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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707-202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8707-2020

中文名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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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城市 轨道交通 运营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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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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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B/T 38707-2020.Regulation for operation technology of urban rail transit.
1范围
GB/T 38707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营技术需求和运营管理技术要求。
GB/T 38707适用于地铁、轻轨规划建设阶段的需求管理和运营阶段的技术管理。单轨、现代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275城市轨道 交通照明
GB/T 21562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GB/T 24338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GB/T 28808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控制和防护系统软件
GB/T 28809轨道交通通信 、信号和处理系统信号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50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7地铁设计规范.
GB 50490城市轨道 交通技术规范
GB 50578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36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51城市轨道 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注1: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现代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注2:改写GB/T 30012-2013,定 义3.1。
3.2
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mpany
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企业。
[GB/T 30012-2013,定 义3.2]
3.3
行车组织 train operation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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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03.2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8707—2020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技术规范
Regulation for operation technology of urban rail transit2020-03-31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10-01实施
GB/T38707—2020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线路、路基与轨道·
供电系统
通信系统
信号系统
综合监控系统
车站机电设备
车辆及车辆基地
运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9)归口。GB/T38707—2020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同济天学、北京市交通发展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伟中、刘加华、殷峻、杨远舟、陈春娇、张知青、冯旭杰、王伟雯、董鑫会、张文强、牟振英、吴新安、朱小娟、蔡昌俊、李义岭、许斌彬、曹双胜、陈琪、吴君尚、艾文伟、伍敏、徐瑞华、综凯、陈光华、陈菁菁、梁强升、史聪灵、李云、陆静、陈文艳、刘书浩、吴强、赵源、邓宵云、吴云英、陆昊、赵丽敏、王华声、刘艳荣、樊佳瑛、徐浩、蒋顺章、张丽、董国宪、王炯、许维敏、贾文峰、黄小平、洪海珠、张立东、郭华军、郭蹦、杨大成、陈朝、彭琼芳、戴翌清、史文钊、姚湘静、李松峰、王生华、朱莉、任洁、张志稠、朱毅、iiiKaeeiKAca
朱士友、杨晓伟、马、朱皓青、腾进、马羽、高琮、周峰。1
