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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961-199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5961-1995

中文名称: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Monascus red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5-01-02

实施日期:1996-01-02

作废日期:2005-1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80718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食品技术>>香料和调料、食品添加剂>>67.220.20食品添加剂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添加剂与食用香料>>X41天然食品添加剂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GB 15961-2005代替

出版信息

页数:5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

归口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红曲红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曲米为原料,经萃娶浓缩、精制而成以及以大米、大豆为主料,经红曲霉菌液体发酵培养制得的红曲红色素,在食品工业中作着色剂。 GB 15961-1995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15961-1995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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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红曲红
Food additive
Monascus color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 15961—1995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红曲红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曲米(Redkojicrice,GB4926食品添加剂红曲米)为原料,经萃取、浓缩、精制而成以及以大米、大豆为主料,经红曲菌液体发酵培养制得的红曲红色素,在食品工业中作着色剂。引用标准
GB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4926食品添加剂红曲米
GB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GB8449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方法GB 8450
食品添加剂中碑的测定方法
GB/T14770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3技术要求
3.1感官性状
紫黑色膏状或固体粉末。
3.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下表。
色价,Em505nm
灰分、%
水分,%
砷(As),%
铅(Pb),%
菌落总数,个/g
大肠菌群,个/100g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12-26批准516
固体培养
液体培养
1996-12-01实施wwW.bzxz.Net
4试验方法
GB 15961-1995
除特别注明外,试验中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蒸馏水或相应纯度的水,溶液为水溶液。4.1鉴别试验
4.1.1红曲红色素置可见光下扫描,在390、420.505nm处呈现三个吸收峰,或在420、505nm处呈现二个吸收峰。
4.1.2红曲红在硅胶G板上展层,以正已烷:乙酸乙酯(91)为展层剂,出现黄色斑点(Rt=.88)和一个在紫外光下呈荧光的斑点(R=0.5)。以乙酸乙酯为展层剂、出现桔红色斑点(R=0.2)。以甲醇:水(8:2)为展层剂出现红色斑点(Rt=0.98)。4.2色价
4.2.1试剂和溶液
乙醇(GB679):70%溶液。
4.2.2试验方法
称取样品0.1g(精确至0.001g),醇溶样品用70%乙醇溶液溶解,或水溶样品用水溶解,定容至1000mL,摇匀。取此液置于1cm比色杯中,用分光光度计于505nm处,以70%乙醇溶液或水为空白对照,测定其吸光度。
4.2.3计算
Elm505 nm
式中:Elm505 nm-
样品色价:
A——实测样品的吸光度
G——样品的质量.g
V——稀释倍数。
4.2.4允许量
实验结果以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推。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允许差为士2%。4.3灰色
按GB/T14770方法测定。
4.4水分
按GB5009.3方法测定。
按GB8449方法测定。
按GB8450方法测定。
4.7菌落总数
按GB4789.2方法测定。
4.8大肠菌群
按GB4789.3方法测定。
5检验规则
5.1每批产品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5.2本产品经最后混合具有质量均一性的产品为一批。5.3出厂检验项目为色价。型式检验项目有灰分、砷、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正常生产时,每三个月进517
行一次.
GB15961—1995
5.4从每批总包装数的十分之-一中取样,在每桶中心处取出不少于50名的样品,将所取样品混匀后,取40g分别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玻璃瓶中,密封,一瓶供分析,一瓶留样备查,并在瓶上标明生产日期、产品名称及批号。
5.5如果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5.6如果供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法定仲裁单位进行仲裁。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包装上应涂有牢固的标志,标有“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标明生产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净重、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并应有不得倒置的标记。6.2膏状产品用食用聚乙烯塑料桶包装,加盖密封。每桶1kg,10kg、25kg。粉状产品用铝箔袋或棕色玻璃瓶装,外用纸箱包装,每瓶300g。允许每包装件重量误差5%。6.3本品运输中应注防雨,防潮、防晒,不得与有事物品混合装运。6.4本品应密封,置于通风、阴凉、干燥处,严防光照、受热,禁止与有毒物品混合存放。6.5本品保质期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本标准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浙江义乌天然色素有限公司负贵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炯、刘莲芳、李惠宜、丁予章、赵海英、孙贵宝。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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