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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 116-198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J 116-1988

中文名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J116-88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88-02-23

实施日期:1988-11-01

作废日期:1999-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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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625633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程抗震、工程防火、人防工程>>P16工程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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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情况:被GB 50116-1998代替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标准价格:1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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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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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设标准全
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116—88
1989年北京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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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116—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11月1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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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8】27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公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2月23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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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和核工业部国营二六二厂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广泛的调否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设计和应用的实践经验,吸取了这方面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开展了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并征求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生产、使用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系统设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选择、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系统供电、布线等。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三段六号),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88年2月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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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一节
第二节
附录一
附录二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附录三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系统设计
般规定
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火灾事故广播
消防控制室
般规定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设备的选择
火灾探测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警报装置(1)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3)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局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系统供电
般规定
屋内布线
名词解释·
由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13)
·(17)
探测器的安装间距a、b的极限曲线......(21)
不同房间高度下梁高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22)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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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附录五
附加说明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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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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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第1.0.1条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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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量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第2.0.1条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第2.0.2条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出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第2.0.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相邻房间不超过五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每个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个,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第2.0.4条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一、散开或封闭楼梯间;
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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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系统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第3.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第3.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3.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下列三种基本形式:一、区域报警系统;
二、集中报警系统;
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第3.2.2条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三台:
二、当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警戒数个楼层时,应在每层各楼梯口明显部位装设识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m,靠近其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四、区域报警控制器宜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第3.2.3条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系统中应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二台以上区域报警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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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器;
二、集中报警控制器需从后面检修时,其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1m;当其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1m;三、集中报警控制器的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面,控制盘距墙不应小于3m;
四、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专用房间或消防值班室内;
五、区域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的有关要求。
第3.2.4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系统中应至少设置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必要的消防控制设备:
二、设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均应将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和第3.2.3条的有关要求。第三节火灾事故广播
第3.3.1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事故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事故广播。第3.3.2条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应能保证从本楼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25m,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二、工业建筑内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第3.3.3条火灾事故广播与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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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二、床头控制柜内设置的扬声器,应有火灾事故广播功能,三、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火灾事故广播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用话筒播音。
第3.3.4条火灾事故广播应设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容量较大的三层扬声器容量的总和。地
第四节接
第3.4.1条消防控制室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作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0,二、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2。第3.4.2条当采用联合接地时,应用专用接地干线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专用接地干线应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
第3.4.3条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设备的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软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手4mm。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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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消防控制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2条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4.1.3条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第4.1.4条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第4.1.5条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道穿过。
第4.1.6条消防控制设备根据需要可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一、集中报警控制器;
二、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四、泡沫、干粉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五、卤代烷、二氧化碳等管网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六、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七、通风空调、防烟排烟设备及电动防火阀的控制装置;八、电梯的控制装置;
九、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控制装置;十、消防通讯设备等。
第4.1.7条消防控制设备应在控制盘上显示其动作信号。工6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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