1范围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营技术需求和运营管理技术要求。GB/T38707—2020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轻轨规划建设阶段的需求管理和运营阶段的技术管理。单轨、现代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可参照使用。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6275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GB/T21562
GB/T24338
GB/T28808
GB/T28809
GB50016
GB50150
GB50157
GB50490
GB50578
GB50636
GB51151
术语和定义
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轨道交通电磁兼容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控制和防护系统软件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信号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Kaee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地铁设计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rail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注1: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现代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注2:改写GB/T30012—2013,定义3.1。3.2
运营单位
operationcompany
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企业。[GB/T30012—2013,定义3.2]
行车组织
trainoperation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的活动。1
GB/T38707—2020
LGB/T300122013.定义3.4
运营管理operationmanagement
运营单位实施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车站与车辆基地管理、土建设施运行与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GB/T30012—2013,定义3.3]
列车运行计划trainoperationplan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运行、设施设备运用等与行车组织工作任务有关的综合计划。3.6
降级degradedmode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的部分功能使用受限或发生故障时,降低或减小系统功能的运行模式。3.7
emergency management
应急管理
应急机制、应急预案体系及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工作的统称。4总则
4.1一般要求
4.1.1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科学确定线网布局、线网规模,并明确各线路的功能定位、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发展模式、不同规划期的发展目标和主要设施Lae
规划用地控制要求,
4.1.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有关的线路服务水平、系统运能、线路走向、线路配线、起终点、线间换乘节点,以及车辆基地、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选址布局和资源共享,应满足运营、管理和养护维修需要。4.1.3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规模应预留发展空间.特大或大城市宜选择大编组、大型车。同期线网的换乘站宜同步建设,建设时应预留后期线路接入的条件。换乘形式和换乘能力应与远期换乘客流需求相匹配,并留有一定抗客流风险的余量。4.1.4城市轨道交通应做好与铁路、民航、公路等重要综合交通枢纽衔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附近配套建设的衔接设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暂时难以实施的,应为后续建设预留接日条件。
4.1.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峻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和安全评估,验收合格并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投人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初期运营时间应不少于1年。4.1.6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改扩建线路投入运营前,相关技术档案和资料应完整、准确,并移交运营单位。
