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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116.3-199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 1116.3-1991

中文名称:仪器灯泡氘灯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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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仪器 灯泡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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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B 1116.3-1991.
5.6 灯的外观(第4.7条)检验
用目测法进行检验,其结果应符合要求。
5.7 灯引线的拉力(第4.8条)试验
将被测灯固定于专用的试验台上,用拉力机的夹子夹住引线末端的管针,沿引线的轴线方向逐渐增大护力至4.9N,保持60s,然后逐渐减小拉力,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5.8灯的低温 (第4.9条)试验
将包装待运的灯按GB 2423. 1试验Ab及本标准4.9条规定进行,再于常温下恢复24h .后,灯的性能应符合4.3, 4.4条要求。
5.9灯的恒定湿热 (第4.10条) 试验
将包装待运的灯按GB 2423.3试验Ca及 本标准4.10条规定进行,再于常温下恢复2-后,x :的性能应符合4.3, 4.4条要求。
5.10灯的碰撞(第4.11条)试验
将包装待运的灯,按CB 2423 .6试验Eb及本标准4.11条规定进行,试验后灯的性能应符合4.3,4.4条要求。
5.11灯的自由跌落 (第4.12条) 试验
将包装待运的灯,按GB 2423. 8试验Ed及本标准4.12条规定进行跌落试验,试验后的性能应符合4.3, 4.4条 要求。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a.出厂检验;
b.型式检验。
6.2出厂 检验: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4.2,4.3, 4.4, 4.7条的要求进行逐只检验。
6.3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设计定型;
b.老产品转厂 生产投产时;
c.灯的设计、工艺或所用主要原材料有较大变动时;
d.停产一年,再恢复生产时;
e. 每年不少于一次;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型式检验 应由厂质最检验部门,从出厂检验合格的灯中随机抽取,按GB 2829判别水平
I.二次抽样方案的规定执行。RQL取65,按本标准第4.2~4.12条的要求逐项进行(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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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仪器灯泡氛灯
QB1116.3—91
本标准规定了氛灯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览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连续光谱工作区190~400nm弧光放电型氛灯(以下简称灯)。它是紫外分光光谱仪的理想光源。经计量标定,可作为标准紫外光源传递。2引用标准
GB2796电光源型号命名方法
GB2423.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b:低温试验方法GB2423.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2423.6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b:碰撞试验方法GB2423.8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d;自由跌落试验方法GB191
GB2829
3型号命名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3.1灯的型号命名应符合GB2796。DD
4技术要求
4.1灯的正常工作条件
温度5~35℃,
相对湿度不超过85%;
无强烈的电磁干扰:
d。灯管不应受到影响使用的震动;电源应符合表1所示要求。
灯丝电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06-04批准—32
1992-01—01实施
灯的型号
触发电压
≥350
电流稳定度
电流调
QB1116.3-91
额定值
(DC)mA
(AC.DC)VAC.DC)A
注;测定灯的起孤特性、管压降,对电流稳定度可不作要求。4.2灯的主要尺寸应符合图1和表2要求。中
灯的型号
矩形、圆孔、狭缝
注:表2中末注公差尺寸者均为参考尺寸外
光中心高度
4.3灯的起弧特性:灯与4,1e条规定的氛灯电源配用,应能正常点燃。4.4灯的管压降75±15V。
4.5灯的辐射强度相对稳定度不大于每小时1%。4.6灯的平均寿命为450h。
引线长度
注:①灯的平均寿命是指220nm处的相对辐射强度下降至初始值的50%时的累计点燃时间。②灯的平均寿命,取全部被测灯的算术平均值,当灯点燃至规定平均寿命的150%时应认为寿命试验完毕,个别灯的寿命不得低于规定平均寿命的40%。4.7灯的外观要求
QB1116.3—91
4.7.1泡壳光窗部位应无气泡、气线及砂粒等疵病。4.7.2管芯端正,引出线与管针焊接点应牢固、光滑。4.7.3灯丝和阳极引线应用不同颜色的彩色导线加以区别,两根同色的导线应为灯丝引线。4.8灯引线的拉力试验
每根引线应能承受逐渐增大拉力至4.9N,保持60s的试验,不得有拉脱现象。4.9低温试验
-40±3℃,持续时间16h的低温试验。4.10恒定湿热试验
40±2℃,相对湿度(93=3)%,持续时间48h的湿热试验。4.11碰撞试验
峰值加速度100m/s,脉冲持续时间16ms,按包装运输要求的方向碰撞1000±10次。4.12自由跌落试验
跌落高度250mm,跌落二次。
5试验方法
5.1灯的主要尺寸(第4.2条)检测用通用量具进行测量,应符合要求。5.2灯的起弧特性(第4.3条)试验将灯接于4.1e条规定的电源上,开启电源后,灯应能正常点燃。5.3灯的管压降(第4.4条)试验将灯接于4.1e条规定的电源上,点燃15min后,测量灯管两端电压,应符合要求。其测试原理线路如图2所示:
L一被测灯管:
A—2.5级以上直流电流表(0~500m4)K.转换开关;
R,一可变电阻,
—34-
K,一转换开关,R,一可变电阻;V—2.5级以上直流电压表(0100V)图2
QB1116.3-91
5.4灯的辐射强度相对稳定度(第4.5条)的试验5.4.1试验条件,除在4.1条中所规定的正常工作条件下之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a.
