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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T 292-202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L/T 292-2020

中文名称: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

标准类别:水利行业标准(SL)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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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水利 系统 通信 业务 技术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L/T 292-2020.Guideline for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of water sector.
1范围
SL/T 292规定了水利系统通信网的组成及其技术要求、通信业务应用、通信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等内容。
SL/T 292适用于水利业务所涉及的水利系统通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81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50016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16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74数据中心 设计规范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311综合 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70气体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635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8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SL 26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
SL 61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
SL 307水利信息网命名及IP地址分配规定
SL 417全国水利通信网自动电话编号
SL 439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规程
SL.515水利视频监视系统技术规范
SL 517水利水电工程通 信设计规范
SL.624水利应急通信系统建设指南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ICS33.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292—2020
替代SL292—2004
SL305—2004
SL306—2004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
Guideline for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of water sector2020-06-0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20-09-0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工预应力锚固技术规范》等5项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0年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工预应力锚固技术规范》(SL/T212一2020)等5项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标准名称
水工预应力锚固技术规范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
水利行业反恐饰防范要求
河湖健康评估技术导则
小型水电站下游河道减脱水防治技术导则标准编号
SL/T212—2020
SL/T292—2020
SL/T772—2020
SL/T793—2020
SL/T796—2020
替代标准号
SL212—2012
SL46—94
SL292—2004
SL305—2004
SL306—2004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水利部
2020年6月5日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总则
水利系统通信网组成
水利系统通信网技术要求
一般规定
通信方式
传输技术
交换技术
网管技术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
业务类型
自动监测传输
语音通信
视频会商
视频监控
应急通信
预警反馈
计算机通信网络
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建设要求,
一般规定
通信机(站)房
通信电源
有线通信线路
防雷接地
通信塔
无线通信天馈系统
水利系统通信运行维护
一般规定
文档资料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符号、代号和缩略语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要求
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
SL/T292—2020
SL/T292—2020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合并修订SL292一2004《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导则》、SL306一2004《水利系统通信运行规程》以及SL305一2004《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标准名称改为《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
本标准共9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水利系统通信网组成、水利系统通信网技术要求、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建设要求以及水利系统通信运行维护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删除了部分术语和定义以及部分符号、代号的说明,增加了部分术语、符号、代号、缩略语的说明;