4.1.7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运能、设施设备系统能力及人员等应满足客流需求和服务水平要求,网络化运营条件下还应考虑运营线路之间的能力匹配。4.1.8城市轨道交通应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推广节能技术和措施;采用的设施设备应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4.1.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人使用前应具有完整的操作规程、峻工图纸等技术文件,经技术测试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运营阶段中不符合有关安全运行要求的设施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4.1.10轨道、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关键设施设备的主要部件批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新产品的,在更新改造前应评估其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并小范围试用不少于3个月,确认满足设施设备功能2
要求后方可遂步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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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通信、信号、车辆、自动售检票系统等关键设备应满足规定的运营技术条件;设施设备的性能、功能、运营巡查、检测监测、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等技术要求应符合GB50157、GB50490等规范要求,并满足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及更新改造等规定。4.2安全要求
4.2.1城市轨道交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确保正常使用时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的要求,能承受规定的负荷,不同运行工况下不应对人身安全和健康构成危害和威胁。4.2.2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布局空间、使用的材料和各部件应满足防火规定,4.2.3城市轨道交通应具有针对火灾、水淹、风灾、地震、冰雪和雷击等灾害的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措施,并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能耐受住设定条件下的恶劣环境和灾害。4.2.4城市轨道交通电子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应符合GB/T24338等要求,并在电磁环境下安全可靠运行。
4.2.5城市轨道交通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定,相关系统具有安全防护机制4.2.6建(构)筑物、设备,均不应侵入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限界。与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有直接相互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应超过规定的设备限界。城市轨道交通电客车、内燃机车、冲洗车、轨检车等车辆,在运行中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应超出车辆限界。线路平面、纵断面的调整,以及线路两侧与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满足GB50157、GB50490等规定。4.3网络化要求
4.3.1车辆基地、联络线、控制中心、主变电所、抢险救援设施等应合理布局,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确保网络化运营实施条件。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4.3.2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备的选型,调度指挥和应急保障系统的建设,应安全可靠,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4.3.3城市轨道交通宜实现全线网统一应急处置,换乘线路间应实现信息互通,集中管理的换乘站应具备联动功能
4.3.4城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应建立统一的设施设备运营标准和作业标准,实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化、作业规范化
4.3.5城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应统一线路及车站命名规则、导向标志标识、乘客信息服务标准、票务及清分规则、应急设施配置。
4.3.6城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应具有统一的资产编码,宜建立网络资产管理系统或具备网络资产管理的功能。资产编码应符合设施设备分类与代码有关规定4.3.7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客流和能耗应逐步实现网络化和智能化在线监测、分析评估和协同调控4.3.8轨道检测、钢轨探伤、接触网检测、隧道清洗、高架桥梁维修、变电所检测和试验等大型检测维护装备应全线网统筹配置,实行统一调度;共享大型检测维护装备的线路间宜设置联络通道。5线路、路基与轨道
5.1线路
5.1.1线路按运营功能分为正线(干线与支线)、配线和车场线。配线包括车辆基地出人线、联络线、折返线、停车线、渡线、安全线。5.1.2线路平面、纵断面、配线条件应与列车运行速度相适应,与列车的性能参数相匹配,保证列车运行安全和乘客舒适度,并满足故障及救援时运营调整的要求。3
