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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2311-2015

中文名称:禽类屠宰厂(场)建设规范

所属省份: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5-09-28

实施日期:2015-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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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40.10

中标分类号:P35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禽类屠宰厂(场)的术语定义、分型标准、选址要求、总平面布置及设施设备设计要求,适用于鸡、鸭、鹅等禽类屠宰厂(场)的建设与规划,明确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划分及卫生控制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22/T 2311—2015 禽类屠宰厂(场)建设规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真、潘荣辉、冯凯、陈曦、任博、宋亮、李礼、张党生、鲁明鹤、姜涛、梁(后文缺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禽类屠宰厂(场)的术语和定义、分型、选址和平面布置及设施设备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鸡、鸭、鹅屠宰厂(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 GB/T 19478 肉鸡屠宰操作规程 GB/T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验收间 活禽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3.2 隔离间 用于隔离检疫或异常禽只的场所。 3.3 待宰间 活禽宰前停食、休息、饮水和宰前检验的场所。 3.4 急宰间 对物理性损伤禽进行紧急屠宰的场所。 3.5 屠宰车间 自活禽上挂到加工成禽类胴体的生产场所。 3.6 分割车间 对禽类胴体进行分割、分部位加工的场所。 3.7 无害化处理间 对病死禽及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3.8 清洁区 hygienic area 禽肉加工、修整及心、肝等内脏加工的场所。 3.9 非清洁区 non-hygienic area 包括待宰、上挂、致昏、放血、烫毛、脱羽等加工处理区域。 4 分型 禽类屠宰厂(场)按每小时屠宰加工能力分为四型: Ⅰ型:鸡屠宰量≥5000只/小时;鸭鹅屠宰量≥1000只/小时。 Ⅱ型:鸡屠宰量3000~5000只/小时;鸭鹅600~1000只/小时。 Ⅲ型:鸡屠宰量500~3000只/小时;鸭鹅100~600只/小时。 Ⅳ型:鸡屠宰量≤500只/小时;鸭鹅≤100只/小时。 注:班宰按8小时计算。 5 选址和平面布置 5.1 厂(场)址选择 5.1.1 应符合城市(县、乡)总体规划,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及公共活动。 5.1.2 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具备污水排放条件,并位于主导风向下风侧。 5.1.3 应远离污染水体及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源区域。 5.1.4 厂址应交通便利,水电供应充足,符合生产物流要求。 5.2 总平面布置 5.2.1 一般要求 5.2.1.1 屠宰厂(场)应划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并设置明显标识。 5.2.1.2 生产区包括屠宰分割车间、待宰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污水处理设施及废弃物暂存区等。 5.2.1.3 非生产区包括办公区、生活区、锅炉房、煤场等。 5.2.2 生产区要求 5.2.2.1 生产区应设置净道与污道,活禽与废弃物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不得共用通道。 5.2.2.2 各车间布局应符合工艺流程与卫生要求,健康禽与疑病禽必须严格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原料、半成品及产品运输不得逆向或交叉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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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2311-2015禽类屠宰厂(场)建设规范 DB22/T 2311-2015禽类屠宰厂(场)建设规范 DB22/T 2311-2015禽类屠宰厂(场)建设规范 DB22/T 2311-2015禽类屠宰厂(场)建设规范 DB22/T 2311-2015禽类屠宰厂(场)建设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