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2310-2015
中文名称: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5-09-28
实施日期:2015-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39.31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7.080
中标分类号:B41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卫生要求、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理措施,明确动物防疫条件、检疫申报、无害化处理及养殖档案等内容,适用于饲养场及养殖小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部分标准内容
DB22/T 2310—2015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守爱、唐晓云、葛晨霞、孙亮、刘红侠、颜宏刚、胡大勇、张汝斌、胡广辉、李作臣、陈国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以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HJ/T 8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饲养场 farms
饲养某一特定动物,具备一定条件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场所。
3.2 养殖小区 farming village
畜禽规模化养殖的一种过渡形式,是远离村庄、划出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
3.3 官方兽医 official veterinarian
具备规定资格条件并经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任命,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4 基本要求
4.1 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2 人员、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
5 卫生要求
5.1 动物粪便、污水、污物等无害化处理应按HJ/T 81执行。
5.2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应按照GB 18596执行。
5.3 病死动物处理应按照GB 16548执行。
6 管理要求
6.1 应建立动物免疫、兽药饲料使用、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隔离等制度。
6.2 应进行强制免疫和免疫效果监测。
6.3 应建立养殖档案,记录畜禽品种、数量、检疫、免疫、诊疗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种畜场同时建立个体档案。
6.4 引进动物管理:
(1)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
(2)跨省引进非种用、乳用动物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应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检疫审批、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
6.5 动物出栏检疫申报:
(1)出售供屠宰或继续饲养的动物应提前3天申报检疫;
(2)乳用、种用动物应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除向输出地申报外,还应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申报方式可通过申报点填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受理后实施产地检疫,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7 应急处理
7.1 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应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7.2 疫情处置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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