GB/T38707—2020
5.1.3配线应充分考虑运营安全、效率和灵活性,并满足以下要求:a)折返线应独立设置,折返能力在满足设计行车能力的基础上应留有10%的余量:b)
终点站宜具有站前站后混合折返的功能;采用地下与地面、高架相结合的线路,临近地面、高架车站的地下车站宜具有临时折返功能;停车线宜具有与上下行正线双向连通的功能;d)
在体育馆、大型游乐设施等附近存在突发大客流风险的中间站或前一站,或在断面客流量剧增e)
的车站或前一站,宜设计具备乘降功能的停车线;f)
当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线:g)应根据网络运营要求和线路建设时序设置不同线路间的联络线。5.1.4支线宜具备独立运营及与干线贯通运营的条件。5.1.5线路分段开通时,临时终点站的配线设置应满足全线运营和分段运营的折返及救援需求。先开通区段应为后开通区段预留足够的施工长度,确保先开通区段的安全运行。5.1.6中间站、终点站的停车线或折返线,宜设置供工作人员上下列车的设施。5.1.7其他设施上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或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其他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可能影响运营时,应在线路两侧设置防护网和封闭隔离、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5.1.8线路基标、百米标、坡度标、曲线要素标等线路标志,限速标、停车标、警冲标等信号标志应配置齐全、安装牢固。
5.1.9应按规定开展轨道的常规检查和状态评定,并符合有关轨道监测和养护规定5.1.10拨道、调坡、更换钢轨或道床等作业造成线路几何状态变化的.在完成作业后应根据GB50157和设计文件对线路平、纵断面进行校核。5.2路基
5.2.1路基宽度应满足运营维护及机械化作业的需要。路肩宽度应不小于0.6m,不设接触轨的路堑应不小于0.4m。曲线地段的路基外侧应加宽。5.2.2路基和支挡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路基应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保持干燥、稳定和完好状态,必要时设防护和加固设备,5.2.3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应保证路基及排水设施的稳定和坚固。挖沟、引水、种植、取土和开采砂石不应影响路基稳定。5.2.4路基的排水设施应满足防洪、防涝的要求。高边坡挡土墙应设置相应截水沟、排水沟和集水井,每50m宜设置检修步梯。
5.2.5当散开段地势较低时,道床路基外侧应设置挡水墙,钢筋混凝土挡水墙高度应不低于0.5m。5.2.6正线及车辆基地路基的排水系统设置应与市政排水设施相结合,布置应合理,排水应畅通。5.2.7路基本体、路基排水及防护设施、路基沉降等状态应定期检查与维护。路基本体、排水设施及防护加固设施的检查和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年。5.2.8路基的冻胀翻浆、边坡冲刷、挤出变形等病害应及时加固整治,短期内无法彻底整治的病害,应按规定加强路基的监测和检查,并分期整治。5.3轨道
5.3.1轨道包括钢轨、扣件、轨枕、道床、道岔和轨道附属设备等。轨道应标准统一,便于维护。5.3.2轨道结构及主要部件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绝缘性、弹性等应满足GB50157和列车运行技术要求,邻近环境敏感点区段的轨道应满足振动噪声控制要求。5.3.3轨距是钢轨头部顶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作用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应满足1435=,mm的要求,允许误差变化率不大于0.1%,曲线轨距加宽应符合GB50157的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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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轨道系统应减少钢轨接头数量,宜设置无缝线路。不应在钢轨接头处用气焊扩孔,不应在轨头两侧焊接轨道连接线。
5.3.5轨道尽端的安全距离应满足列车运行工况要求,并按规定设置车挡和警示标志。车挡应与车钩相匹配,结构强度应符合GB50157的规定。5.3.6高架桥线路跨越铁路、河流、重要路口或小半径曲线地段应按规定设置防脱护轨5.3.7道床轨下设置的弹性垫层应满足轨道的电气绝缘要求,并设有可靠的杂散电流防护措施,同时满足减震、吸音和曲线地段超高的需求。5.3.8隧道和地面区段的钢轨不应与金属结构、设备、管道、电缆外壳、混凝土道床等有连结。5.3.9道岔区段应具备工作人员的通行条件及作业空间,并保证排水通畅、照明良好。有岔车站应配备转辙机手摇设备、钩锁器等道岔作业设备,道岔零部件应配置齐全、有效5.3.10道岔应根据运行工况和道岔状态进行保养和维护,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a)
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时;
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下不密贴时;c)
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时d)
在尖轨顶面有宽50mm及其以上的断面处;尖轨或基本轨损坏时;
辙叉(辙叉心、辙叉翼)损坏的;g)
护轮轨螺栓危及行车安全时。
1应按规定定期对轨道开展巡查和监测。轨道动态几何尺寸、车体垂直振动加速度和横向振动加速5.3.11
