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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01/T 84-2020

中文名称:地理标志产品 西岭佛手瓜

所属省份: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12-04

实施日期:2020-12-04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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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080

中标分类号:B31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部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 DB5101/T84—2020《地理标志产品 西岭佛手瓜》,详细规定了西岭佛手瓜的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生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技术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5101/T84—2020
地理标志产品
西岭佛手瓜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本文件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大邑县卫生健康局、成都山地果蔬专业合作社、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长明、何耀、易波勇、刘娟、靳西彪、万春美、曾亮。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西岭佛手瓜的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108号公告批准保护的西岭佛手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GB 5009.88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6)第70号《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3 保护范围
限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街道、雾山乡、鹤鸣乡、悦来镇、金星乡、青霞镇、斜源镇、出江镇、花水湾镇、西岭镇、新场镇、王泗镇现辖行政区域范围。见附录A。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西岭佛手瓜
在大邑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独特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下种植,按本文件规定种植生产的西岭佛手瓜。

5 要求
5.1 品种
应选择产量高、质量好、抗病性强的优质品种,以绿皮佛手瓜品种为宜。
5.2 立地条件
年平均气温16℃~30℃,年最低气温≥3℃,花期平均气温20℃~30℃,土壤厚度0.5m以上,地下水位1.5m以下,土壤以沙土为宜。
5.3 生产环境条件
见附录B。
5.4 西岭佛手瓜质量特色
5.4.1 感官特色
果皮较同类产品更加翠绿、光滑,单瓜个头大。瓜形端正,如双手合十,果实梨形,有明显的5条纵沟,瓜顶有一条缝合线,瓜顶中心内凹,线条均匀。
5.4.2 口感特征
清脆多汁,鲜嫩可口。
5.4.3 理化指标
可溶性糖含量在2.5%~3.5%之间;膳食纤维含量在0.2%~3.5%之间。
5.4.4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
5.4.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4.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及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有关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特色
用目测、口尝的方式进行。
6.2 理化指标
6.2.1 可溶性糖含量
按GB 5009.7的规定执行。
6.2.2 膳食纤维
按GB 5009.88的规定执行。
6.3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
6.3.1 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6.3.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GB 2763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6.4 净含量及允差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栽培条件、同一生产基地、同期采收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每批次产品不超过100吨。
7.2 抽样
在每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三个检样,单个检样重量应不少于3.6kg。其中一半样品作为制备实验室样品,另一半样品作为备样。
7.3 检验分类
7.3.1 交收检验
每批次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特色、净含量及允差。理化指标、安全及其他质量要求由交易双方根据合同选检,检验合格方可交收。
7.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b)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则判该批次产品合格。
7.4.2 感官特色、理化指标、净含量及允差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在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合格,反之,则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7.4.3 污染物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不允许复检。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包装
8.1.1 产品专用标志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8号规定。
8.1.2 产品标签及包装应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6)第70号的规定。
8.2 运输、贮存
8.2.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
8.2.2 贮存场所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存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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