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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80-199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50180-1993

中文名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Code for planning and design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3-07-16

实施日期:1994-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92018103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P33居住与公共建筑工程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53页

标准价格:15.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王玮华、吴晟、颜望馥、杨振华、涂英时

起草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GB 50180-19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1993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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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Planning &Design
(2002年版)
1993-07-16发布
1994—02-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2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年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密云红光印刷厂印刷
开本:850×1168毫米1/32印张:3%插页:1字数:89千字2002年7月第一版2002年7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50000册定价:15.00元统一书号:15112-10617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
本社网址:http://www.china-abp.com.cn网上书店:http://www,china-building.com.cn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L19981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1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关王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区
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为强制性国家标推,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7月16日bzxz.net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儿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任宅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修订工作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新可题,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对规范进行了补充调整,部分标准有所提高,对涉及法律纠纷较多的条款提出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在使用规范过程中需特别加以注意。本规范由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37。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员:涂英时、昊晟、刘燕辉、杨振华、赵文凯、张播。
其他参加工作人员:刘国园
术语、代号
用地与建筑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公共服务设施
绿地·
竖向·
管线综合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 A
附图及附表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表1.0.3
户数 (户)
人口(人)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1000016000
30000-50000
30005000
1000015000
300~1000
1000~3000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人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1
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2.0.1城市居住区
2术语、代号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一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2.0,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0.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其他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2.0.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2.0.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2.0.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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