度等应进行定期监测。轨距、水平、高低、三角坑等轨道静态儿何尺寸的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3月。iKaeei
6建筑
6.1车站建筑
6.1.1车站规模及通行能力应与客流相匹配,并兼顾正常、非正常、紧急运营状态的运营需求6.1.2车站的地面和高架部分应设置遮阳、保温、隔热、防雨雪、防风、防滑等设施。6.1.3地面及高架车站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并保持消防车道畅通。地下车站内连通站台、站厅、地面的消防专用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并保持畅通。车站公共区、通道、台阶地面的材料应满足防滑要求;车站公共区墙、地面的材料、构造应满足防渗、防漏要求;室外垂直电梯建筑的结构、构造应满足防水要求;列车站台停靠时的列车驾驶员上下车立岗处地面应做防滑和防静电处理。
6.1.4车站出人口、通道、站厅、站台、楼梯等地面应完好、平整;楼梯及有坡度的区域应设扶手。6.1.5车站出人口至站厅、站厅至站台应至少各有一台电梯和一组上、下行扶梯投入使用。6.1.6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应至少有2个独立、直通地面的出人口投人使用;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的每侧站台应有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出入口投人使用;共用站厅公共区的换乘车站,站厅公共区投人使用的出入口数量应确保每条线至少有2个。6.1.7车站出人口台阶或坡道末端与邻近的道路车行道距离小于3m时,应设置护栏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车站出人口与相邻地块内机动车出人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5m,与机动车停车场(库)出人口的距离应不小于30m;主要出人口前等重点部位应具有设置缓冲、引导客流设施的空间。6.1.8车站出人口的口部应设置防护安保门。兼做城市过街通道且夜间必须开放的出人口,其站厅应设置客流控制设施和夜间停运时的隔离设施6.1.9地下车站应满足当地防淹要求,人口地面平台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300mm~450mm;必要时站外应设置防洪、防涝设施。车站非付费区的空间应满足自动售检票机等服务设施的布置条件,并根据GB/T38707—2020
客流流线预留设置安检设施的空间及安检时的蓄客空间。自动售票机前应有不小于2m的排队空间出站检票机内侧应有4m~5m的滞留聚集空间。6.1.10车站公共区可透视栅栏门的位置应与乘客疏散途径相匹配且便于管理。便民服务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乘客的正常通行和应急疏散。6.1.11换乘通道和换乘楼、扶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防火分隔设施。6.1.12配置折返线的车站应设置列车驾驶员折返休息室,并设置厕所、更衣等设施。6.1.13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厕所宜单独设置。车站应明示禁入区域,并设有阻挡外界人、物进人的防范设施。车站的站台、站厅公共区,以及区间隧道、自动扶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转角等处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导向标识、标志应符合安全性及耐久性的要求,构造应简洁、易维护;导向标识、商业广告应与各类设施设备统筹布置。6.1.14车站用地范围内应有满足设备运输条件的通道。6.1.15车站外立面装饰构件应牢固可靠,易清洁维护。地面及高架车站的屋盖应设置检修口及检修爬梯,外立面应设置检修通道;钢屋盖顶面应设置供检修人员挂安全带的设施或防止人员高空坠落的设施:出人口玻璃顶棚应设置方便清洗维护的设施6.2控制中心
6.2.1控制中心各功能分区的布局应满足工艺要求和运营需要,人口处应设置安保设施。控制中心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控制中心应具有独立的进出通道,相关用房应具备独立性和安全性。6.2.2中央控制室的显示屏幕应清晰、准确、完整,室内装修及照明综合效果不应在屏幕上产生眩光;照明应柔和均匀,室内照明均匀度不宜低于0.7,并应采取分区调光;操作台面不应有阴影。6.2.3中央控制室应设不少于2个出入口与外部相连至少一个出人口的宽度不小于1.2m,高度不小Kae
于2.3m。
6.3设备机房
6.3.1设备机房的各个管路、墙洞、竖井等与外部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并统一设置线槽,电源线与数据线应分槽布线;设备机房的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室外设备安装位置应做地面硬化处理,并具有防人侵、防雷和排水功能。6.3.2给排水管不应穿过变电所、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控制室、配电室、电梯机房、大中型计算机网络中心等设备房间,以及档案室、音像库房等重要资料房间。6.3.3设备房内的空气调节送风口、阀门及室内机不应布置在电气设备上方,且与电梯设备的水平距SZG
离应大于0.25m。风管不宜布置在电梯设备上方,无法避免时应具有防护措施。6.3.4供电机房不应设在冷冻机房等场所的经常积水区的正下方,且不宜与厕所、泵房等场所相邻供电机房应设置电缆沟或电缆夹层,并留有满足设备尺寸的运输通道6.3.5通信、信号等弱电机房的净高应不小于2800mm;设置防静电地板时,防静电地板垂直高度应不小于300mm
6.3.6通信、信号机房的干线光电缆、接地电缆、供电电缆等缆线应在电缆引入室留有备用量,并满足维护需求。
6.4其他
