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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 29-199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J 29-1990

中文名称: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compressed air stations GBJ29-90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0-05-10

实施日期:1991-03-01

作废日期:2003-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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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443152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供热、供气、空调及制冷工程>>P47供气工程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TJ 29-1978;被GB 50029-2003代替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标准价格:1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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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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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J29—90
1991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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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古设计规范
GBJ2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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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2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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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测试工作。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有关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新增了压缩空气的干燥、净化条文。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第八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建设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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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zsoso.cO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工艺系统·
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
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给水和排水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采暖和通风
压缩空气管道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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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1.0.1条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0.8MPa、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2/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第1.0.3条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第1.0.4条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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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供电、供水合理,
三、有扩建的可能性;
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2.0.2条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第2.0.3条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当与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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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艺系统
第3.0.1条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第3.0.2条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充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三、对于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
四、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
五、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的站房,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
第3.0.3条根据压缩空气站所在环境的尘埃条件,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必须设置相应有效的过滤器或过滤装置。第3.0.4条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的吸气口,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炎热地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小于或等于10m/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可设在室内。第3.0.5条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后冷却器。各空气压缩机,不宜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W.bzsoso.cOm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3.0.6条冷冻式、无热再生和加热再生吸附式等空气干燥装置的选择,应根据供气系统和用户对空气干燥程度及处理空气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用户要求干燥压缩空气不能中断时,应选用不少于两套空气干燥装置,其中一套为备用。第3.0.7条当采用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时,宜选用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当采用有油润滑空气压缩机时,在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前,必须对压缩空气采取有效的除油措施。第3.0.8条当用户对压缩空气含尘粒径有要求时应在空气干燥装置后,或无空气干燥装置的应在储气罐后,设置相应精度的过滤器,当用气点要求供应尘粒小于0.5um的压缩空气时,应在用气设备处设高精度过滤器。除要求不能中断供气的用户外,可不设备用压缩空气过滤器。
第3.0.9条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热源的选择,应确保再生效果,方便维护管理,节约能源。当以蒸汽为热源时其温度应满足吸附剂再生温度要求。第3.0.10条空气干燃装置宜设在储气罐之后。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第3.0.11条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宜装止回阀。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上宜设消声器。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宜装切断阀门。如装设时,在压缩机与切断阀门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第3.0.12条成套组装的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其最小压力阀出口与供气总管之间,宜装后冷却器,且应装设切断阀,在最小压力阀与切断阀门之间宜装设放散管。工程4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W.bzsoso.coI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非成套组装的无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机壳出口处,必须装止回阀。止回阀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止回阀与切断闸门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并宜装设放散管。第3.0.13条空气干燥装置和过滤器的出口,应设分析取样阀。
第3.0.14条空气压缩机的吸气、排气管道布置,应减少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
空气压缩机至后冷却器之间的管道,应方便拆卸,清除积炭。排气管道应考虑热补偿。
在寒冷地区,室外地面上的排油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第3.0.15条压缩空气站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要求,在空气压缩机组、管道及其建筑物上采取隔声、消声和吸声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可设置隔声值班室、吸气消声器等。第3.0.16条压缩空气站应装设废油收集装置。废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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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第4.0.1条压缩空气站除机器间外,宜设置辅助间,其组成和面积应在充分利用所在企业的协作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压缩空气站的规模、机修体制和操作管理等需要确定。第4.0.2条机器间内设备和辅助间的布置,以及与机器间毗连的其它建筑物的布置,不宜影响机器间的自然通风和采光。第4.0.3条储气罐应布置在室外,并宜位于机器间的北面。立式储气罐与机器间外墙的净距,不应影响采光和通风,并不宜小于1.0m。
注:当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室外布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室内。第4.0.4条炎热地区的机器间内,宜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少热量散发的措施。
第4.0.5条机器间内的空气压缩机组,宜单排布置。机器间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设备操作、拆装和运输的需要确定,其净距不宜小于表4.0.5的规定。
第4.0.6条空气干燥装置设在压缩空气站内时,宣布置在靠近辅助间的一端。
第4.0.7条压缩空气站内,当需设置专门的检修场地时,其面积不宜大于一台最大空气压缩机占地和运行所需的面积。第4.0.8条单机排气量等于或大于20m/min且总安装容量等于或大于60m/min的压缩空气站,宜设检修用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空气压缩机组的最重部件确定。第4.0.9条空气压缩机组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装置部分,必须装设安全防护设施。
第4.0.10条当空气压缩机的立式气缸盖高出地面3m时,工程6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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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的主要通道
机器间通道的净距
空气压缩机排气量Q(m/min)
10Q<40
单排布置
双排布置
空气压缩机组之间或空气压缩机与辅助设备之间的通道
空气压缩机组与墙之间的通道
距(m)
注:①本表适用于活塞空气压缩机,螺杆空气压缩机按产品情况确定。②当必须在空气压缩机组与墙之间的通道上拆装空气压缩机的活塞杆与十字头连接的螺母零部件时,表中1.5的数值应适当加大。③设备布置时,除保证检修时能抽出气缸中的活塞部件、冷却器中的芯子和电动机的转子或定子外,并宜有不小于0.5m的余量。如表4.0.5中所列的间距值或按注②加大后的间距值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加大。④干燥装置操作维护用通道不宜小于1.5m。应设置移动的或可拆卸的维修平台和扶梯。吸气过滤器,应装在便于维修之处。必要时,应设置平台和扶梯。
维修平台和同步电动机地坑的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的下部应设防护网或板。
压缩空气站内的地沟,应能排除积水,并应铺设盖板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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