删除《水利系统通信运行规程》中关于水利通信机构设置原则、各级通信机构职责、水利通信各岗位人员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考核与培训、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水利通信工程建设原则、水利通信工程验收、通信系统运行安全与保密以及报表制度等相关规定和内容:
修改《水利系统通信运行规程》中关于设备运行条件、技术档案资料管理、运行统计、故障分析以及运行评价等相关规定和内容,并调整至“水利系统通信运行维护”一章;删除《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中关于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和进口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等相关规定和内容;修改《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中关于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频率管理、无线电设备管理、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以及监督检查等相关规定和内容,并将其调整至附录B;
删除《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导则》中关于水利系统通信应具备的功能及行政电话、调度电话、防汛抗旱信息传输、水资源管理等业务的相关规定和内容;删除其中关于水利通信网组网时复用技术的规定;
修改《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导则》中异地会商、遥测、遥控、预警反馈、应急通信、计算机网络等业务的相关规定和内容,并调整至“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一章;修改其中水利通信业务其他要求相关规定和内容调整至“总则”一章;修改其中水利系统通信传输方式和交换技术的相关规定和内容并调整至“水利系统通信网技术要求”一章;增加水利系统通信网组成的相关规定;增加水利系统通信设施建设相关规定;删除附录:水利系统通信年报表格式、水利系统通信设备故障月报表格式、频率、台(站)管理信息分类以及无线电设备管理信息分类;增加附录:符号、代号和缩略语;一增加附录: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要求。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292—2004
SL305-2004
—SL306—2004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V
SL/T292—2020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操晓德赵和松董伟丁力
张建刚
耿丁羲
褚东帆
马艳冰
杨士斌
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吴恒清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朱星明于爱华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电话:010-63204533;电子邮箱:bzhmwr.gov.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V
1范围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技术导则
SL/T292—2020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系统通信网的组成及其技术要求、通信业务应用、通信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业务所涉及的水利系统通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www.bzxz.net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
GB/T28181
GB50016
GB50057
GB50116
GB50174
GB50205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50311
GB50370
GB50635
GB50689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
水利信息网命名及IP地址分配规定全国水利通信网自动电话编号
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视频监视系统技术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通信设计规范
水利应急通信系统建设指南
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设计导则水利系统通信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
YD/T1051
YD/T1128
YD/T1363
YD/T1732
YD/T1734
YD/T1744
YD/T5028
YD/T5032
YD/T5050
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
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固定通信网安全防护要求
移动通信网安全防护要求
传送网安全防护要求
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1
SL/T292—2020
YD5076固定电话交换网工程设计规范YD/T5088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5102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YD/T5131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枪结构设计规范YD5153固定软交换工程设计暂行规定3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SL2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标准中所采用的符号、代号和缩略语相关信息见附录A表A.1。
水利系统通信业务
telecommunicationserviceofwatersector为水利工作提供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传输和交换的支撑服务3.2
冈publicnetwork
运营商建设的公用通信网络
水利系统通信网
water sector communication network由水利部门自建和利用公网等其他通信资源组建的水利系统通信业务信息传送网络,是水利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