6.4.1在地面线、桥隧过渡段、出人段线、车辆基地等处设置的围墙,应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关规范要求,并满足沿线防盗防护需要;遇特殊地质条件应采取相应措施,6.4.2防护栅栏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栅栏上的工作人员专用通道、作业门等应设有警示标识。6.4.3存在外来人员侵人和坠落风险的位置,应设置安全隔离设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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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主变电所的设置应避开火灾、爆炸及其他敏感设施。主变电所的消防通道宽度应不小于4.0m主要设备的运输通道宽度宜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地面道路应具备环形通道等回车条件。6.4.5地下区间设置中间风井时,井内或就近应设置直通地面的防烟楼梯间,楼梯净宽应不小于1.2m。6.4.6管线经过联络通道洞口时,不应侵占联络通道空间。6.4.7风亨、冷却塔等设施不满足环境噪声控制要求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噪声。7结构
7.1一般要求
7.1.1结构工程应满足强度、刚度、稳定性、耐久性和抗震要求,并设有可靠的杂散电流防护措施7.1.2应具有结构工程监测系统,对结构沉降和变形等进行监测和分析7.1.3车站及区间的抗震、防水、防火、防护、防腐蚀、耐久性、防杂散电流等要求应符合GB50157的规定,且运营期间应保持结构完好和使用安全。车站及区间的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并便于检修。车站排水不应进人地下区间内,高架区间应设置应急排水通道。离壁墙排水沟应保持畅通。7.1.4结构预留孔洞应完成封堵,并定期巡查孔洞状态;轨行区和检修通道不应有影响行车安全和检修作业的混凝土浮浆、碎块、铁丝、铁片、胶条、模板等异物。7.1.5车站、区间、出入场段等邻近轨行区的分隔墙不宜采用砖砌增,其强度应通过风荷载和振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的抗疲劳性、安全度和耐久性计算和分析。区间联络通道内的防火门等面向轨行区的设施,应能抵挡列车通过及隧道通风系统产生的正压和负压。7.1.6供电、通信、信号等影响运行安全的重要设备不应设置在结构缝下方。7.1.7跨越路口、河流的高架区间和人行天桥,应符合市政道路、河流的净空要求,必要时可设置防护设施、防撞标识。
7.1.8结构检查与监测的项目和频次应根据结构状态变化规律、季节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判断结构风险,明确检修周期。对危及结构及行车安全的重大病害和变形应及时修复或停止使用7.1.9结构存在病害、遇不良地质地段、发现变形较大地段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密监测次数。
7.2车站
7.2.1地下车站的人防门、防淹门及防淹防护密闭隔断门、上排热风道,以及地面和高架车站的地基地坪、砌体结构、钢结构、屋面结构等重要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7.2.2应定期检查维护车站及中间风并的混凝土渗漏水、开裂、破损等表观病害,定期监测车站及中间风井的整体沉降与差异沉降等结构变形,并根据结构总沉降、沉降速率及差异沉降量等监测数据判断风险。
7.2.3应按规定定期检查车站钢结构屋架、立柱等支撑杆件,以及混凝土、砌体结构等的裂缝、变形、沉降、位移渗漏水等病害,根据病害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7.3区间
7.3.1区间的应急疏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550mm;平台至轨顶面的高度应小于或等于900mm;平台上方宜保持不小于2000mm的疏散空间,平台上设备和管线的设置不应影响人员疏散。每隔500m~600m宜设置一处人员上、下平台的台阶。7.3.2地下区间的混凝土渗漏水、开裂、破损等表观病害应定期检查维护。地下区间的整体沉降、差异沉降及收敛变形应定期监测,并根据隧道沉降及收敛监测数据判断风险7.3.3应按规定定期对地下区间开展巡查和监测。隧道结构变形、联络通道等地下区间附属设施变形GB/T38707—2020
的监测频率,第一年内不应低于1次/6月,第二年内不应低于1次/年,第二年之后不应低于1次/3年。7.3.4敲开段与地面段的声屏障、围墙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性、垂直度及牢固性应定期检查与维护:结构沉降应进行定期监测,并根据结构总沉降、沉降速率及差异沉降量等监测数据判断风险。7.3.5高架区间的钢构件开裂、锈蚀及变形、混凝土开裂及变形、锚栓失效、声屏障牢固性等应定期检查维护,墩台整体沉降和相邻墩台差异沉降应定期监测。7.3.6高架桥侧边翼缘下沿应具有滴水槽、滴水沿或其他防止雨水流向混凝土侧面和地面的构造措施,桥面桥梁端部应有防止污水回流污染支座和梁端表面的防水措施7.3.7应按规定定期对高架区间开展巡查和监测。桥梁墩台基础沉降与梁体竖向变形等在交付运营后的监测频率,第一年内不应低于1次/6月,第二、三年内不应低于1次/年,第三年之后不应低于1次/3年。
7.3.8高架区间应设有检修便道,无条件设置检修便道处应配备专用检查设备。长大区间宜每隔3000m设置上、下区间的设施。
7.4保护区
