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65-1992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P36建筑维修工程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90页
标准价格:33.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梁坦、王永维、倪土珠、祁英涛、张之平
起草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维护与加固。 GB 50165-1992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50165-199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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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50165—92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
与加固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maintenance andstrengthening of ancient
timberbuildings
1992—09—29
1993—05—01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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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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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
主编部门: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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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66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古建筑术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一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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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通知,在我委主持下,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国内有关科研、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制订过程中,收集了国内外有关文献和资料,进行了多次调查实测和必要的验证试验,系统总结了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意见和多次听取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分总则、基本规定、工程勘查要求、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古建筑的防护、本结构的维修、相关工程的维修、工程验收等八章及三个附录。本规范的施行应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配合使用。
在古建筑保护领域中,制定这类规范在国内外尚属首次,必定会有许多不足之处。为了进一步提高本规范水平,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将问题和意见寄交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成都一环路北三段九号,邮码610081),以供修订时参考。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九九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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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章工程勘查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承重木结构的勘查
第三节相关工程的勘查
第四章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第一节结构可靠性鉴定
第二节
抗震鉴定
第五章古建筑的防护
第一节
木材的防腐和防虫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章
抗震加固
木结构的维修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一般规定
木材及胶粘剂
计算原则
木构架的整体维修与加固
木柱:
梁枋、柱的化学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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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0000000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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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相关工程的维修
第一节
场地、排水及基础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八章
小木作
工程验收
第一节
第二节
般规定.
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相关工程的验收·
第三节
名词解释
附录一
附录二
古建筑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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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第1.0.1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古建筑木结构(以下简称古建筑)的科学保护,使古建筑得到正确的维护与修,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检查、维护与加固。
第1.0.3条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1.0.4条为长远保护古建筑工作的需要,每次维修所进行的勘查、测试、鉴定、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记录、图纸、照片和审批文件等全套资料,均应由文物主管部门建档保存。第1.0.5条从事古建筑维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经专业技术审查合格,其所承担的任务,应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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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原状系指古建筑个体或群体中一切有历史意义的遗存现状。若确需恢复到创建时的原状或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特点的原状时,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并具备可靠的历史考证和充分的技术论证。
第2.0.2条在维修古建筑时,应保存以下内容:、原来的建筑形制,包括原来建筑的平面布局、造型、法式特征和艺术风格等;
二、原来的建筑结构,
三、原来的建筑材料;
四、原来的工艺技术。
第2.0.3条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五类:
一、经常性的保养工程,系指不改动文物现存结构、外貌、装饰、色彩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护。例如:屋面除草勾抹,局部揭瓦补漏,梁、柱、墙壁等的简易支顶,疏通排水设施,检修防潮、防腐、防虫措施及防火、防雷装置等。、重点维修工程,系指以结构加固处理为主的大型维修工程。其要求是保存文物现状或局部恢复其原状。这类工程包括揭瓦瓦顶、打华拨正、局部或全部落架大修或更换构件等。三、局部复原工程,系指按原样恢复已残损的结构,并同时改正历代修中有损原状以及不合理地增添或去除的部分。对于局部复原工程,应有可靠的考证资料为依据。四、迁建工程,系指由于种种原因,需将古建筑全部拆迁至新址,重建基础,用原材料、原构件按原样建造。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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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抢险性工程,系指古建筑发生严重危险时,由于技术、经济、物质条件的限制,不能及时进行彻底修而采取的临时加固措施。对于抢险性工程,除应保障建筑物安全、控制残损点的继续发展外,尚应保证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日后的彻底维修。第2.0.4条当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技术确能更好地保存古建筑时,可在古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中予以引用,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仅用于原结构或原用材料的修补、加固,不得用现代材料去替换原用材料。
二、先在小范围内试用,再逐步扩大其应用范围。应用时,除应有可靠的科学依据和完整的技术资料外,尚应有必要的操作规程及质量检查标准。
第2.0.5条古建筑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全面保护古建筑,不得擅自拆建、扩建或改建。当需修时,应报请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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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勘查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为做好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应掌握下列基础资料:
一、古建筑所在区域的地震、雷击、洪水、风灾等史料;二、古建筑所在小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和场地类别;三、古建筑保护区的火灾隐患分布情况和消防条件;四、古建筑所在区域的环境污染源,如水污染、有害气体污染、放射性元素污染等;bZxz.net
五、古建筑保护区内其它有害影响因素的有关资料。第3.1.2条若有特殊需要,尚应进一步掌握下列资料:、古建筑所在地的区域地质构造背景,二、古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三、古建筑所在小区的近期气象资料;四、古建筑保护区的地下资源开采情况。第3.1.3条在维修古建筑前,应对其现状进行认真的勘查。
古建筑的勘查,可分为法式勘查和残损情况勘查两类。法式勘查,应对建筑物的时代特征、结构特征和构造特征进行勘查残损情况勘查,应对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及其相关工程损坏、残缺程度与原因进行勘查。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残损情况勘查,对法式勘查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第3.1.4条古建筑的勘查,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勘查使用的仪器应能满足规定的要求。对于长期观测的对象,尚应设置坚固的永久性观测基准点;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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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使用一切有损于古建筑及其附属文物的勘查和观测手段,如温度骤变、强光照射、强振动等;三、勘查结果,除应有勘查报告外,尚应附有该建筑物残损情况和尺寸的全套测绘图纸、照片和必要的文字说明资料;四、在勘查过程中,若发现险情,或发现题记、文物,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勘查人员不得擅自处理。第二节承重木结构的勘查
第3.2.1条承重木结构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尺寸;二、结构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三、木材的材质状况;
四、承重构件的受力和变形状态;五、主要节点、连接的工作状态;六、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现存内容及其目前工作状态。当需评定结构可靠性时,承重结构的勘查,尚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至第4.1.15条有关残损点检查的项目和内容进行。第3.2.2条对承重结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算建筑物的荷载及其分布;二、检查建筑物的地基基础情况三、观测建筑物的整体沉降或不均匀沉降,并分析其发生原因;
四、实测承重结构的倾斜、位移、扭转及支承情况;五、检查支撑等承受水平荷载体系的构造及其残损情况。第3.2.3条对承重结构木材材质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木材腐朽、虫蛀、变质的部位、范围和程度;二、测量对构件受力有影响的木节、斜纹和干缩裂缝的部位和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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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主要木构件需作修补或更换时,应鉴定其树种;四、对下列情况,尚应测定木材的强度或弹性模量:1.需作加固验算,但树种较为特殊;2.有过度变形或局部损坏,但原因不明;3.拟继续使用火灾后残存的构件;4.需研究木材老化变质的影响。第3.2.4条
对承重构件受力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弯构件
1.梁、枋跨度或悬挑长度、截面形状及尺寸、受力方式及支座情况,
2.梁、枋的挠度和侧向变形(扭闪);3.擦、橡、栅(楞木)的挠度和侧向变形;4.標条滚动情况;
5.悬挑结构的梁头下垂和梁尾翘起情况;6.构件折断、劈裂或沿截面高度出现的受力皱褶和裂纹;7.屋盖、楼盖局部塌陷的范围和程度。三、受压构件
1.柱高、截面形状及尺寸,柱的两端固定情况;2.柱身弯曲、折断或劈裂情况;3.柱头位移;
4.柱脚与柱础的错位;
5.柱脚下陷。
三、斗
1.斗构件及其连接的构造和尺寸;2.整揽斗的变形和错位;
3.斗中各构件及其连接的残损情况。第3.2.5条对主要连接部位工作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梁、枋拔样,样头折断或卯口劈裂;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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