无人值站
unattended station
没有经常性运维值班人员的通信站。3.5
水利应急通信
emergencycommunicationofwatersector当发生涉水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为保障水利部门实时应急处置的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区域、现场与各级指挥中心之间建立的语音、数据和图像通信。4总则
4.1水利系统通信网应能适应恶劣的自然环境,具备强抗灾性和连续工作能力。4.2水利系统通信网应充分利用公网,在公网不能满足水利业务通信需求时,应自建水利专用通信网络。
4.3水利系统通信网工程应与水利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人运行。4.4水利系统通信网规划应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水利信息化发展水平、业务需求、资源共享需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目标、系统功能和建设内容。4.5水利系统通信网设计与建设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各级水利部门的业务要求、现有资源和实际传输环境,选择通信方式,满足传输和交换的需求。4.6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前应按SL694的规定进行建设质量评定;水利系统通信工程试运行及验收应符合SL439的规定。
5水利系统通信网组成
1水利系统通信网应采用分级结构,如图1所示,可划分为三级通信线路和五级通信业务网络5.1
节点。
流域管理机构
三级通信线路
下属水利单位或直管水利工程
三级通信线路
固定监测站
水利部
一级通信线路
部直属其他水利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级通信线路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省级直管水利单位(工程)
二级通信线路了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直管水利工程三级通信线路
移动监测站
固定监测站
图1水利系统通信网分级结构图
移动监测站
SL/T292—2020
一级节点
三级节点
三级节点
四级节点
终端节点
5.2一级节点为水利部通信业务和通信网络汇接交换中心,实现全国水利数据信息出人的汇接、交换和共享的功能。
5.3二级节点为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其他水利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信业务和通信网络汇接交换中心,实现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其他水利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数据信息出人的汇接、交换和共享的功能。
5.4三级节点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直管水利单位(工程)通信业务和通信网络汇接交换中心,实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直管水利单位(工程)水利数据信息出人的汇接、交换和共享的功能。
5.5四级节点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直管水利工程通信业务和通信网络汇接交换节点,实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直管水利工程水利数据信息出人的汇接、交换和共享的功能。5.6五级终端节点为语音、数据、图像等水利业务信息前端采集节点,可分为固定监测站和移动监测站。
水利系统通信网技术要求
一般规定
水利系统通信网设计与建设应包括通信站网点布设、通信方式、组网方案、通信容量等技术6.1.12
内容,应满足水利语音、数据、图像等业务信息的传输需求。6.1.2水利系统通信网设计与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通信技术,遵循统一的技术体制与接口标准,满足水利业务需求,保持适度超前,提高通信网运行效率。6.1.3
的规定。
水利系统通信网采用无线通信方式建网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水利系统通信网中光纤通信传输、微波通信传输、卫星通信传输安全防护应符合YD/T17446.1.5为水利系统提供固定语音交换业务的网络其安全防护应符合YD/T1732的规定。3
SL/T292—2020
6.1.6为水利系统提供移动通信业务的网络其安全防护应符合YD/T1734的规定。6.1.7水利通信业务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应符合GB/T22239的规定。6.2通信方式
6.2.1应根据不同类型水利信息传输需求、通信覆盖范围、传输距离、传输容量及通信现状等要求确定通信方式。可采用有线通信方式、无线通信方式及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相结合的方式。6.2.2有线通信方式可采用光纤通信、电缆通信等;无线通信方式可采用卫星通信、移动通信、微波通信、超短波通信以及短波通信等。6.2.3水利系统通信网一级通信线路宜采用光纤通信和卫星通信方式。光纤通信宜为主用通信方式,应以租用公网光纤线路为主,卫星通信方式可为备用通信方式。6.2.4水利系统通信网二级通信线路可采用光纤通信、移动通信、微波通信方式6.2.5水利系统通信网三级通信线路应根据实际环境条件选择通信方式,可采用移动通信、卫星通信、微波通信、光纤通信方式等。6.2.6水利系统通信网同级节点间可根据需求建立通信路由,实现业务数据共享;重要节点之间应采用备份或迁回路由。
6.2.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站等重要节点之间应有两条不同通信方式的通信电路。水电站、泵站、水闸等水利水电工程的通信方式设计应符合SL517的规定。6.3传输技术
6.3.1电缆通信宜应用于节点内部和近距离通信节点之间,信道路由和敷设方式应根据地形、地物、建筑设施以及既定建设规划和抗水毁要求等因素确定,可敷设在电缆廊道、沟道、桥架内,也可沿墙壁敷设、直埋或架空敷设,其设计与建设应符合YD5102的规定。6.3.2光纤通信宜应用于信息传输需求量较大的节点内部和节点之间。其设计与建设应确定网络容量、拓扑结构与节点站构成、通信协议、光纤类型以及同步规划和网络管理等指标,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宜采用同步数字系列(SDH)或基于SDH的多业务传送平台(MSTP)光纤数字传输系统,也可采用光纤直连互联协议(IP)网,光传送网(OTN)等光纤通信方式。b)系统容量应根据水利通信业务量确定。光缆芯数宜根据业务量确定,并充分考虑后期扩容需求。