7.4.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在以下范围设置保护区,并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置提示或警示标志:a)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b)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m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m内;d)过江隧道结构外边线100m内。7.4.2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遇特殊工程地质或特殊的外部作业时,应适当扩大保护区范围。7.4.3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外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经运营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作业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a)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b)
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d)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e)
f)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7.4.4保护区作业实施前,应结合结构的安全保护要求确定作业影响等级,合理选用安全控制标准,保护区作业的监测项目、布点、频率、预警等应符合相关规定。监测频率宜根据结构变形速率进行调整。8供电系统
8.1一般要求
8.1.1供电系统应具备电力传输、变换、分配功能,并采取电力监控、杂散电流防护、防雷接地、能耗管理等措施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8.1.2供电系统应具备正常、非正常和紧急运行方式。非正常运行方式下的供电能力应能维持正常行车组织,紧急运行方式下的供电能力应能维持应急照明、应急通风、应急操作设备的运行。8.1.3外部电源应按照一类负荷接人城市电网。集中供电的线路应设置1座及以上独立主变电所。8.1.4供电网络结构类型宜采用环形结构或链型结构,使用35kV、20kV或10kV的中压电压等级。8.1.5双回路电源应由不同主变电所或同一主变电所不同母线分别接人,确保双回路电源互为备用。8.1.6各电压等级电源应设置自动安全联锁装置,应具备电气保护、备用电源自动投切等功能。8
8.2功能要求
8.2.1变电所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远期负荷的要求,并预留扩容条件。8.2.2变电所内应具备设置非线性负荷补偿装置所需的条件。GB/T38707—2020
8.2.3当变电所设有多组继电保护整定值时,应具备远程切换继电保护整定值组的功能。8.2.4变电所应配置视频监视和门禁系统,并具备远程监控功能。8.2.5在支架上敷设电缆时.应在固定点采取保护电缆的措施。8.2.6电力监控系统应元余配置,并配置专用的传输通道。8.2.7电力监控系统应具备遥控、遥信、遥测、遥调功能,宜具备遥视功能8.2.8电力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控、故障诊断等功能8.2.9采用直流牵引走行轨回流时,应设置杂散电流防护监测系统,应能对结构对地电压、排流装置的排流电流、排流网对地电压、走行轨对地电压等进行监测,并具备统计、分析、储存等功能。8.2.10
采用专用轨回流时,回流轨对接触网、建筑结构或大地的绝缘电阻值应相同。8.2.11参比电极宜具有适合于混凝土介质、稳定性高、寿命长、体积小、便于安装等特点8.2.12
正线轨道应设置满足杂散电流防护监测系统轨地过渡电阻测试要求的可拆分型电气分断点。8.2.13供电系统的过电压防护措施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气候和线路条件。8.2.14地上线路接触网宜每隔250m左右设置具有故障脱扣功能的避雷器;在隧道口处接触网、地上线路接触网上网隔离开关处(接触网侧)应设置具有故障脱扣功能的避雷器。兼作避雷线的地上线路接触网架空地线·宜每隔200m左右通过放电间隙等设备接地8.2.15地上线路的避雷器、放电间隙等设备应设置接地极·接地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8.2.16接触网所有不带电金属部分均应连接至接地线,接地线应与牵引变电所的接地母排连接。8.2.17车站应设置综合接地网,车站内变电所应与其他各类强弱电设备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宜小于0.50,应不天于1.00
3采用直流牵引走行轨回流时,应单独设置人工接地极,地下和高架线路的结构应与大地绝缘8.2.18
沿线电缆支架应通过敷设接地金属体予以连通,接地金属体与电缆支架间采用焊接连接8.2.20
正线与车辆基地出人线之间、正线与联络线之间的走行轨绝缘节上方应设置接触网电分段。8.2.21接触网刚、柔过渡段的设置应能保证列车受电弓的平滑过渡。8.3
运行维护要求
8.3.1各类电气设备应按照GB50150的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并分析、评估其运行状态。8.3.2各电压等级的验电器和接地线等安全器具的绝缘性能应定期进行检测。8.3.3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干式变压器、再生储能装置、UPS电源等部位应进行实时监控。8.3.4宜配备检测弓网或靴轨匹配关系的专用设备。8.3.5供电系统宜具备在线监测、智能维护功能8.3.6应按规定定期对接触网开展巡查和监测。接触网导高、拉出值、磨耗等应定期监测。接触网/接触轨的检修周期不宜大于1年。ac8.3.7电缆通道内应具备检修维护的空间,并配备安全电压照明和自动排水设施。8.3.8区间特别是长大区间应具备对供电设备进行维护、运输及更换的条件。9通信系统
9.1一般要求
9.1.1通信系统的配置及容量应满足网络化运营发展的需求,关键部件应允余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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