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标准(GB) > GB 25466-2010/XG1-2013《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 25466-2010/XG1-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25466-2010/XG1-2013

中文名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ead and zinc industr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3-12-27

实施日期:2013-12-27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相关标签: 工业 污染物 排放 国家标准 修改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废物>>13.030.01废物综合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70有毒害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 25466-2010/XG2-2020代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标准价格:15.0

出版日期:2013-12-27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标准简介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在标准中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增加的氮氧化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 所列的方法标准。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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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5466—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ead and zinc industry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0-09-27发布
境保护
2010-10-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锌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铅、锌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铅、锌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9月10日批准。本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峻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铅、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铅、锌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存在的污染源的选址和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 6920-1986
GB/T 7466-1987
GB/T 7468-1987
GB/T 7475-1987
GB/T 7484-1987
GB/T 7485-1987
GB/T 11893-1989
GB/T 11894-1989
GB/T11901-1989
GB/T 11912-1989
GB/T 11914-1989
GB/T15432-1995
GB/T16157-1996
pH值的测定主
玻璃电极法
总铬的测定
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总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环境空气息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9-1996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55-2000
HJ/T56-2000
HJ/T57-2000
HJ/T195-2005
HJ/T199-2005
HJ/T399-2007
HJ482-2009
HJ483-2009
HJ487-2009
HJ488-2009
HJ535-2009
HJ536-2009
HJ537-2009
HJ538-2009
HJ539-2009
HJ542-2009
HJ543-2009
HJ544-2009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总氮的测定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水质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目视比色法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铅、锌工业lead and zinc industry指生产铅、锌金属矿产品和生产铅、锌金属产品(不包括生产再生铅、再生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产品)的工业。
3.2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typicalprocessingandfacility指为生产原铅、原锌金属而进行的采矿、选矿、冶炼的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3.3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铅、锌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铅、锌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5排水量effluent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6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铅、锌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3.7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8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9过量空气系数excessaircoefficien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3.10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指铅、锌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3.11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12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3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
污染物项目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悬浮物(SS,mg/L)
氨氢(以N计,mgL)
总磷(以P计,mgL)
总氢(以N计,mg/L)
总锌(mg/L)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总铜(mg/L)
硫化物(mg/L)
氟化物(mg/L)
总铅(mg/L)
总镉(mg/L)
总汞(mg/L)
总砷(mg/L)
总镍(mg/L)
总铬(mg/L)
选矿(m/t原矿)
治炼(m/t产品)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一致
4.1.2自2012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自2010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
污染物项目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悬浮物(SS,mg/L)
氨氨(以N计,mg/L)
总磷(以P计,mg/L)
总氢(以N计,mg/L)
总锌(mg/L)
总铜(mg/L)
硫化物(mg/L)
氟化物(mg/L)
总铅(mg/L)
总(mg/L)
总汞(mg/L)
总砷(mg/L)
总镍(mg/L)
总铬(mg/L)
选矿(m/t原矿)
冶炼(m/t产品)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等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污染物项目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悬浮物(SS,mg/L)
氨氨(以N计,mg/L)
总磷(以P计,mg/L)
总氨(以N计,mg/L)
总锌(mg/L)
总铜(mg/L)
硫化物(mg/L)
氟化物(mg/L)
总铅(mg/L)
总镉(mg/L)
总汞(mg/L)
总砷(mg/L)
总镍(mg/L)
总铬(mg/L)
选矿(m/t原矿)
冶炼(m/t产品)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一致
4.1.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式中:
·p实
P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Q总—排水总量,m:
Y—第i种产品产量,t:
Q湛—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Q与>Y·Qu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自2012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3自2010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4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2
污染物
颗粒物
二氧化硫
硫酸雾
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污染物
颗粒物
二氧化硫
硫酸雾
铅及其化合物
适用范围
烧结、熔炼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范围免费标准bzxz.net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单位:mg/m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汞及其化合物
烧结、熔炼
4.2.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6规定的限值。表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污染物项目
二氧化硫
总悬浮颗粒物
硫酸雾
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
单位:mg/m2
4.2.5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峻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4.2.6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2.7铅、锌冶炼炉窑规定过量空气系数为1.7。实测的铅、锌冶炼炉窑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1.5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表7
污染物项目
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
硫化物
氟化物
5.3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方法标准名称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悬浮物的测定
氨氮的测定
氮氮的测定
氨氮的测定
氨氮的测定
总磷的测定
总氮的测定
总氮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重量法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蒸馏-中和滴定法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硫化物的测定
硫化物的测定
铜、锌、铅、
镍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碘量法
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铜、锌、售
总砷的测定
汞的测定
镉的测定
镭的测定
销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总铬的测定
氟化物的测定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氟化物的测定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执行。5.3.1
标准编号
GB/T 6920-1986
GB/T11914-1989
HJ/T 399-2007
GB/T 11901-1989
HJ/T195-2005
HJ535-2009
HI536-2009
HJ537-2009
GB/T 11893-1989
HJ/T 199-2005
GB/T 11894-1989
GB/T16489-1996
HJ/T60-2000
GB/T 7475-1987
GB/T 11912-1989
GB/T 7475-1987
GB/T 7475-1987
GB/T 7475-1987
GB/T 7485-1987
GB/T 7468-1987
GB/T 7466-1987
GB/T 7484-1987
HJ487-2009
HJ488-2009
2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
具体要求按HJ/T55-2000进行监
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5.3.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表8
污染物项目
二氧化硫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方法标准名称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定电位电解法
标准编号
HJ/T56-2000
HJ/T 5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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