的格式和包含的要素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6.3鉴定机构决定不受理的,应向委托人说明原因,4.6.4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可先行接收送检材料,并与委托人办理送检材料交接手续。4.7登记
4.7.1鉴定机构应制定统一的案件登记规则。4.7.2案件接受后,应按鉴定机构制定的登记规则进行统一登记。4.7.3决定正式受理的案件,应进行唯一性编号,并按第5章的要求对送检材料进行标识。5送检材料的标识
5.1标识原则
对送检材料应按以下要点进行标识:a)鉴定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对检材和样本进行标识的方法;b)建立的标识方法,应确保检材在任何情况下不被混淆,样本能被有效识别;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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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材料的标识不应影响检材和样本的状态和性质:d)检材宜采用专用标签纸进行标识,不应在检材的正面直接进行标识。5.2检材的标识方法
鉴定人应对检材进行标识,标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GB/T37234—2018
检材编号:可采用“案号十检材十阿拉伯数字”的方式进行唯一性编号,可用大写字母“JC\代a)
表“检材”:
检材数量:可用“册\“份”“页”“张\为单位来表述,系册和份的,应标明具体的张数或页数,用b)
“×份×页”表示单页的(不分形状,大小)均用1张”(或1页”)表示:检材状态:应说明检材上需鉴定对象的状态,若状态不确定的,可标明“待定”,若有破损、污染e
等现象,应记录有关情况;
d)标识人和日期。
5.3样本的类型及标识方法
根据样本的种类和性质,可按以下要点进行分类a)
根据样本的性质可分为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自然样本可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b)
历时样本可按标称的时间阶段依次分类5.3.2鉴定人应对样本进行标识,标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样本编号:可采用“案号十样本十阿拉伯数字”的方式进行唯性编号,可用大写字母“YB\代a)
表“样本”
样本数量,可用“册”“份”“页”“张”为单位来表述,系册和份的,应标明具体的张数或页数,用b
“×份×页”表示;单页的(不分形状,大小)均用“1张”(或“1页”)表示;)
样本状态:应说明样本上供比对对象的状态,若样本状态有疑问的,应记录有关情况:d)标识人和日期。
6检验鉴定程序
6.1鉴定的启动
鉴定受理后,鉴定机构应指定本机构具有文件鉴定执业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并按有关法律6.1.1
法规的规定执行鉴定人回避制度6.1.2鉴定机构可根据本机构资源配置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等级的鉴定程序。6.1.3鉴定程序可分为普通程序,复杂程序等不同等级,不同鉴定程序中鉴定人的组成应满足6.2的要求。
6.1.4鉴定机构应根据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鉴定程序,组成鉴定组,确定鉴定组的负责人(下称“第一鉴定人”)。
6.1.5初次鉴定可采用普通程序:重新鉴定及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鉴定可采用复杂程序。6.2不同鉴定程序中鉴定人组成的要求6.2.1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中鉴定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取得文件鉴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2人:GB/T3723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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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中应至少有1名具备文件鉴定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职级)或取得文件鉴定执业资格b
后具有3年以上(含3年)本专业鉴定经历的鉴定人。6.2.2复杂程序
复杂程序中鉴定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取得文件鉴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3人以上(含3人);b)
第一鉴定人应具有文件鉴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职级)6.3独立鉴定和共同鉴定
6.3.1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由鉴定人负责控制鉴定时限、协调鉴定流转,确保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
6.3.2鉴定人间送检材料的流转,应按第7章的要求进行6.3.3鉴定人应分别进行独立鉴定,作出初步的鉴定意见。6.3.4鉴定人独立鉴定完成后,再进行共同讨论,并根据共同鉴定的结果作出最终的鉴定意见。6.3.5共同鉴定中出现意见分歧的,鉴定人有权保留自已的意见,最终鉴定意见的形成应按第8章的要求进行。
6.3.6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完成鉴定的,鉴定人应及时与委托方联系,商定延长鉴定时限及解决办法,并记录有关情况,6.4检验原则和鉴定方法
6.4.1检验原则
文件鉴定应按以下检验原则进行:先宏观检验后微观检验:
先无损检验后有损(破坏性)检验;b)
进行有损检验前应当告知委托方,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d)
进行有损检验前应先固定原貌(可采用拍照,扫描等方法),必要时应进行预试验:e)
进行有损检验时,应选用对检材破坏范围小、破坏程度低、用量少的方法。6.4.2鉴定方法
鉴定人应针对检材的具体情况,初步分析构成检材的系统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并根据鉴定要求确定具体的检验方案,并选择相应的鉴定方法。注:文件鉴定中.构成文件的系统要素包括文件的形式、内容、言语、笔迹、材料、工具、印迹、污损、防伪标记及其他痕迹等内部要素,以及与鉴定有关的人、物、事、时间、地点、方法、物质条件等外部要素。6.4.2.2鉴定人应首先选择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额布的技术规范等鉴定方法进行检验。与本标准有关的其他文件鉴定的国家标准包括:GB/T37231--2018,GB/T37232一2018GB/T37233—2018.GB/T37235—2018.GB/T37236—2018.GB/T372382018.GB/T372392018。6.4.2.3若无6.4.2.2要求的鉴定方法,可选择使用非标准方法。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将其文件化,并选择有效的方法进行确认。非标准方法的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的要求,使用前应告知委托方并得到委托方的书面同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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