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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09-199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50309-1992

中文名称: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Industrial furnace masonry engineering quality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tandard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2-01-07

实施日期:1992-07-01

作废日期:2008-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2363280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P34工业建筑工程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TJ 309-1977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10页

标准价格:36.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葛霖、肖庆鹏、荣集权、甄殿馥、陈士立、杨渭煊

起草单位:武汉冶金建筑研究所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工业炉砌筑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GB 50309-1992 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309-199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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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50309—92
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tandard for checking and evaluating the qualityof brickwork in industrial furnaces建标
1992—01-07
1992—07-01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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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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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
检验评定标准
50309-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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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手发布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3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992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窑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9一77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由冶金工业部武汉冶金建筑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出版发行。建设部
199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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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武汉治金建筑研究所会同化学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我部所属的有关单位,成立了修订组,对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业窑炉砌筑工程》TJ309一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10多年来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十六章,其中第一、二、三、四章系通用部分,包括各种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共同规定:其余各章为所列专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特殊要求。本标准未列入专门章节的各工业部门的一般工业炉的砌筑工程,可按本标准的通用部分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武汉治金建筑研究所《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管理组(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38号,邮政编码:4300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治金工业部
199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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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第二章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等级、程序及组织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三章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
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
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的共同规定(5)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章
般规定
不定形耐火材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般规定·
耐火浇注料
耐火可塑料
耐火捣打料
第五节
耐火喷涂料
高炉及热风炉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六章
高炉炉腹及其以上部位
热风炉炉底、炉墙
热风炉砖格子
热风炉炉顶
焦炉和熄焦罐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基础平台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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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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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熄焦罐
第七章炼钢转炉、电炉、混铁炉和混铁车第节炼钢转炉
第二节电
第三节
第四节
均热炉、加热炉和热处理炉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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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43)
反射炉、矿热电炉、鼓风炉、闪速炉和卧式转炉第九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热电炉
卧式转炉
第十章铝电解槽
第十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十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附录一
附录二
炭素焕烧炉和焙烧炉
炭素锻烧炉·
炭素焙烧炉
玻璃熔窑
倒焰窑和回转窑
隧道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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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炉和裂解炉
段转化炉
段转化炉
连续式直立炉
工业锅炉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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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64)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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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附录四
附录五
附录六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检验器具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录七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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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第1.0.1条为了统一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促进企业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工业炉砌筑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第1.0.3条
本标准的保证项目,当没有注明检查数量时,均应按全数检查。
第1.0.4条
本标准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工业炉砌筑211一87和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准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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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等级、程序及组织
第一节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第2.1.1条工业炉砌筑工程的质量,应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和评定。
第2.1.2条工业炉砌筑工程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应按工业炉的结构或区段划分分项工程。当工业炉的砌体工程量小于100m3时,可将一座(台)炉作为一个分项工程,也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位或区段合并为一个分项工程。
二、分部工程应按工业炉的座(台)划分分部工程。当一个分部工程中仅有一个分项工程时,则该分项工程即为分部工程。三、单位工程应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工业炉砌筑工程划分。当一个单位工程中仅有一个分部工程时,则该分部工程即为单位工程。
注,在一个独立生产系统中,当工业炉砌体工程量小于500m2时,工业炉砌筑工程可作为一个分部工程与其他建筑安装工程一并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第二节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
第2.2.1条本标准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均应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第2.2.2条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合格: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2.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均应符合标准的合格规定;工程建2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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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允许误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本标准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其中关键项的实测值必须全部在本标准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其余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本标准允许误差的规定。
二、优良: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2。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均应符合本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60%及其以上的处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60%及其以上;
3.允许误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本标准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其中关键项的实测值必须全部在本标准的充许误差范围内),其余的实潮值也应基本达到本标准充许误差的规定。
第2.2.3条分部工程的质是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合格: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二、优良: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60%及其以上达到优良(必须含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程)。第2.2.4条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2.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二、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60%及其以上优良(必须含指定的主要分部工程);2.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85%及其以上。第2.2.5条分项工程的质量不符合本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必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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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及时处理,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一、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二、经检查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规定,但经设计单位确认尚能满足生产安全使用要求,虽具有永久性缺陷,其质量可评为合格,但其所在分部工程不应评为优良。第三节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第2.3.1条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质量检查员核定。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附录一的格式。第2.3.2条分部工程质量应由相当于施工队一级的技术负责人组织评定,企业技术和质量部门组织核定。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附录二的格式。第2.3.3条单位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定,并将有关评定资斜提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定。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应采用附录三的格式。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应采用附录四的格式。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应采用附录五的格式。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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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和
第三草
评定的共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本章系各种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的共同规定。
第3.1.2条本标准中列入各专门章节的工业炉砌筑工程,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和专门章节的特殊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本标准中未列入各专门章节的一般工业炉砌筑工程,其质量检验和评定可按本章规定执行。第二节底和墙
(I)保证项目
第3.2.1条耐火材料和制品的品种、牌号,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第3.2.2条泥浆的品种、牌号、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泥浆的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必须符合《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检查泥浆试配记录。
第3.2.3条耐火砌体砖缝的泥浆饱满度,必须大于90%;对气密性有较严格要求以及有熔融金属或渣侵蚀的底和墙,泥浆饱满度则必须大于95%。
红砖内衬砖缝的砂(泥)浆饱满度,必须大于85%。外部红砖砌体砖缝的砂浆饱满度,必须大于80%。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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