c)标称工作波长和光器件的选择,应根据传输距离、速率、可靠性及经济性原则确定。d)路由选择应保证通信质量,线路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且便于施工、维护。e)路由及敷设方式选择应根据地形、地物、建筑设施、工程特点以及抗水毁要求等,充分利用已建设施,可采用架空、管道、直埋、水底和隧洞等普通光缆敷设方式。f)沿河湖光纤通信线路宜沿永久性堤防敷设。g)相关设计指标应符合YD5102、SL517的规定。6.3.3卫星通信电路设计与建设时应确定地球站天线口径和ODU的发射功率。对于移动地球站还应确定移动载体和天线伺服系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a)用户端主要参数:业务类型,信息速率,通信质量,接口类型,纠错编码方式,加密方式。b)系统主要参数:系统可用度,门限值,调制方式,工作频段、雨衰。c)卫星转发器的主要参数:G/T、SFD和EIRP。d)结构主要参数:天线基础,避雷接地,天线抗风强度,馈缆长度和布线。e)空间链路计算:服务区降雨模型,邻星交调与邻星干扰,多载波功率回退,地面的天线尺寸和发射功率。
f)多普勒频移计算:对于移动地球站应增加附加的多普勒频移计算。SL/T292-2020
g)水利卫星应急通信系统应符合SL624的规定,卫星地球站应符合YD/T5050的规定、VSAT卫星通信系统应符合YD/T5028的规定。h)采用北斗通信方式时,应根据应用需求选择终端类型,所选终端应具有通用数据接口,平均故障间隔时间应不小于4000h。
6.3.4移动通信设计与建设应根据移动信道误码性能和实际需求,确定系统的通信概率、服务等级(比特误码率)、输入信号电平或载噪比(C/N)三个基本参数。根据这三个设计参数和系统所处环境,进行电波传播特性的理论分析与场强计算,确定移动通信系统的具体覆盖范围,以及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移动台以及调度台和控制中心等基本设备及组成。基站应建在地势高和抗水毁的地方,根据需求可建设无人值守站。
6.3.5微波通信应用于信息传输需求量大,地处公网覆盖不足偏远区域的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通信。微波接力站可建设无人值守站。微波通信设计与建设应确定路由、站址、传输容量、预分配话路以及工作频率,并应进行反射点位置、天线挂高、干扰、分集接收、衰落储备及传输指标的计算,还应考虑水面反射、雪衰及雨衰对传输的影响,并应符合YD/T5088等相关标准的规定,6.3.6超短波通信应用于水利系统较远传输距离通信时宜采用频率调制方式,应优先选用数字扩频技术,宜少占用频率点,并应进行电磁环境测试,确定站点建设方案。6.3.7短波通信应用于水利系统抗水毁要求高及远距离信息通信时,也可作为水利应急通信保障手段应用,宜采用自适应电台。
6.4交换技术
6.4.1水利系统通信业务选用的交换技术应满足信息传输速率、信息格式、编码方式、同步方式、通信规程、可靠性、实时性等需求6.4.2语音交换宜采用软交换和电路交换。设计与建设时应考虑系统容量、复用方式与码率、编号方案、中继方式与信令、各种终端的匹配、控制系统和软件结构。电路交换相关技术指标应符合YD/T1128、YD5076的规定,软交换相关技术指标应符合YD5153的规定。6.4.3数据交换宜采用分组交换、IP交换等面向无连接的交换技术和MPLS面向连接的交换技术设计与建设时应考虑体系架构、支持网络类型、传输带宽、路由、网管、智能和安全等特性。6.4.4视频会商交换可采用支持新型会话式多媒体业务的软交换技术。设计与建设时应考虑支持协议标准、信令、体系架构、路由、呼叫控制、网管、智能和安全等特性。6.4.5视频监控交换应符合GB/T28181的规定。6.5网管技术
6.5.1水利系统通信网应根据不同的网络类型建设相应的综合网络管理系统,并具有通信运行、资源调配、数据采集、性能监视、故障分析、故障定位、故障报告、机房环境监控以及对网络的控制和保护功能。
6.5.2水利系统通信网的各系统设备应具备网络管理接口功能并提供网管协议,能与上层运维系统和综合网络管理系统对接,实现综合运维管理。7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
7.1业务类型
7.1.1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主要包括自动监测传输、语音通信、视频会商、视频监控、应急通信、预警反馈、计算机通信网络等。5
SL/T292—2020
7.1.2水利系统通信业务应用设计与建设应包含网络拓扑结构、交换节点设备、编号计划、信令技术、路由选择、业务类型、性能指标、服务性能保证机制等技术要素。7.2自动监测传输
7.2.1自动监测传输组网架构可包括端对端结构和扁平化结构。端对端组网基本结构宜按照图2构建;扁平化组网基本结构宜按照图3构建。遥测站1
(或监控站1)
遥测站2
(或监测站2)
遥测站n
(或监测站n)
通信信道
中心站1
中心站m
图2端对端组网基本结构图
遥测站!
遥测站。
数据中心
或通信中心
遥测站
中心站一
中心站2
图3扁平化组网基本结构图
中心站
7.2.2自动监测传输组网应根据需求确定,可采用移动通信、卫星通信、超短波通信、光纤通信和微波通信等通信方式,物理层传输接口、速率等技术指标应根据相应信道特性确定,并满足SL61的有关规定。
7.2.3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通信信道质量检测和通信传输组网方案比选。7.2.4水利自动监测系统通信设备技术指标应满足SL61的有关规定。7.3语音通信
7.3.1水利系统语音通信应采用多级汇接交换组网结构,水利部设立一级语音交换汇接中心,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其他水利单位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二级语音交换汇接中心,流域所属水利单位、省级直管水利单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三级语音交换汇接中心,市级直管水利单位、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设四级语音交换汇接中心7.3.2水利语音交换节点应由交换机、用户终端和通信信道等组成。通信信道可采用光纤、微波、卫星、移动通信等通信方式,也可依托计算机网络承载语音通信。水利部门之间话务量较大时,可建立直达通信路由。
7.3.3水利语音通信交换机应支持No.7信令、PRI信令、SIP协议等,应具有综合业务数字网的基本功能,汇接中心交换机还应具有联网汇接功能。7.3.4水利语音交换节点接入水利语音专网和公网可采用端局或汇接局进网方式和用户环路进网方式。
7.3.5交换机联网中继接口应采用数字中继接口,中继方式应采用全自动接续的中继方式。7.3.6采用软交换技术机制的系统应能支持固定终端、移动终端及各种软终端的接入。7.3.7水利语音通信系统应具有与公网和水利语音专网联网功能,满足水旱灾害防御指挥调度通信和水资源管理的特殊需要,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接通率。7.3.8水利语音通信系统应具有会议电话、热线服务、转移呼叫等业务功能,还宜具有来电显示、可视电话等业务功能
7.3.9水利语音通信系统电话编号应符合SL417的规定。7.3.10水利卫星语音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a)水利卫星语音通信系统由卫星主站软交换及远端站综合语音网关组成。卫星网内的电话号码和IP地址之间的映射、呼叫路由选择等由主站的软交换完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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