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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403-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T 2403-2018

中文名称:代替 HG/T 2403-2007 胶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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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2007 胶鞋 检验 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HG/T 2403-2018.Test rule, marking, packaging, transport, storage of rubber shoes.
1范围
HG/T 2403规定了胶鞋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HG/T 2403适用于各种胶鞋(靴)、橡塑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包装 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3293.1鞋号
3检验规则
3.1出厂检验
3.1.1检查批和批量
3.1.1.1 检查批通常由同品种,原料、配方、生产条件相同的单位产品组成。
3.1.1.2各类产 品每检查批的批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3.1.2 物理性能试验及厚度检验
3.1.2.1在每检查批中,任意抽取一双或抽取满足试验所需的最低数量样品做物理性能试验及厚度
检验。
3.1.2.2第一次试验结果若不符合该产品标准规定,应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其不符合规
定的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两双(组)数据符合标准规定,则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若其中一双(组)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则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3.1.3 外观质量检验
3.1.3.1外观质量检验- -般应在光线充足、避免阳光直射的场所进行。检验方法以目测为主,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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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61.060
备案号:64132—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2403—2018
代替HG/T2403—2007
胶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Test rule, marking, packaging, transport, storage of rubber shoes2018-04-30发布
2018-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HG/T2403—2018
本标准代替HG/T2403一2007《胶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与HG/T2403-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增加了型式检验项目的健康安全性能和物理安全性能(见3.2.2,2007年版的3.2.2);一增加了型式检验的健康安全性能检验和物理安全性能检验(见3.2.3、3.2.4);一对第4章“标志”的内容重新进行了编写(见4,2007年版的4);一删除了5.3和6.3条款。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胶鞋分技术委员会(SAC/TC35/SC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莆田出人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福建省莆田市欣达鞋业有限公司、石狮市赛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宝利特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瑞德利校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泉州市晋科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振华、林伟、王宇、唐朝阳、刘和鑫、王七金、马燕红、陈卫军、徐美机、邹丽丽、丁沪闽、罗显发、陈芹。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G/T2403—1992;HG/T2403—2007。I
1范围
胶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贴存本标准规定了胶鞋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胶鞋(靴)、橡塑鞋。2规范性引用文件
HG/T2403—2018Www.bzxZ.net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货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3293.1鞋号
3检验规则
3.1出厂检验
3.1.1检查批和批量
检查批通常由同品种,原料、配方、生产条件相同的单位产品组成。3.1.1.2各类产品每检查批的批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检查批的批量
产品类别
胶鞋(靴)、橡塑鞋、拖鞋
注塑鞋、浇注鞋、橡塑冷粘鞋
3.1.2物理性能试验及厚度检验
生产日
最大批量/双
3.1.2.1在每检查批中,任意抽取一双或抽取满足试验所需的最低数量样品做物理性能试验及厚度检验。
3.1.2.2第一次试验结果若不符合该产品标准规定,应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其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两双(组)数据符合标准规定,则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若其中双(组)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则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3.1.3外观质量检验
3.1.3.1外观质量检验一般应在光线充足、避免阳光直射的场所进行。检验方法以目测为主,必要1
HG/T2403—2018
时可使用量具或其他有效手段。3.1.3.2产品出厂外观检验应逐只检验。对于单只鞋不能体现的缺陷,应配双检验。3.1.4检验合格
经检验的合格批,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标志。3.2型式检验
3.2.1检验要求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或产品转厂生产的试样定型鉴定:a
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b)
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1次;
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
当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合同中有条款规定时。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健康安全性能、物理安全性能、物理性能、厚度和外观质量。3.2.3健康安全性能检验
任意抽取一双或抽取满足试验所需的最低数量样品做健康安全性能检验。试验结果若不符合该产品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健康安全性能不合格。3.2.4物理安全性能检验
任意抽取一双或抽取满足试验所需的最低数量样品做物理安全性能检验。试验结果若不符合该产品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物理安全性能不合格。3.2.5物理性能试验及厚度检验
物理性能试验及厚度检验按3.1.2的规定进行。3.2.6外观质量检验
3.2.6.1抽样方案
按照GB/T2828.1一2012的规定进行,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为6.5,按表2的要求逐批检验和判定。批量范围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3201~35000
3.2.6.2抽样方法
表2接收质量限
样本大小
HG/T2403—2018
单位为双
接收质量限(AQL)=6.5
合格判定数Ac
一般情况下,经交收双方商定,可使用其他随机取样方法。3.2.6.3
检验要求
不合格判定数Re
外观质量检验一般应在光线充足、避免阳光直射的场所进行。检验方法以目测为主,必要时可使用量具或其他有效手段。
4标志
4.1每只鞋应有下列标志
4.1.1商标或企业名称
标志产品的商标或企业名称。
4.1.2鞋号
按GB/T3293.1的规定进行标志。4.2内包装(含吊牌)应有下列标志4.2.1产品名称
由穿着对象或用途或功能构成。例如:童胶鞋、篮球鞋、男休闲胶鞋、绝缘胶鞋等。4.2.2鞋号
按4.1.2的规定进行标志。
4.2.3帮面材质
标志的帮面材料至少应占帮面表面积的80%。若没有一种材料达到80%,则标志应列出材料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主要材料的信息,标志顺序按其面积天小依次标志,如:织物/合成革。若帮面使用天然的头层皮革材料或天然剖层皮革材料的产品,应标志皮革材料种类以及标明皮革的头层或剖层,如牛皮革(头层皮革可省“头层”)、羊皮革、猪剖层革等。3
HG/T2403—2018
4.2.4产地
国外进口的鞋应标志产地至国家或地区。4.2.5商标
标志产品的商标。
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4.2.6.1国内生产的鞋应标志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包括地址和联系电话)。
4.2.6.2国外生产的鞋应标志其代理或进口商或经销商等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包括地址和联系电话)。4.2.7三包规定
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产品质量特性,明确包修、包换、包退的具体条款和三包期限。
4.2.8执行标准编号
产品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4.2.9生产日期
标志产品的生产日期,以年月日顺序标志。4.2.10货号
标志产品的货号。
4.2.11产品质量等级
若相应产品标准中只规定有合格品质量等级的,应标志合格品或不合格品:若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有不同质量等级的,应标志具体的产品质量等级。4.3外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4.3.1产品名称
按4.2.1的规定进行标志。
2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按4.2.6.1和4.2.6.2的规定进行标志。4.3.3防热、防湿标志以及储运标志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2008的规定。4.3.4总重量
单位:公斤(kg)。
4.3.5体积
以“长×宽×高”方式表示。单位:毫米(mm)。数量
单位:双。
5包装
5.1内包装
应采用具有保护产品功能的包装。外包装
应保护产品内包装不受损坏。
运输与贮存
HG/T2403—2018
6.1运输中应防止重压,避免雨淋、受潮,严禁与油类物质、酸类物质、碱类物质、挥发性溶剂或其他腐蚀性物品同时装运。
2贮存于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严禁露天存放,严禁阳光直射,并远离热源1m以外。贮存时产6.2
品距地和墙0.2m以上,应防止重压。严禁与油类物质、酸类物质、碱类物质、挥发性溶剂或其他腐蚀性物品同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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