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01/T 82-2020
中文名称:地理标志产品 大邑榨菜
所属省份: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12-04
实施日期:2020-12-04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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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020
中标分类号:X26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部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关于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 DB5101/T82-2020《地理标志产品 大邑榨菜》的整理版,涵盖了该产品的保护范围、原料要求、工艺要求、质量特色、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核心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
DB5101/T82—2020
地理标志产品 大邑榨菜
2020-12-04 发布
2020-12-04 实施
发布单位: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DB5101/T82-2020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本文件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大邑县卫生健康局、大邑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长明、易波勇、何西、周玫、曾亮、刘娟、张雪、任笔。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大邑榨菜的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原料要求、工艺要求、质量特色、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年第184号公告批准保护的大邑榨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3 保护范围
限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范围,即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王泗镇、晋原镇、悦来镇、苏家镇、青霞镇、上安镇共7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范围。见附录A。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大邑榨菜
在大邑榨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采用本文件加工技术制成的榨菜。
5 原料要求
5.1 青菜头
选用产地范围内种植的青菜头。
5.2 配料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5.3 生产用水
来源于产地范围内的斜江河水系,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6 工艺要求
见附录B。
7 质量特色
7.1 感官特色
具有榨菜产品固有的色泽;条状或颗粒状,无异味;味道鲜、香、脆、嫩,咸淡适口。
7.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目:含盐量(以NaCl计)/(g/100g),限值:≤ 6.0;总酸(以乳酸计)/(g/100g),限值:≤ 0.7。
7.3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
7.3.1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7.3.2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7.3.3 净含量及允差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8 试验方法
8.1 感官特色
用眼观、鼻嗅、口尝的方法检验。
8.2 理化指标
8.2.1 含盐量
按GB 5009.44的规定执行。
8.2.2 总酸
按GB/T 12456的规定执行。
8.3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
8.3.1 微生物限量按GB 29921规定的方法执行。
8.3.2 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执行。
8.3.3 食品添加剂按GB 2760规定的方法执行。
8.4 净含量及允差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9 检验规则
9.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次投料的产品为一批。
9.2 抽样
在抽样箱中的四角上、下层分别抽取样品,再按四分法缩分为40个(袋)小样,分成2份。从其中1份样品中随机抽取5个(袋)小样开启将榨菜倒入洁净的白色瓷盘内作感官检验,其余样品作其他指标检验。同批产品产量在3吨以下,抽样数量减少40%。
9.3 检验分类
9.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特色、含盐量、总酸、微生物限量指标中的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差。
9.3.2 型式检验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每半年检验一次;
b)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c)更改主要原辅料或关键工艺时;
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9.4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文件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指标进行复检,如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不得复检。
10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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