单色器:波长范围190~600nm,分辨率不低于0.5nm、杂散光小于1%(测试波长220nm,用浓度为12g/L的NaBr水溶液测试)b,光电倍增管:波长响应范围190~600mm、阳极灵敏度400A/lm,暗电流小于5×10-9A;负高压电源:电压调整率小于0.05%、漂移小于0.05%/h,输出电压200~1000Vc.
(可调)、输出电流0~2mA,wwW.bzxz.Net
d。台式自动平衡记录仪(记录基本误差土0.5%):室温波动:不大于±2℃。
5.4.2试验装置如图8所示。
紫外透镜
稳流源
负高压
5.4.3试验方法
。将灯置于测试装置上,开启电源、负高压电源、记录仪,将单色器调至220nm波长位置,并调节单色器与紫外透镜的相对位置与距离,使灯的光斑聚焦在单色器的入射狭缝内;b、在灯、负高压电源、记录仪预热30min后,记录仪开始连续记录1h,测得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5.5灯的平均寿命(第4.6条)试验5.5.1寿命试验方法
在寿命试验台上,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每8h关闭一次,每次关闭时间不少于30min,累计点燃至规定的时间。
5.5.2初始及寿终时220nm相对辐射强度的试验a。试验条件同5.4.1条;
b。试验装置同5.4.2条;
。试验方法
(1)将灯置于测试装置上,开启灯的电源、负高压电源、记录仪,将单色器调至220nm波长位置,并调节灯、紫外透镜与单色器人射缝的相对位置,使灯的光斑聚焦在单色器的入射缝内。记录下灯与紫外透镜、紫外透镜与单色器入射缝的距离、负高压电源的电压值、单—35-
色器入射缝及出射缝的狭缝宽度。QB1116.3-91
(2)在灯、负高压电源、记录仪预热至30min时从记录仪上得到一个数值(若显示的读数尾数有跳动时,则取前三次读数的算术平均值),即为灯的相对辐射强度。(3)应保证初始及寿终试验220nm相对辐射强度时的条件完全一致。5.6灯的外观(第4.7条)检验
用目测法进行检验,其结果应符合要求。5.7灯引线的拉力(第4.8条)试验将被测灯固定于专用的试验台上,用拉力机的夹子夹住引线末端的管针,沿引线的轴线方向逐渐增大拉力至4.9N,保持60s,然后逐渐减小拉力,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5.8灯的低温(第4.9条)试验
将包装待运的灯按GB2423.1试验Ab及本标准4.9条规定进行,再于常温下恢复24h后,灯的性能应符合4.3,4.4条要求。5.9灯的恒定湿热(第4.10条)试验将包装待运的灯按GB2423.3试验Ca及本标准4.10条规定进行,再于常温下恢复2-后,灯的性能应符合4.3,4.4条要求。5.10灯的碰撞(第4.11条)试验将包装待运的灯,按GB2423.6试验Eb及本标准4.11条规定进行,试验后灯的性能应符合4.3,4.4条要求。
5.11灯的自由跌落(第4.12条)试验将包装待运的灯,按GB2423.8试验Ed及本标准4.12条规定进行跌落试验,试验后的性能应符合4.3,4.4条要求。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a。出厂检验;
b。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4.2,4.3,4.4,4.7条的要求进行逐只检验。6.3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设计定型;
老产品转厂生产投产时;
灯的设计、工艺或所用主要原材料有较大变动时;c.
d.停产二年,再恢复生产时;
e。每年不少于一次;
t、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4型式检验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从出厂检验合格的灯中随机抽取,按GB2829判别水平Ⅱ、二次抽样方案的规定执行。RQL取65,按本标准第42~4.12条的要求逐项进行(4.9~4,12条试验后的性能检验可在四项试验后一次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要求。36-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QB1116.3—91
7.1.1灯上应有清晰、牢固的下列标志:灯的型号、名称:
制造厂厂名;
制造日期。
灯的包装盒上应有下列标志:
制造厂商标;
灯的型号、名称。
制造厂厂名。
外包装箱上应有清晰、牢固的下列标志:制造厂厂名及商标;
灯的型号、名称及数量;
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发货日期;
应有符合GB191的“向上”、“小心轻放”、“怕湿”等标志的图案。e.
7.2包装
7.2.1检验合格的灯应单只装于防震的专用纸盒内,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及合格证。2灯出厂时应装在具有良好防震、防潮性能的外包装箱内。7.2.2
7.3运输
灯在运输中,
应防止雨雪淋袭和强烈的震动。7.4贮存
灯应些存在相对湿度不超过85%的于燥通风室内,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灯的览存期从制造日期起不超过2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电光源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电光器件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永平、倪祥英、姚正廷、魏钰莹。—37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业标准
仪器灯泡
QB1116.1~1116.391
轻工业标准化编辑出版委员会
地址:北京朝外光华路12号
电话:502.2561-84
内部资料不准翻印
印数:1500册
定价: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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